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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途径

2009-07-07

法制与社会 2009年4期
关键词:社会保障资金农民

奚 梁

摘要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人数占中国人口的90%以上,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一直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难点、重点。本文分析我国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框架和对策。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275-01

一、农村社会保障的定义

农村社会保障是指以地方政府为主,以基层社区为依托,由国家、社区、公民群体及个人合作兴办,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和个人消费支出集中资金,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向农村社会成员中,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者、遭受自然灾害者、经济收入低于贫困线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需要,促进农村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一种制度。

二、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社会保障覆盖面窄、层次低、发展不平衡

从社会保障的支出看,到目前为止,占全国80%左右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支出占全国保障费总支出的11%,而占人口不到20%的城镇居民社会保障费支出占总支出的89%。可见,农村与城市人口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不平衡。从覆盖面看,城镇已达91%,而农村只有2%。另外,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在各地区也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好于东北、中、西部地区。

(二)社保资金缺乏稳定来源、筹资困难

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最突出的问题是社保资金短缺。国家虽然加大投入力度,但远不及农民对社保资金的需要,社保资金增加的幅度低于物价的上涨速度。社保资金来源单一、有限,主要坚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承担,国家政策很难落实到位,单纯依靠农民自己缴纳又受农民收入水平的限制。这样,社保资金就缺乏稳定性与持久性。

(三)农村社会保障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

由于农村许多具体实施办法多是通过各种行政性文件发布,缺乏法律权威与制度刚性,有很大的随意性,导致社保资金被挤占、挪用现象时有发生。

三、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

(一)推进社会保障的法制化管理

农村社会保障需要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真正保障。在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原则。由于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发展不平衡,国家应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法”,根据我国农村现状,对社会保障的原则、对象、保障内容等作统一明确的规定;地方可在“农村社会保障法”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实际发展水平和经济状况制定适合本地区发展的“农村社会保障条例”。二是坚持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每一农村社会成员都有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如,依法定期缴纳保费及履行相关义务等。三是坚持公平与效率一致原则。在坚持公平的前提下,能合理保障每个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兼顾效率又可起到有效激励的作用。在良好的机制设计条件下,公平与效率是同向互动的。公平会使人感到社会的公正与和谐,能激发农民的干劲,促进效率的提高。同时,效率的提高又会使农村社会财富增长,使更多的人得到保障,从而实现真正的公平。这种公平与效率的同向互动才能促进农村社会走向真正和谐。

(二)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组织机构,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分工

为改变政出多门、效率低下的情况,建议在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由财政、劳动、人事、司法、民政、卫生、银行等部门组成的农村社会保障委员会,负责对规划、政策、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对资金的征收、管理、经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资金保值、增值的策划。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资金筹集和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同时应把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制定机构与社保资金运作机构分开。

(三)对社保资金进行保值增值

主要从五方面来保证社保资金。一是要靠自己的积累。这种方式让农民既有安全感又有自主感,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社会保障的积极性。二是多渠道筹资。首先是地级市及以上各级财政下拨的救助基金。其次是县级财政年度配套拨出的救助基金。再次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热心人士的捐赠和赞助的资金。三是加大国家对农村社保资金的投入力度。四是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首先,可加大农村所需资金的“造血”功能,从而为社保资金“输血”。其次,可解决农村居民的就业问题,增加收入,增加自己投入更多的社保资金。五是国家通过特殊政策实现社保资金的保值、增值。通过立法对存入银行的农村社保基金给予政策性支持,利率要高于一般社会利率标准。

(四)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障的监管

这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行政监督。由政府职能部门代表国家对农村社保制度的执行情况、社保资金的管理、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接受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投诉与处理。二是审计监督。依照国家法定程序,由国家审计机关对农村社保资金的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及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避免社保资金的挪用、乱用和不正当的投资行为,确保社保资金的财务安全。三是社会监督。由农民、农村集体、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执行情况及资金运营进行全面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职能和作用。

(五)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实施中尝试实践新措施,努力探索新思路

在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虽然政府为主导,然而,面对我国中央及省级政府财力和人力都相对有限的现实问题,就迫切需要各地方政府在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不能仅仅依靠上级指令,而应不断探索新思路、尝试新方法。如为解决农村留守老人的养老问题可尝试两种途径,一种是建立以行政村为单位的社区活动中心的“自助养老”模式,另一种是尝试“互助赡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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