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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税

2009-07-07

法制与社会 2009年4期
关键词:纳税人税收权利

张 敏

摘要个体所享有的法律权利需要政府切实地加以保护才能得以实现。而政府保护个体权利会产生成本即权利的成本,支撑这一成本的主要来源是税收。因此,依法治国保护公民的法定权利需要提高纳税人意识。

关键词权利的成本税收纳税人意识

中图分类号:D9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25-02

假如,某天晚上一个人跑到你的家中,对你及家人的人身和财产构成威胁,你首先想到的救济途径是什么?你也许会视情况而定,当抢劫者人数较少,又较容易对付的时候,你也许会动员家人把他们擒获,再交由公安机关处理。但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可能是打110报警,把这些棘手的问题叫给政府去处理。每个人想当然地认为他有这项权利时,似乎易于忘记个体的权利和自由从根本上依赖于有力的政府行为,依赖于支撑政府职能运转的国家税收。

一、权利的保护依赖于有力的政府

在《权利的成本》这本书中,作者把权利界定为个体或团体能够适用政府的手段切实地加以保护的重要利益。而非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因为道德上的权利在没有被法律所认可时,不会得到政府强有力的保护,更不会产生成本。因此,本文中的权利特指法定权利。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在重视法治和人权的国家、法定权利是权利的主要形态。法定权利不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也包括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水平,依照法律的精神和逻辑推定出来的权利,即“推定权利”。

个体法定权利首先依赖于国家通过法律形式对私权利的认可。个体权利从得到法律的认可,到政府机构执行,再到受到侵犯时法院作出裁决使受损的权利得到纠正为止,都离不开政府机构。以法律形式确认的权利,在没有转化为个体确实享有的权利之前只是一纸空文。个体要享有这些权利,一部分以他人履行义务而获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义务而获得,除此之外,再没有第三种形式。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任何人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当出现某些人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时,权利义务关系就会出现失衡,这时就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以纠正这种失衡状态。所以说法定权利的享有离不开国家的保护,失衡时离不开政府的介入。某些宪法权利的实现更需要政府的作为。因此,政府要根据宪法履行义务,而非克制自己的权力。政府通过提供设施赋予公民权。例如,公民的受教育权需要政府提供校舍、合格的师资力量等资源。选举权的行使需要设立投票站,没有它,公民就不能行使权利。无政府意味着无权利。当政府合宪地建立并且作为对民主的回应而组成时,它是有效地动员和引导分散的共同体资源以精细的工作应对任何突发事件的不可或缺的设置。自由对政府的依赖表现更为明显。如果表面上拥有自由的人缺乏使他们的权利生效的资源,自由就没有什么价值。例如如果所有的律师都是收费的,并且政府不提供帮助,你又没有钱,那么聘请律师的自由就等于零,也就是说你实际上并不享有这种自由。我国刑法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下法院在犯罪嫌疑人没有聘请律师的情况下,要为他们聘请律师。这一法律规定在更好地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权利的同时,为政府赋加了一项义务。

美国人珍视和体验的个体自由以公职人员操持的社会合作为前提条件,我们所珍视的私人领域是由公共行为维持的。事实上是由公共行为创造的,在没有其他公民或政府机关的支持下,即使最独立的公民都不应要求自己来寻求他/她的物质福利。

二、权利也有成本

“有权利,便有救济”,这是一句经典的法律谚语,只有当个人权利遭受到侵犯,通过政府公平而又预期地得到了矫正,个人才能在法律而不是在道德意义上享受权利。权利是有成本的,因为救济是有成本的。就以上例子而言,警察在出警保护个体人身及财产不受到侵害时,就要以最短的时间赶到受害人的家里,就要尽快抓捕罪犯。这一过程中,警察出警所乘坐的交通工具汽车、所配备的枪支器械、警察履行职务所应得的报酬即警察的工资、在抓捕罪犯过程中所付出的代价均是由政府提供。所有法律上的权利实际上都是由法律限定范围并进行保护。无论对于谁,每一项法律条文都既包含着政府肯定认可的权利,也包含着个人对政府机构提供援助的合法要求。权利的成本意味着提取和再分配公共资源的政府部门实质上影响着我们权利的价值、范围以及可行性。权利、义务是法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方式,正是通过权利与义务的宣告与落实,统治阶级把自己的价值取向和价值选择变成国家和法的价值取向和选择,并借助于国家权威和法律程序而实现。回顾国家发展的历史长河,在国家发展的不同阶段,受到保护的权利范围是有很大区别的。现代社会,人们享有更多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等应有权利。而应有权利正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求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因此说,权利是建立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之上的。没有一定物质基础的支撑,权利的享有和保护就会成为空谈。正因为权利是有成本的,权利就应该有明确的界限,应该被限制在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社会普遍利益之中,受到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社会的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以社会的承受能力为限。因此,要防止私权利的滥用与公权力的滥用,这样会增加纠正滥用所要付出的额外成本。如果政府不投入相当量的资源以确保警察不滥用职权,那么无论法律在书本上怎样规定,都将有大量的警察滥用职权事件发生,共同体决定支出的数量决定性地影响着基本权利保护和实施的程度。

断定权利有成本也就要承认为了获得或保护权利我们必须放弃一些东西。如果政府削减财政开支的话,可能会使我们担心哪些权利将得不到保护,哪怕是我们最珍贵的权利。这些担心不是完全没有道理的,它的合理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成本收益的分析。有人提出国家无论贫富都应该把社会和经济保障宪法化,这不仅是一个关于权利的本质属性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非常实际的问题,带来了公共机构的能力以及公共财政的问题,而公共财政应该通过考虑可用的资源、可预测的副作用以及竞争的目标来决定。理论上主张最低保障应该被归入基本的人类利益。资源的稀缺使财产权是被有选择地而不是公平地保护着,财产权类似于法律掩饰下的强者利益。我们现有的体制如何在竞争的权利中分配稀缺资源,权利有成本给了我们最重要的启示。

三、税收支撑着权利

税收是现代国家赖以生存的血液,是政府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开支的重要的物质基础。没有税收,国家机器就不能有效运转,公共物品也不能有效供给,人们享有公共物品的权利也不能得到保障,国家也将难以存续。随着经济的发展,在政府财政收入中税收所占的比重会越来越高。税收也是国家管理社会、干预经济生活的重要手段,是国家实现其社会管理职能的主要经济来源。国家通过税收调节社会财富,进行二次分配,从而实现其社会管理目标。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不存在私法上的等量有偿的交换关系,同时,就具体的、特定的时空而言,一个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多少与其可能消费的公共物品的数量无直接关系。但就整个国家来说,个体所享有的权利多少与国家的财政实力有着不可忽视的关联性。税收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国家实现其公共职能的数量与质量。

一个宪法不能组织有效的公共支持的能够征税和开支的政府,它必然不能在实际中保护权利。以财产权为例。苏格兰哲学家大卫.休谟指出:私有财产是由政府权力用公共经费认可的垄断。财产权依赖于一个乐于征税和花钱的政府。私有财产要真正地存在依赖于公共机构与政府行为的质量,包括来自值得信赖的诉讼程序的威胁。财产权是政府的创造物,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来看,国家起源于对私人财产保护的契约,保护私人财产是昂贵的,政府要有组织良好的执法、司法机构,要招募大量的国家工作人员充当守夜人,法院还必须执行一套技术上复杂多变的规则体系,更不要说还要组织自卫,防止外来敌人的侵犯的成本。一个自由主义的政府自己也必须克制不侵犯私人财产,他必须“尊重“这些私人权利,防止职权侵权行为的发生。这些机制的运作都离不开钱的作用。交易财产的安全性也依赖于政府。它依赖于政府从私人处提取资源,并应用于公共目的的能力。财产权与其他权利共享公共财政资源。

切实地执行财产权有助于增加社会财富并因此扩大税基,使得政府可以用此保护其他权利。政府实质上就是在通过公平有效地提取这些社会资源,主要是税收,然后经过博弈重新配置这些资源,制造出对社会有用的公共物资与服务。因此说税收支撑起了权利是一点也不过分的。

四、提高纳税人意识使更多的私人权利得到保护

如前所述,权利离不开政府行为,政府行为的运作是有成本的,因此,权利是有成本的,甚至是昂贵的,尽管我们无法精确的计算出具体的数额。而税收是政府的血脉,是政府主要的经济来源,如何使税收能够充分满足人们合理的保护权利的要求,使政府有钱去保护私人的合法权利。提高纳税人的意识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相当关键。只有更多的纳税人提高了纳税意识,在纳税执行上就会减少很多阻碍,相应地也降低了执法的成本。税收的多少与政府对于私人权利的保护范围有着潜在的因果关系。纳税越多,政府就会越有精力对私人权利进行保护,一个连自己运转经费都不够的政府很难指望他对私人权利的保护投入过多。政府对私人权利的保护投入越多,就越会扩大私人权利保护的范围,使更多的私人权利得到保护,又或者扩大了私人权利保护的深度。

我在这里并不是要一味地强调纳税仅仅是一项义务,纳税同时也是一种权利。纳税人则是负有纳税义务同时也享有纳税权利的税赋承担者。纳税人意识是人的主观认识问题,近年来人们越来越重视纳税人的主体地位,但纳税人意识至少包括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和纳税人的义务意识两个方面。正所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共财政涉及的主体有两个:纳税人与拥有公共权力的政府。两者的基本关系应该是这样的:作为纳税人的公民是政府的主人,政府就像纳税人的管家,纳税人作为公共产权的所有者和委托人有权要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作为公共产权的行使人和代理人必须为纳税人服务,并接受纳税人的监督。只有在这样的委托代理关系上形成的公共权力,才能确保公共财政按纳税人的意愿行事,才会建立起真正的公共财政体制,才能使更多纳税人的权利得到保护。

因此,权利与税的关系显而易见,权利和自由依赖于税,贫穷的政府不能保护权利。权利的保护依赖于政府这一强有力的后盾,无论从立法、执法还是司法程序都离不开政府的行为。保护权利所产生的成本从根本上来说主要来源于税收。提高纳税人意识,使税收法制化和有预期性,对于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保护公民的私人权利都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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