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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角度对当前农民工权利保障的探讨

2009-07-07

法制与社会 2009年4期
关键词:劳动权下岗职工民工

涂 琳

摘要农民工的出现是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自然而又必然的现象。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与生活中,农民工在不同程度上却受到了城市社会各方面的歧视,作为中国公民,宪法赋予他们的一系列基本权利,如劳动权、获得社会保障权等得不到有力保障。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平等权保障户籍制度劳动权保障社会保障权的保障

中图分类号:D9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272-01

目前为止,户籍仍然是阻碍人才和劳动力流通的一座冰山,没有当地的户籍,城市农民工的居住、择业自由都受到很大限制,农民离乡时要有离乡证、到城市打工时要有暂住证、农民异地居住要经过公安部门批准,诸如此类等等,不符合这些要求,农民还会被强制遣送回乡。这些都使得农民工的宪法权利无法得到与城市居民获得同等的保护。

一、城市农民工的劳动权保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劳动权是指一切有劳动的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它是公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是行使其他权利的物质上的前提,对于城市农民工而言更是如此。据调查,农民工进入城市最迫切获得保护的权利便是劳动就业权和人身安全。然而,从以上宪法的规定和农民工就业情况的一些实例来看,他们的劳动权远远没有得到有力保障。这具体表现在:

第一,择业困难。随着城市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在产生大量农民工的同时,社会出现了大批量的下岗职工,因此农民工与下岗职工成为城市择业竞争中的两大群体。由于户籍制度带来的对农民工的天然歧视,各大城市在劳动就业权的分配上都优先照顾下岗职工,采取了”鼓励用人单位招收下岗职工”,”清退外来民工,给下岗职工腾位置”,”限制用人单位使用外来民工”等政策,这就使得农民工的劳动就业权受到很大限制,他们往往很难找到工作,合适、体面的工作就更不用提了。

第二,职业选择方面,城市农民工的工种受到限制。由于各地纷纷采取保护下岗职工,限制外地民工的政策,城市农民工要想在城市中生存,只能避开与下岗职工的竞争,寻找下岗职工择业范围外的其他职业。这些职业往往是城市居民不愿从事的”脏、累、苦、险”等职业,如建筑、零售、保姆、制造与修理等行业,”集中反映了这一点。这就使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平等权再次遭到破坏。

第三,获得劳动报酬权得不到保障。值得一提的是劳动报酬权。在工资方面,城市居民就业的工资与福利一直由政府有关部门做出客观的规定,具有先天的保证性,而农民工则没有这样的规定。老板与用人单位为了自己的利润总是千方百计压低农民工的工资。由于中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因此,用人单位即使压低工资,仍不愁找不到人。同时由由于城市农民工大多靠血缘关系与原始的地缘关系聚集在一起,没有自己的组织,也无法形成与单位进行交涉的有力力量。

第四,大多数城市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无劳动合同,这就使得他们的一系列权利得到保障。以上便是农民工劳动劳动权得不到保障的种种体现,要改变这种现状,我们可以大体采取这样一种思路:首先从立法上而言,我们应该仔细考虑一下各城市制定的各种各样的”保护下岗职工,限制外来民工”的就业规定是否合理。宪法明文规定公民享有平等权和劳动权,因此,各地自行制定的类似”保护下岗职工,限制外来民工”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实际上违反了宪法的规定。

对此,我们应当建立并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通过违宪审查制度确认该类规范性文件无效。同时,在劳动立法上,针对城市农民工这样一个弱者群体,应规定一些保护他们合法权利的新内容,这样才符合宪法的平等精神和人道主义精神;其次,在实践过程中,应适当加强宪法与劳动法等有关法律的宣传,政府及社会各方面应尊重城市农民工的法律尤其是宪法权利,如果出现侵犯农民工劳动权的行为,应按照相应的法律规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最后,用人单位应充分尊重城市农民工的民主管理权,允许其建立自己的民主组织。

二、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全体公民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但是实际上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与劳动者是否在城镇公有企事业单位相连,因此对于那些占有中国绝大大多数的农业劳动者及城市农民工而言,除少数人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享受某些种类的救济外,社会保障权基本上没有现实的实现途径。以社会保险权为例,农民工处于现有各项社会保险难以覆盖的盲区,他们参与社会保险率极低。用人单位以农民工流动性大,建立个人帐户不便,参与各项社会保险企业负担过重为由,不予以办理社会保险。也许很多人认为,现在连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体制顾及尚且不周,那里顾的上流入城市外来民工的保障。然而,我们面临现实问题却是,离乡背井的外来民工在人生地不熟的城市中,没有工作,没有定居之所,又得不到任何社会帮助,在年老、疾病、工伤后还得不到养老金、失业保险与救济及工伤补偿,他们的生活很可能陷入贫穷中,成为社会潜在的不稳定力量。建立面向进城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有些地区以采取了一些积极的措施。

这些措施在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对农民工的保护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些改革毕竟不彻底,一方面它只局限于部分城市;另一方面它为涉及到对城市农民工而言最重要的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问题。”根据1999年国务院颁发的《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主体仅限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农民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失去工作的只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不享受城镇职工的失业保险待遇。”因此必须加大改革的力度。在进一步改革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新的社会保障制度时,应该遵循宪法的平等权规定和保障人权的精神。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将逐渐把中国所有的人都卷入与市场经济和工业化、城市化相随而生的各种风险当中,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逐步把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到所有的人,使每一个人都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收益者和贡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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