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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律师的权利

2009-07-07

法制与社会 2009年4期
关键词:律师法执业律师

彭 霞

摘要在法治国家中,如果律师自己的权利都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又怎么能去维护民众的基本人权、伸张社会的正义、保障法律的公正实施呢?更何况去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呢?律师执业权利,是律师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实现其光荣使命的必要条件。

关键词执业律师律师权利

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35-01

近年来,诸多专家学者和广大执业律师,对我国在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反响强烈,普遍认为我国目前的有关法律保障措施过弱。虽然,众望所归的新《律师法》终于出台,而作为律师权利中最为核心的三大权利:会见权、阅卷权以及调查取证权,与旧《律师法》相比,法条规定得更为详细,使条文更具可能性。但是,我国整个律师权利的现状并不是单单几个条文就可以解决的,因此,“为维护权利而斗争”,仍然是当前律师界乃至法学界发自心底的呼声。

一、律师权利是法治国家的基石

我国的律师制度自20世纪70年代末恢复重建以来,以其独有的职业功能,在当代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我国,律师队伍已经发展成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律师的权利是指律师在业务活动中,或者在与律师执业有关的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律师权利的内容是否完备可以反映一国律师制度是否完善和民主法治的程度。赋予律师权利就是为了使其委托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是维护与保障委托人权利的有效手段,并在于减少和防止他人权利(权力)的滥用。法律宣告的权利还不是真正的权利,只有能够行使并产生相应法律后果,并给予救济措施的权利,才是真正的权利,否则律师的权利就不能称其为权利,只能是停留在纸上。

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即人民当家作主,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治理者是受人民委托,为人民服务。而我国奉行的民主实质是集体主义、集体意志。这就使得人民权利与权利的行使者国家权力产生分离,如果国家权力在运行中发生变异,则会导致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司法不公以及形形色色的腐败现象发生。律师制度是国家民主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作为精通法律的职业人员,在参与国家民主政治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一方面,律师通过自己的执业活动对社会各阶层的利益需要有了更深刻的了解,这为律师参政、议政,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参与执政者施政纲领或各种法律文件的制订与实施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另一方面,律师通过向社会提供各种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已经颁行的法律法规得到顺利实施,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也保障了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落实。虽然从总体上看,中国律师参政、议政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但可以肯定,在现有条件下,律师的作用已经对我国政治生活,特别是依法行政的进程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我国的律师队伍已经发展成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二、律师权利的现状

律师权利是律师制度的核心,我国目前的法律只注意赋予律师的权利,而没有保障律师权利行使及救济的机制,致使律师的许多权利虚置,律师正常执业成为一个老大难的问题。律师只有享有法律赋予的必要的、充分的执业权利,其“保护人权、实现社会正义”的职业使命和社会角色作用才有可能实现。尽管我国现有立法中时律师的权利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但由于立法规定的简略、笼统或不适当,导致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这些重要的权利在适用过程中阻力重重,虽然新《律师法》肯定了律师的这三大权利,但是要确实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以及调查取证权,仅仅修改《律师法》是不够的,为了切实地保障律师的权利,《律师法》的修改必须同《刑法》、《刑事诉讼法》协调起来,否则,公检机关仍按后者的相关规定对待律师权利,《律师法》认可的律师权利,难免成为一句空话;另外,没有救济程序作保障的权利,不为权利,只有在法律上设立律师权利救济程序,困扰中国律师长达10年之久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老大难问题,方能根治,也才能从根本上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

但是这种问题不解决,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就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必然直接影响律师作用的发挥,进而影响到律师业的健康发展,乃至影响到国家整个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律师的权利是律师在业务活动中,或者在与律师执业有关的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从一定意义上说,律师权利的大小,律师权利能否得到国家的认可和确认,以及律师的权利能否在现实中得到充分的实现,都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一个国家律师社会地位的高下、律师职业化水平的高低和一个国家法制文明的发达程度。律师职业使命的实现,必将为依法治国、建设我国社会主义特色法治国家贡献更强更大的力量,律师权利的保障是必要的亦是必需的。

三、律师权利的现状会对律师行业的发展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

(一)执业环境将更加艰辛

由于我国法治建设起步较晚以及司法实践中某些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律师抱有偏见,加之传统观念的影响,立法滞后等原因,律师业所面临的执业环境本来就不是很好。如果权利问题再得不到解决,人身权利、执业权利和诉讼权利都无法保障的话,无疑将会使律师面临着更为艰辛的执业环境。

(二)执业观念将发生异变

维护法治建设的成果,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法律和正义而斗争是律师应当坚持的执业观念。这些观念也曾经指引着无数律师为了这个光荣的职业而奋斗终生。可是,随着如今律师权利被屡屡侵犯的现实,这种观念也在悄悄地发生变化。许多律师们开始考虑如何趋利避害,开始把目光投向所谓的务实。尤其是刚刚跨进这个行业的年轻律师们,当看到自己的同行所上演的一幕幕悲剧时,他们为法治、为人权、为正义而奋斗的理想,恐怕还没来得及进行最初的实践就破灭了。

(三)律师业的进一步发展将受到阻碍

在执业环境变得更加艰辛,律师权利反而无法得到保障的背景下,律师业的进一步发展无疑将面临着阻碍。律师业的优秀人才将流失,律师业务也得不到扩展和深化。

中国律师业的发展虽然只有短短二十余年,但律师的全部执业活动却与宪政建设、保障人权密不可分。由于中国宪政建设的过程,就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也是现行宪法得到贯彻实施的过程,而中国律师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角色作用就在于通过自己的所有执业活动,使社会正义得以实现,使社会秩序得以维护,使人权价值得以保障,使民主法制得以加强。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律师业的健康发展过程,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完善的过程,是宪政建设推进的过程,更是共同的价值目标——发展人权保障人权实现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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