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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

2009-07-07

法制与社会 2009年4期
关键词:借鉴

李 强

摘要审计委员会应不应该纳入我国的公司监督机制,在学界一直存在很大的分歧。实际上,我国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是必要的。由于我国制度上的特殊性,我们在引入审计委员会制度时要处理好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的关系。从审计委员会的发展阶段上看,《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对于完善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借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要从完善多层次的立法着手。

关键词借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完善审计委员会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28-03

审计委员会是现代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它是董事会里的一个主要由非执行董事组成的专门委员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个内部监督机构。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上市公司有关财务报表披露、内外部审计和内部控制过程的监督。审计委员会强化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加强了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所以美国在19世纪40年代率先采用了这项制度,随后欧美、亚洲等国相继规定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还处于初始阶段。

2001年美国安然、世通等大型上市公司的财务丑闻使人们对作为美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稳定的三个重要支点——公司的管理层、审计委员会、外部审计师之一的审计委员会产生怀疑。2002年美国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就规定了审计委员会改革的内容,随后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审计委员会改革的浪潮。尽管各国的改革力度不同,大多都以《萨班斯—奥克斯利法》为蓝本,可以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中有关审计委员会改革的内容基本反映了当今审计委员会的发展趋势。

我国刚刚引进审计委员会制度,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设计都是模仿西方。在西方各国都在变革审计委员会制度时,我们也应该紧跟世界上最新的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步伐来完善我国刚刚起步的审计委员会制度。所以借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中有关审计委员会的内容是我们完善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应然选择。在借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之前,我们不得不先探讨一下困扰我们完善审计委员会制度的首要问题:建立审计委员会的必要性。

一、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必要性

关于审计委员会应不应该纳入我国的公司监督机制,在学界一直存在很大的分歧。一部分人认为审计委员会制度不适合我国公司监督机制的现实需要,理由有:1、法律体系问题。2、公司股权问题。3、审计委员会制度本身的问题。豍但总体上来说,学术界大部分人还是认为审计委员会制度应该纳入我国公司监督机制中来。并且实践中,资本市场在经历了琼民源、郑百文、黎明股份、蓝田股份、银广厦等会计丑闻后,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于2002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可以看出,我国在理论界和实践中基本接受了审计委员会制度,这种接受最主要源于这项制度有存在的必要性。它存在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能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在董事会方面,我国公司的股份制改造中,董事会的功能没有做很合理的安排,其并未能真正执行在受托责任关系中的基本功能。加之我国股权结构过于集中的特点,导致管理层权力过大,内部人控制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作为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就会起到监督管理层、防止内部人控制和协助董事会完成受托责任的作用。并且审计委员会中有财务专家的参与,他们能够帮助董事会履行其在财务报告方面的责任,增强社会公众对公司财务报告的信心。在监事会方面,虽然新公司法的修改赋予监事会一些新的、具体的权利,但监事会成员与公司还存在一种内部行政隶属关系或雇佣关系,使监事行使权力大打折扣。并且监事会成员由职工代表和股东大会代表选举产生,从人员构成来说,绝大部分监事会成员的素质要低于董事会成员,而工作经历往往是政工,他们缺乏法律、财务、技术等方面的知识和素养,监督的能力必然有限。审计委员会在监督方面比监事会成员更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

第二,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能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有严谨的会计作业流程、专业会计师的查核品质及独立行使职权的董事和监事,三者缺一不可。然而,从实际情况看,内部控制制度在很多公司中已经成为摆设。审计委员会会对内部控制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并拥有独立行使的职权,会更好的规范内部控制。我国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受制于管理财务方面的高级行政官员,内审严重缺乏独立性。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内部审计摆脱受制于公司管理层的尴尬境地。

第三,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能规范注册会计师审计。由于我国公司治理的缺陷,管理者由被审计者变成了审计委托者,决定着注册会计师的聘用、续聘、收费等事项,使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关系中处于从属地位,严重破坏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降低了外部审计的质量。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沟通”。这样一来,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解聘和审计费用的支付,可由审计委员会来负责,避免了外部审计机构和管理层的利益冲突。

第四,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可以更好地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审计委员会制度自从在美国建立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规定在上市公司中要设立审计委员会。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的一员,为了更好的走出去和引进外资,我们有必要使用世界通行的制度。

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的借鉴意义

2001年美国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丑闻,使得世界投资者对美国公司的会计帐目及公司治理状况等方面失去信心,由此导致大量外国投资者纷纷选择了撤离美国股市的举措。为了恢复公众、股民对美国上市公司、股市的信心,美国联邦政府与2002年7月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该法案是继1933年证券法案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等联邦公司治理领域法案之后的一项极为重要的联邦立法,被称为自罗斯福总统时代以来对美国的上市公司最具有影响力的改革性法案。”该法出自美国联邦政府,可见其对治理公司舞弊、会计欺诈的重视程度和决心,《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发展了以往的公司法,回应了现实中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当代上市公司立法的趋势和方向。《萨班斯-奥克斯利法》中有关审计委员会的规定就反映了美国对审计委员会的最新变革。

我国引入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时候,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已经发展了半个多世纪。审计委员会制度最先出现在美国。在审计委员会产生的萌芽阶段,美国发生了震惊资本市场的财务舞弊案,美国证监会的前身证券交易理事会开始考虑并建议由独立的外部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任命审计师和协商有关审计事宜。真正提出建议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度是1967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PCA),其认为所有上市公司均应建立由非执行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其提议得到美国内部稽核委员会的赞同。接着进入审计委员会的发展阶段,1978年,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根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建议,通过“审计委员会政策公告”,经SEC批准后要求在纽约交易所上市的本国公司必须在期限内建立一个独立于管理部门之外的审计委员会,其成员由不受公司牵制的独立董事组成,该委员会主要履行选择、聘用和解除外部审计师的职能,并可以和外部审计师讨论审计计划、审计结果、内部控制等事项。在此期间,SEC、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各大证券交易所纷纷发表声明或支持建立审计委员会,一些公司参照要求发布了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指南。审计委员会制度在美国的确立则是在20世纪90年代,1993年3月,SEC下属的公众监督委员会(POB)认为,在很多情况下,审计委员会不能适当地履行职责,甚至不能理解其职责。因此,POB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作了进一步的规范。1999年2月,在SEC全力支持下成立的蓝带委员会发布了《对改进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效性的报告与建议》。该报告旨在使审计委员会成为投资者利益和公司诚信的最后监督者,并要求上市公司将其以正式的形式写入公司章程中。蓝带报告成为美国审计委员会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式的报告,它确立了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基本规范。豏审计委员会在美国的完善阶段则是《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的颁布。安然等大公司的财务造假案则使审计委员会制度规定于联邦立法之中。为进一步限制和制衡上市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审计及运用外部审计师方面的权力,《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的相关条款作出了完善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规定。

我国2001、2002年引入审计委员会制度,正值美国审计委员会制度在美国确立的阶段。所以,我国并没有学习到美国审计委员会完善阶段的宝贵经验。我国现在正在完善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制度,所以我们有必要学习美国审计委员会最新发展阶段的经验成果。《萨班斯—奥克斯利法》中有关审计委员会的规定就应该成为我们借鉴的目标。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

在2001年美国安然等公司财务丑闻发生后,管理当局认识到这些财务舞弊案与审计委员会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有关。为进一步限制和制衡上市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审计及运用外部审计师方面的权力,《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更加强调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和职责,同时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资格要求更严格。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赋予审计委员会更大的职能:1.公司内部审计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审计委员会负责处理内部审计和管理层之间的分歧;2.审计委员会负责建立一定的程序,以接受、存放和处理有关公司的投诉,并确保雇员能够进行匿名或者保密的投诉,全权负责对外部审计的聘用、解聘、监管和报酬事项;3.审计委员会有权聘用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并直接负责聘用公司的独立审计师,并决定给独立审计师的报酬,独立审计师被要求直接向审计委员会负责;4.强调了审计委员会对非审计服务的监督和批准。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要求SEC应考虑审计委员会委员是否具备注册会计师和审计师的教育和执业经历,是否在发行人中担任财务总监、会计主管或从事过相当职位的工作,而具备以下工作经验:1.能够理解公认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2.具有为一般发行人编制或审计财务报表的经历,以及在相关的会计估计、应计和计提准备等方面富有经验;3.具有内部会计控制方面的工作经验;4.理解审计委员会的职能。

《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提高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规定: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并且除作为董事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成员外,不得从公司中接受任何咨询、顾问费或者其他酬金,也不得为公司或者其子公司的关联人士。

我们从《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内容可以看出,审计委员会的完善主要是让“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很大程度上起着一种沟通公司内部、外部,包括经理人员、董事会、内部审计人员和外部审计师桥梁的作用,并就其各个部分的责任履行情况享有一定的检督权,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其他各个部门责任的及时到位。”豐审计委员会要想实现这些重要的作用,审计委员会成员就必须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和真正的独立性。

经过《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的详细规定,美国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堪称完善。而我国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则略显稚嫩。2002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49条规定: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第52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这为我国全面引进审计委员会制度拉开了序幕。然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很多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并没有实质性运转。首先是认识上的偏差。在董事会下设立专门的审计委员会,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董事会没有充分认识到审计委员会的作用,从而影响其职责的正常履行;其次,审计委员会与相关机构、人员的关系协调,实际工作程序等操纵层面上的问题还未得到切实解决;再次,审计委员会的组成、委员胜任能力及其相对独立性等也直接影响着审计委员会的有效运转。豑我国应该借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的经验,在立法上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进行规定,对审计委员会所遇到的问题进行解决。这样上市公司就会重视审计委员会在公司中的作用,实现审计委员会重要的监督职能。我国目前仅有《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审计委员会的责任做出规定,《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均未做出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作用的发挥。在立法上明确审计委员会的责任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审计委员会履行其责任是非常重要的。

我们可以看到我们审计委员会制度不完善的症结就在于立法的不完善。美国首先有全国的统一法律《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对审计委员会制度作规定,然后又有证券监管部门和证交所依立法发布的新规则,从而使审计委员制度实施开来。而我国只有《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这一层次较低的立法是不够的。所以我们应该在立法上完善审计委员会制度,首先,全国性的《公司法》、《证券法》应该规定我国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我国的上市公司都应该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对审计委员会的基本制度作出规定。其次,证监会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对审计委员会制度作出详细规定,同时也应该注意和监事会在财务监督方面的合理分工。再次,证券交易所也应该根据国家的立法制定实施细则以便上市公司具体操作。而在这些多层次的立法和规则中就要规定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关于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比较成熟的内容,主要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赋予审计委员会更大的职责,提升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1、公司内部审计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审计委员会负责处理内部审计和管理层之间的分歧,减少管理层及大股东对内部审计的干预;2、审计委员会负责处理对于管理层和大股东的投诉,全权负责对外部审计的聘用、解聘、监管和报酬事项;3、审计委员会有权聘用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并直接负责聘用公司的独立审计师,并决定给独立审计师的报酬,独立审计师被要求直接向审计委员会负责;4、强调了审计委员会对非审计服务的监督和批准,并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

第二,强调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审计委员会功能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在于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审计委员会成员只有独立于管理层和大股东才会对它们产生制衡的作用。所以,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并且除作为董事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成员外,不得从公司中接受任何咨询、顾问费或者其他酬金,也不得为公司或者其子公司的关联人士。

相关的实施细则可以具体规定审计委员会怎样做到真正独立。

第三,强调审计委员会的胜任能力。审计委员会成员自身素质是其发挥作用的关键。所以,审计委员会成员除应具备“独立性”和正直诚实的职业道德外,还必须具有相当完善的专业知识结构,如金融证券、法律及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技术及其经营运作知识与经验等,以确保其正确行使其扩大的职权。立法中应规定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有相关的工作经验:1、能够理解公认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2、具有为一般发行人编制或审计财务报表的经历,以及在相关的会计估计、应计和计提准备等方面富有经验;3、具有内部会计控制方面的工作经验;4、理解审计委员会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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