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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者视角下的教育公平刍议

2009-07-07马东顺

法制与社会 2009年4期
关键词:公平教育

马东顺

摘要教育公平是指公民在受教育过程中的地位平等及其对教育资源的公平占有,包括受教育权利平等和受教育机会均等两个基本方面,分为受教育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三个层次。实现教育公平对形成合理的社会流动机制、保证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前的教育不平等主要表现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阶层之间等基于先赋因素方面的差别和差距,政策刚性、教育产业化和扩招、教育腐败等造成的教育不平等。促进教育公平需要政府、社会、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参与。

关键词教育公平社会公平社会流动自获性

中图分类号:G5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290-02

近年来,基于现实社会中存在的各种教育不公平现象所导致的受教育个体在社会流动、社会分层上表现出的差异性后果,学术界从社会学、教育学、伦理学、法学等各种视野对“教育公平”给予了持续关注,驱动着教育公平从理论探讨到教育实践的逐步改进。本文试从确保受教育者享受教育公平的角度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见解。这里的教育是指作为一种社会设置的能够使受教育者系统地从施教者身上接受知识、技能和价值观念,使其得到全面发展,这直接影响其就业去向、社会流动、阶层归属、生活质量等。

一、教育公平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教育公平是延伸在教育领域的社会公平价值的体现,理想的教育公平体现在公民不受任何先赋因素影响而平等地分享当时当地的公共教育资源。现实中的教育公平承认个体差异,允许每个个体根据自致性努力取得相应的教育机会,绝对的教育公平本身就是不公平的。

教育公平包括受教育权利平等和受教育机会均等两个基本方面。豍受教育权利是国家规定的具有相关能力的教育权利行为主体接受教育的资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最基本、是重要的权利之一。受教育权利平等是指“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受教育机会均等由消除歧视和消除不均等两部分组成。消除“歧视”是指消除“基于种族、民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社会出身、家庭背景等之上的任何差别,排斥、限止他人或给予某些人以优先权,其目的在于取消或减弱教育中的均等对待” ;消除“不均等”是指消除“在某些地区之间和团体之间所存在的不是故意造成的,也不是因偏见形成的差别对待”。

胡森曾指出“就个体而言,……第一,‘平等首先可以指个体的起点;第二,‘平等也可以指中介性的阶段;第三,‘平等还可以指最后目标,或者是指这三方面的综合。”豎据此教育公平可以分为受教育者的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三个层次。起点公平是指受教育主体不受先性别、家庭背景等先赋条件的影响,具有均等的接受基本教育的机会和完全基于自致性努力获得高等教育的机会。过程公平是指受教育主体无差异的享受资源投放、教育经费等。结果公平要求保证主体的受教育质量,且同等质量的主体具有均等的就业机会。

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从功能论的角度来看,教育具有的传授知识、技术、传播文化的功能,具有的促进人的智力、心理和道德“发展”的功能,以有效实现其“社会化”。公正平等的教育具有“筛选器”和“平等化”的功能,在知识经济社会,教育经历即学历在很大的程度上影响着个体将来的社会地位,教育公平可以消除公民因个体在性别、家庭背景等方面的先赋差别,使受教育主体通过个人努力公平的获得知识这一自获性资本,为处于各阶层特别是下层阶层的个体提供在以自获性为主的社会向上流动、通过教育改变自己社会地位的制度保证,形成合理的社会流动机制,使社会呈现弹性结构特征,这是保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二、教育不公平的现实表现及因素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重新确立了以考试制度为核心、以学习能力为标准的公平竞争的制度安排,教育公平现状也有很大的改善,但仍存在不公平现象。

(一)基于城乡、地域、阶层、性别等先赋因素上的教育差别差距不断拉大

2007年上海市人均生产总值87036.83元是贵州省6817.49元的12.76倍,在教育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情况下,这种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必然导致在教育投入上的差距,造成地区间的教育差别;200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786元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140元的3.32倍,收入差距悬殊的城乡家庭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却要按相同标准承担教育成本。

教育经费总量不足直接造成了教育资源配置上的不平等,“分城乡来看,城市的公立教育机构获得的资源远远多于农村的公立教育机构。实际上,农村的教育是农民自己办的教育,而城市的教育才是国家办的教育。分教育层级来看,高等教育所获得的公共资源远远多于基础教育,为了创办所谓一流的高等学府,几亿、几十亿甚至上百亿元的财政拨款被投给几所办学已经相当不错的大学,而农村中小学校危险教育改造的经费,则要通过农民集资或希望工程这样的民间资源动员方式去解决,并且美其名曰‘人民教育人民办。”

(二)政策刚性造成的事实上的教育不公

清华大学教授刘精明指出:“一些重要的制度性规定也是导致儿童教育机会差异的重要原因。我们所熟知的城乡户籍制度、划片入学规定等,都是通过制度性安排来规定不同人群的教育机会的,机会或资源作为整体性的纯粹结构性要素而直接赋予了归属于这个结构的个体。”特别是僵硬的户籍制度直接造成了大量流动人口上学难。

高考招生上的省际配额、分别划线录取的制度根据各地高等教育资源的占有状况、优先照顾城市特别是重点城市考生。如北京大学2008年在北京文理科招生计划为286人,同年在山东的计划为61人,不足北京的1/4。不同比例的招生计划导致了有差别的录取分数线:2008年北京本科一批录取最低分数线文科515、理科502;而山东文科584、高出北京69分,理科582、高出北京80分,专科一批录取最低分数线文科534、理科520,在山东刚上专科线的考生如果有北京户口完全可以让北京大学将档案提走。即使在山东省内也执行了三条不同的二本线,差距可达20分,在招生考试制度面前,考生被人为的按先赋因素分成了三六九等,严重剥夺了既得利益地区之外的高分考生享受优质高等教育的机会。

(三)教育产业化和扩招剥夺了部分低收入阶层个体的受教育机会和权利

1998年冬实施高教产业化政策起,1999年全国普通高校扩招比例为47%,2000为25%,2001年为17%,2002年为10%,近年幅度虽降低,但2007年招生人数仍然达566万人,为1998年108万人的5.24倍。与此同时,学费一再上涨,以山东省属本科高校为例,1999年学费为2400元/生,2000年起文科3400元/生,理工科3600元/生,热门专业还要上浮10%,住宿费为800元/生至1200元/生,一名本科生一个年度上缴的费用至少4200元,而2007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140元,对于大多数处于平均水平线左右的农村家庭来说,供养一名普通本科生的困难程度可见分晓。虽然助学贷款等各种政策从理论上解决了贫困学生的学费问题,但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因高额收费被挡在校门之外。

(四)高等教育中的腐败问题造成的教育不公平

高校自主权的扩大等措施在教育领域部分引入市场机制的同时,却缺乏相应完善的规范和监督机制,部分教育机构违背教育宗旨和教育公平原则,利用权力和金钱与教育机会、学术资格进行交换。如各高校在招生过程中或明或暗存在的点招、“条子生”等现象和顶替上学等权学交易、权钱交易的舞弊行为,直接剥夺了处于录取线边缘的考生的入学机会。

三、实现教育公平的相关措施

第一,政府应坚持教育公益性质,大幅增加教育投资,同时充分利用社会资本参与教育投资。政府应加大基础教育,特别是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切实落实好免除义务教育杂费、课本费、农村寄宿制学生住宿费等最新民生政策,切实保障免除收费后基础教育正常运行的经费,从根子上避免乱收费的“名亡实存”。同时,积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利用社会闲置资源,发展多元化的教育,“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豑逐步形成政府办学为主体的多元化办学格局,促进教育优质均衡的发展,从而确保各地区、各阶层权利主体都可以享受到优质教育资源。

第二,特别要扶持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教育,对落后地区和弱势阶层的教育实施补偿性支持原则。罗尔斯认为“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这个观念就是要按平等的方向补偿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倾斜。遵循这一原则,较大的资源可能要花费在智力较差而非较高的人们身上,至少在某一阶段,比方说早期学校教育期间是这样。”要合理化配置教育资源,在我国当前教育发展非均衡状态已经形成的情况下,公共教育经费必须向困难地区和困难阶层倾斜,支持重点首先是老少边远地区的义务教育的普及,缩小东西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差距,使办学条件逐步接近。另外还要特别支持和关注女童、流动人口子女和移民子女等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的教育,使他们享有公平的受教育机会和权利。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1)提供免费教育到一定水平,提供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机会,为此必须消除机会不均等的经济原因;(2)必须提供不同的教育机会以适合不同学生的能力和态度;(3)在学生无法维持学习生活时,由国家提供奖学金或赞助”。

第三,改革现有的教育制度,使受教育者能够依据其个人禀赋和需要等进行选择。首先是改革基于户籍壁垒限制下的入学制度,打破基础教育阶段的身份界限,保证移民子女的基本权利,特别要明确流入地区政府对流动人口尤其是农民工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责任,切实落实免除借读费的政策,实行按实际居住地接受教育的原则。全面改革高考招生制度,打破受教育主体的身份、户籍、地域界限等先赋因素影响,根据当年全国实际参加高考人数按比例分配省际指标或者直接全国统一分数线,在录取时主要根据以考生的成绩为主,按照自获性机会原则公平的进行录取。

第四,从制度和法制建设的高度治理教育腐败,加强对教育腐败问题的监督和监管。立法机关应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做到教育运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部门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立健全对教育腐败的监督和惩诫机制,全面有效的治理教育腐败问题。各类教育机构特别是高等教育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要积极推进民主管理、校务公开、干部监督、决策公开化、民主化之类的民主制度建设,使教育中的一切涉及公平公正的行为都公开在阳光下,让侵犯教育公平的腐败问题无处容身。

第五,充分发挥各界关注教育公平的、具有学术良知和社会责任感的学者专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理论构建和社会实践的统一中促进教育公平的实现。专家学者可以从各自的专业背景出发,如从社会学、法学、经济学等不同视角,通过调查研究、理论探索、理论构建等为政府提供政策分析、政策咨询等,帮助政府做出科学的决策、制定合理的政策,全面系统的调节教育公平,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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