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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思想衰微浅析

2009-07-07

法制与社会 2009年4期
关键词:法家生产力论语

王 通

摘要中国历史上的法家,自秦朝灭亡后,已经近乎绝迹。然而,作为指导着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封建王朝的秦朝的统治理念,在后世的学说中却没有留下丝毫的印记。本文从社会历史原因,以及法家同封建意识形态主流文化的对立两个方面来解释法家的兴衰。

关键词历史原因对立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06-01

一、从历史发展看法家

众所周知,春秋战国时代是我国一个过渡性的时代,在这个时代里完成了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变。在一个变革的时代里,势必会出现很多的理想的或者现实的功利的理论体系。比如在我国的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儒家的理想、墨家的功利、名家的苛察、道家的智慧、法家的严酷等等。当奴隶制的生产关系土崩瓦解时,新兴的封建生产关系要求登上历史舞台。这个过程本就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其中会出现反复,也会出现斗争。新兴的封建制生产关系必然依靠一个强有力的理论从而为自己顺利地走上历史舞台做一个稳定的铺垫。从当时的实际情况来看,此任务非法家不能完成。有道是:治乱世用重典。法家正是凭借着其严而少恩的苛刻理念,为新兴的封建制扫清了障碍,并奠定了稳固的基础。

秦王朝统治了十多年之后,我国的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过渡已经基本结束。新兴的封建地主阶级已经登上历史舞台,法家严而少恩的尖刻已经不再顺应潮流。正因为法家的严酷,在冷酷地结束了奴隶制生产关系的同时,也严重的阻碍了封建制生产关系的发展。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豍当新的封建制的生产力与新的生产关系结合以后,并且迫切需要发展的时候,法家的严酷在生产关系领域已经使社会弊端凸显,并且在一定的程度上反而会阻碍着生产力的发展。这会对新的封建制的生产力产生束缚。历史可以证明,在秦王朝统治的十多年里,因为严刑峻法,经济并没有得到太多的发展。及时地调整生产关系的内容从而使之与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这需要一种能够使生产关系得到迅速发展的相对宽松的法,而并非是法家的严法。然而,这时的法家已经完成了治乱世用重典的历史任务。因此,秦王朝的灭亡标志着作为其指导思想的法家思想退出了历史舞台。这是法家衰微的根本原因。

在西汉王朝统治的初期,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统治者着力恢复经济,发展生产,为新的生产力的发展提供了较为稳定的社会环境。到了汉武帝时期,西汉初奉行的黄老之学已不能够满足统治者的需求。董仲舒适时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并得到了汉武帝的认可。自此,儒家确立了在封建社会意识形态主流文化中的主体地位。作为春秋战国大家之一的法家,其思想又与儒家思想有着不可逾越的对立。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家的衰微也就成了必然的必然。

二、法家同封建意识形态主流文化的对立

首先,在对待人性善恶的问题上,儒家与法家有着根本的对立。

儒家以人性善为基础,以仁为核心,创立了一套以忠恕为指导思想的理论体系。孔子认为,仁的表现有三个方面:第一,克己复礼为仁。即人在任何时候都要约束自己的行为,从而使其符合礼的规范。子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论语·颜渊》)第二,由己不由人。也就是说,仁是一种自发的行为,是一种主观化的道德修养,道德标准。“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论语·雍也》)第三,仁是一个人的最高准则,是一个人的世界观的全面修养的成果。在必要的时候,为了追求仁,可以献出生命,即杀身成仁。子曰:“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论语·卫灵公》)

法家以人性恶为基础,创立了一套以法为主体,以术、势为两翼,三位一体的法学理论体系。豎法家强调严刑峻法,强调法在国家日常行为中的权威。法家重法、重利。法家屏弃了人的社会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认为人生而具有好利恶害的本能。这种本能无所谓善,也无所谓恶,仅仅是一个客观事实而已。这一客观事实,是一切礼法制度得以实施和存在的前提。据此,法家不主张“化性”,而主张“因性”。即利用人性的特点来制定法律治理天下。“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韩非子·八经》)

其次,在管理国家的手段中,法家与儒家也存在着差异。

儒家认为,要为政以仁,广施恩德,要依靠君主的大德而治理天下。豏子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第二》)同时,儒家也看到了刑的存在,但并不将刑作为主要的手段,而只是一种次要的手段。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第二》)

法家则不然,法家抛弃一切除“法”以外的统治手段。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於法。正因如此,法家才能够把法抬到一个绝对的高度。“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韩非子·二柄》)在法家看来,德不过是奖赏的结果。“圣王之立法也,其赏足以劝善,其威足以胜暴,其备足以必完法。法治世之臣,功多者位尊,力极者赏厚,情尽者名立。善之生如春,恶之死如秋。”(《韩非子·守道第二十六》)

三、结语

任何一种思想的兴起,都是和当时的社会大背景紧密相连的。先秦法家理念的提出,对当时代表先进生产力的新兴地主阶级批判旧式贵族起到了理论武器的指导作用,也对新兴的封建制度起到了推动发展的作用。由于法家特别重视发挥法律的作用和强调加强法制的重要性,在实现和维护当时的统一,防止分裂割据和保障新兴封建经济的发展等方面,都起到了推动作用。由法家的衰微联想我们的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制,必然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制,也必然要以今天的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为基础,以社会的客观现实为基础,以时代的主题为基础。从而为我国经济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提供有力的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同时,也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有着积极地推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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