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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当代法治理念的伦理基础

2009-07-07

法制与社会 2009年4期
关键词:儒家法治法律

胡 冰

摘要法律作为具体的社会事实,是社会规范的一种,与其所属的社会文化环境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本文认为对待传统文化应该有一个取舍的问题,其标准是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和符合国情。我们应在理智分析儒家思想理论与法治理论的基础上,摒弃糟粕,取其精华,并借鉴其它先进文化,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开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

关键词儒家思想德治人治法治理念民主以德治国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19-02

在中国法律的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儒、道、法、各家学说都在尽可能的影响着法律的发展,但在多样性中又有着基本的倾向,那就是儒家思想的主导地位。以中国传统社会而言,秦汉建立大一统国家后,儒家法家思想合流,礼与法并列,其实就是法律的礼俗化、伦理化。所以要把这个传统与当代的法治理念结合起来,必然要考察传统的儒家思想在当代社会中还有多大的影响,以及这些影响与法治理念的关系。

一、儒家的法律思想

(一)“德治”思想

西周初期的政治家周公吸取了商封迷信鬼神、专横暴虐而被推翻的历史教训,修正了商代的神权思想,提出了“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从纯重神权走向兼重人事,客观上为使法律思想摆脱神权的束缚创造了条件。与此同时,周公还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思想。“明德”思想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求统治者自我约束,克制过分的欲望,杜绝倒行逆施之举;二是要求统治者关心人民的饥苦,减轻一点剥削,使人民安居乐业。这两方面做法的共同目标是获得人民的拥戴以保持“德”。有了“德”才能获得天帝的保佑。因为天帝是喜欢“德”的。谁有“德”,天帝便把对人间的最高统治权交给谁。“慎罚”即谨慎小心地施用刑罚,不可滥杀无辜。这些思想在当时是非常进步的。

(二)“礼治”思想

西周初期的统治集团,在继承商代礼制的基础上,对礼制进行大规模的修正和完善,形成空前完整详备的一套典章制度、礼节仪式。相传周公“制礼作乐”,就是指的这件事。西周的礼制又称“周礼”,是以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其内容相当广泛,包括政治、经济、军事、行政、法律、宗教、婚姻家庭、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等各个方面。上至君主立法行政、贵族权利义务,下至衣食住行、婚嫁丧葬、送往迎来,几乎无所不包。“‘礼治”的原则有“亲亲”(任人唯亲)、“尊尊”(服从上级)、“男女有别”(男尊女卑)、“长长”(敬重长辈)、“同姓不婚”、“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在法律领域则视“不孝不友”行为为“元恶大憨”(罪大恶极),要求“刑兹无赦”(不予宽免)。孔子、孟子在稍事修订之后基本上继承了周礼的原则,坚持宗法贵族政体,并主张用礼来指导立法和司法活动。

(三)“人治”思想

在宗法贵族政体的条件下,形成“人治”思想是十分自然的。因为在各级贵族拥有领地内一系列相对独立的权力的情况下,贵族个人素质的优劣对于该封地的治乱具有决定作用。但是,由于西周实行“任人唯亲”的世袭制,从而极大限制了个人素质的价值。尽管如此,西周统治集团己经注意到统治者个人素质的重要性。其中最典型的一句话是:“虽有周亲,不如仁人”。儒家的“人治”思想正是在西周的“人治”思想的基础上完善而成的。总的来看,孔子、孟子是从政治和政体的角度,强调统治阶级个人素质的重要性;而荀子则主要是从司法的角度强调法官个人素质的重要性。

(四)“性善论”思想

儒家“性善论”中的“善”是一种价值或更精确地说是一种价值体系。“性善论”中的“善”可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指的是仁、义、礼、智诸德行和符合它们的德行。其次,指的是人的优秀性。最后,指的是一种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价值”“性善论”强调人的本性存在先天的善的同时,认为人有不善的原因即外部环境和自身主观愿望的影响。为了能使人的善性得到保存和发展,“性善论”强调道德修养,存心养性,“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德修养从良心、善端开始,向着仁义礼智诸善德和君子圣人的人格这一目标迈进。尽心知性,存心养性是完成这一目标的具体方法。

二、当代法治理念与传统儒家道德的契合之处:精神理念归一

(一)法的理念对治国的要求

1.法治主要反映的是社会公众对法的一种神圣的隋感,这种情感的形成与延续,不是靠法律的严酷冷峻和任何外在的压力或威胁,而是社会公众发自内心对法的渴望和真诚信仰,在这种信仰中,人们把以往对法律的那种敬畏而引起的距离感转化为因虔诚而产生的归属感和依恋感正是在这种普遍的法律情感氛围的影响下,法律才最终找到了自身存在和得以发展的价值根源,可以说,这时的法律,从理论上找到了得以在现实中生根的上壤。

2.法治表明社会公众普遍形成了一种全新的法律认识,在市场经济繁复多变的运行过程中,人们越来越意识到,法律已不再是一个与自己毫无干系的外物,相反,它在不知不觉中已成了自己生活中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正是因为法律在这一层面上体现了公众的利益要求,它才特别地得到了公众的肯定与珍视,从而使得法律才具有了真正意义上的权威性和神圣性。

3.法治意味着社会公众主人翁地位的真正确立与以往不同的是,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法律所体现的是广人人民群众的利益,而法治则正是通过社会各个阶层依法办事和人民群众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从而使公众利益在法律的名义与实际运作中得到了切实的保障。在此人民的利益成为最高的利益。

(二)传统儒家道德对治国的要求

1.以德正己。“德治”的主体是以君主为代表的统治者阶层。在西周初年,当文王、武王、周公旦等最高统治者,把商王朝灭亡的原因归结为商纣王“不敬厥德”,而由此提出“以德配天”、“唯德是辅”时,就意味着君主作为最高统治者,他必须是政治人和道德人的完美统一。也就是说,君主作为最高政治权威,只有当他同时也成为被人所效法的道德权威时,才能保住国家政权不被转移"正是沿循这种认识理路,孔子除了提出“为政以德”的命题外,又阐发了统治者“正人先正己”的为政原则。他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子路》)”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颜渊》)“苟正其身矣,于从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于正人何?”(《子路》)孔子的这些话,都非常清楚地表达了“正人先正己”的重要性"后来,孟子说:“吾未闻枉己而正人者也。“(《孟子·万章上》)荀子则说:”君者仪也,民者景也,仪正而景正;君者般木也,民者水也,般木圆而水圆。“(《荀子·君道》)这便进一步揭示了君主欲正人须首先从自身做起的重要性。早期儒家的这种正人先正己的思想,并不一定得到帝王将相的完全认同,但它在历史的发展中却积淀为一种从政意识,化为某些开明统治者的治国实践活动。

2.以德利民。儒家的“德治”主张,也包含着“利民”、“惠民”、“养民”等经济意识。从总体上说,儒家的“利民”等经济意识应属于古代民本思想的范畴,但从其关心人民的生计来说,更类似于一种经济伦理,并纳入了治国之道的范围。在这方面,孔子虽然说过“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话,但他在把他的伦理说教运用于政治时,却要求从政者“因民之所利而利之”(《尧曰》),实行“养民也惠”(《公冶长》)的经济方针"由此,孔子主张把“仁者爱人”的人文关切与安顿民众的生养结合起来,强调统治者要做到利民、惠民、养民,就必须“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学而》)。这种“利民”的设想在封建时代未必得到真正贯彻实施,但作为一种政治伦理意识同样积淀到许多开明国君和有识之士的头脑中,从而驱使他们去寻求发展生产和改善民生的措施,这终究有利于社会的进步。

3.以德养廉。从政必须懂得礼义廉耻,这是儒家“德治”主张的又一重要内容。孔子虽然没有直接提出“廉政”这个名词,但他说的“见利思义”(《宪问》),以及“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里仁》)等,就潜含着从以义制利、以德制欲向以德养廉的方向发展。沿循这种思想意向,孟子认为从政者对于可取可不取的物质利益硬伸手去要,即伤“廉德”:“可以取,可以无取,取伤廉。”(《孟子·离娄下》)孟子把额外索取不属于自己东西的行为斥之为伤害“廉德”,足见他对统治者阶层的奢侈腐化行为也是深恶痛绝的。儒家的这种廉德、廉政意识在其它儒书中也有透露"如《周礼·天官·小宰》认为“廉”包括六个方面:“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即把品德和善、有行政能力、敬业尽职、作风正派、克己奉法、明辨是非,作为廉德、廉政的基本内涵。尽管在中国封建史上为政清廉的官吏并不太多,但从上述儒臣的话语中可以看出,他们皆主张从廉德的培养抓起以达到廉政的目标,这对于推进今天的廉政建设是有借鉴价值的。

4.以德立公。儒家“仁爱”、“忠信”的道德伦理,其指向在于培养一种为他人、为民族、为社会、为国家的责任意识,这种责任意识发展到极致,必然从中引出“天下为公”的社会理想。像孔子幻想建立一个“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公冶长》)的“老安少怀”的社会,孟子主张“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等,就蕴含着一种“天下为公”的责任意识"而到《礼记·礼运》篇则直接提出了“天下为公”的“大同”社会理想"这种社会理想的核心在于一个“公”字,旨在提倡“奉公尚忠”,以公德战胜私德,从而确立一种对社会、国家和民族的责任感。

总之,以人民群众利益为其精神内涵,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终于实现了其完整意义上的结合。在当代市场经济的运行方式的基本特征是普遍而广泛的交换。而交换则要求人们个体之间的自由与平等,普遍而广泛的交换,要求人们要有宽广的道德胸怀与诚信心理,因此,传统道德中的伦理原则道德心态诸如“长幼、尊卑、亲情”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必然地表现为“自由、平等、博爱”。与之相应,现代人际关系不再是主从关系而是合作关系,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也不再是隶属关系而代之以复杂的相互关系。

三、和谐社会中法治理念需要吸取传统儒家思想的精华

(一)是保障公民人权,树立人性尊严

近百年来,决定中国传统社会不讲人权的诸种因素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中国人民正在和全世界人民一起倡导和推进人权。因此,我们更应该用人权去弥补传统的不足,用和谐观念去推导新的人权理论和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克服西方传统人权的极端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和对抗主义倾向,同时,除却中国传统社会积贫、积弱、积乱的病根。保障人权,要注重个体的地位和价值,即要树立人性尊严。人的存在有其尊严,这种尊严采自宇宙自然,因而为一切人所具备。

(二)构建和谐社会秩序

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应该体现公平和正义。法治既要保证立法公正,又要保证司法公正,通过两者来实现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的合理、公正分配,构建和谐的社会秩序。立法公正要求制定出来的法律必须反映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必须赋予每一个社会成员同等的基本权利和同等的基本义务,必须贯彻平等准人、公平待遇的市场经济原则,赋予不同经济活动主体以同等的市场竞争地位,从总体上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享有大致相同的发展机会。

(三)提升民主观念,推进依法执政

建设和谐社会,最重要的是政府知道自己权力的界限,致力于提升民主观念,推进依法执政。法治以民主为基础,反过来,法治又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法治的民主化和民主的法治化,反映了人类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下追求自由、平等和人格独立的普遍愿望,是社会趋向政治文明必不可少的制度化特征。为此,必须用现代宪政文明取代传统政治积习,科学设计制衡机构,保证司法独立,依法规范政府行为,创建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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