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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道德对法治社会的作用及关系

2009-07-07申海良罗建兴

法制与社会 2009年4期
关键词:德治法治道德

申海良 罗建兴

摘要法是社会发展为国家形态后的产物;道德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而产生的;法与道德在法治社会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法治社会的理想状态应由法制来调节,由道德来补充。

关键词法道德法制法治社会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284-01

一、法、道德的含义

法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继私有制、阶级出现后,与国家的出现而同时产生的。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在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属于意志范畴,那么法律当然反映统治阶级的道德观。道德是人们关于善、恶、是、非、荣、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道德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其内容与评价标准也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统治阶级调控社会平衡的手段主要有:法律、道德、宗教。随着宗教的衰弱,调整和控制社会的责任就落到了法律和道德的头上。在中国古代社会中,以血缘为纽带的“伦、理、纲、常”等道德理念,成为确立个人在社会中地位的核心。道德为整个社会的每个成员提供基本的价值观和准则。而法律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有一定社会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二者的区别可归结为:产生条件不同;表现形式不同;调整范围不同;作用机制不同;表现的内容不同。同时道德与法律又相互联系: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渗透的关系:某些道德规范有着法律的效力,这表明了道德的法律性;法也体现了一定道德的精神,即法律的道德性。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

二、道德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一)道德对古代中国法治的影响

在古代中国,社会结构中人与人的关系存在于一种血缘或拟血缘的关系中。自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学说后,儒家的伦理道德思想被统治阶级所利用,在漫长的中国传统社会中具有极强的影响力,并逐渐内化为人们的思维方式、价值理念和评判标准。人们从中找到了高度的思想道德审美境界,并以之评判外界的一切。从长远来看,道德化的法律适用于农业文明为背景的传统社会,使得中国传统社会得以长期延续。

在古代的中国,以血缘为纽带的“孝”的伦理道德,把人的社会关系血缘化。在这种关系中,自然以“义务”、“自律”的道德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体,而儒家的“礼”其实就是以“孝”为灵魂的社会规范体系,自然形成了对外在的“刑”的淡化,形成“德主刑辅”的法律观。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上,出现“亲亲得相首匿 ”、“存留养亲”、“五服制罪”等。总之,统治者借儒家思想推崇“克己复礼”,强调“容忍谦让”,通过高超的手法把德和刑(现代意义上的法)巧妙地融合到了一起。展现在世人面前的是中国古代法律和道德的浑然一体 。

(二)道德对当代中国法治的影响

历史上道德治国的惨痛教训,中国在这方面是个典型。伴着改革开放,随着法本身的理性化和人们对利益的追逐,冲击着某些依靠地域或血缘关系而支撑起来的道德传统。道德对人们规范、调节的力量已不能遏制人们用不正当手段对利益的追逐。同时,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利益主体形成的不同道德观,使道德主体在进行道德选择、道德判断时无所适从。面对利益主体对道德的藐视甚至践踏,道德的力量就显得苍白无力。

法律的发展面临着关键的抉择,何去何从我们应当权衡再三。有人提出断绝道德与法律的联系,照搬欧美、西方的法律模式。诚然,欧美、西方等国家近代法律的发展起步比我们要早很多,近代的法律比我们要成熟很多。但在笔者认为,法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最终是要服务与社会的。法是一国(或地区)的人文、经济、政治等诸多因素糅合、提纯出来的产物。我国的法律亦是如此,是为我国社会的发展而服务的。我国有着数千年的优秀传统,有着独具特色的人文理念,但是近代我们的法制已经落后了。所以我们应该学习国外法律中先进的经验与本国法律相结合。

三、创建有中国特色的法治观念,培养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信仰

法律可以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维护、实施,但这尚不足以确立普遍性的法律权威。法律权威的确立必须以法律信仰作为前提和基础,其核心是一种内在的心理信念。对确立法律权威而言,只有法律权威赢得了大众普遍的心理认同,法律权威才能在人们的内心扎根。然而,当前我们面对的现实是:传统的人际关系及传统文化的特质,影响了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人们更多地习惯于看重人情和关系,而法律往往遭到冷落。“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情结不仅在民间广泛存在,而且司法机关亦经常受此侵扰。这种理论环境势必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产生阻碍作用。针对这种情况,党和国家领导人高瞻远瞩,意识到了其中的不利因素,果断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长远性、全局性提高全民的法律知识、增强国人的法律意识。要恢复公民对法的信仰,我们还需治根、治本、治源。首先在体制层面上营造出有利于形成法律信仰,有利于制约传统的人情观念干扰司法活动的良好机制。其次,加强立法工作,减少法的重叠、冲突,弥补法的漏洞,真正做到“有法(良法、善法)可依”。同时将那些具有普遍价值,并为大众所认同的道德理念加以法律化,也就是使部分传统美德渗透到法律条文中,使国人对法律产生亲切感,进而将法律视为生活中的一部分。

要建设法治社会、实行法治,绝不可偏废德治的作用。德治与法治的范畴虽然不同,但其功能和作用却是非常重要的。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这是不容置疑的。在我国现阶段,法治是治国的基本方略,德治是实行法治基础上的德治 。德治在在调整人与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建立新型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等方面所起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如果过分夸大得德治的功能或作用,也是要不得的,封建道德不仅漠视平等、自由、权利,还在无形中成为专权、伪善的面具。

总之,法与道德从宏观到微观都十分复杂,这也使它们之间的关系成为历代法学家争论不息的话题。探索中国法与道德的和谐,促进国人法律信仰的培植,把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以德治国”的战略任务落到实处,是中国当代法律工作者的重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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