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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2009-07-07周海博

法制与社会 2009年4期
关键词:企业伦理公序良法人

周海博

摘要2005年新公司法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吸引了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极大关注。但遗憾的是,至今学界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本质、理论基础等基本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因此,本文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法边界及理论基础进行了探讨,以期对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及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法边界理论基础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229-01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法边界

国内外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论著及立法,公司社会责任概念尚无统一界定。域外具有代表性的概念,如凯思 戴维斯和罗伯特 L.布卢姆特朗指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决策在谋求企业利益的同时,对保护和增加整个社会福利方面所承担的义务。约瑟夫·M·麦克格尔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概念意味着公司不仅有经济和法律义务,而且还对社会负有超过这些义务的某些责任。国内具有代表性的概念,如刘俊海教授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和利益。其中,与公司存在和运营密切相关的股东之外的利害关系人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对象。可见,公司社会责任并不仅仅意味着公司的利他主义行为或慈善行为。他还认为,公司社会责任被称为“公司的社会义务”更为严谨。卢代富的观点。经济西南政法大学卢代富教授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乃指公司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

综上,国内外学者关于公司社会责任概念的界定具有四个典型特征。一个是体现了对传统的公司理念,即股东利润最大化原则的修正;一个是诸多学者将公司社会责任定性为社会义务,即公司社会责任包括了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一个是公司社会责任的对象为除股东之外的公司利益关系人。笔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自欺设立之日起应当对股东、职员、债权人、社区等公司利害关系人承担法定的社会责任。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学基础:回归公司的法本质

梳理学界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的论述,主要有企业伦理说、社会契约说、利益关系人说等。企业伦理理论是管理学和伦理学交叉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众多研究企业伦理的学者认为企业伦理理论与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研究目标一致;企业伦理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提供了思想渊源;企业伦理促进公司承担社会责任。通说认为,霍布斯是社会契约理论的创始人,1965年在其著作《利维坦》中按照普通契约理论的原则证明了国家作为社会契约的产物。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社会契约理论得到了普遍的应用,为蓬勃发展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提供了理论基础。持该学说观点的学者认为社会契约尊重人权的核心内容与企业社会责任的以人为本理念一致;社会契约维护了企业社会责任所提倡的社会公平。利益相关者理论是社会学和管理学的一个交叉领域,是研究社会各相关群体与企业的关系。该理论于20世纪60年代后在西方国家逐步形成,20世纪80年代以来其影响不断扩大,并对传统的公司治理模式和企业管理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该学说认为,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是企业维护各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纽带;利益相关者共同对公司治理的参与促使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通过上述理论基础的研究,笔者发现很少有学者专门从法学视角来构建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

(一)公司的法人本质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法理根据

关于公司的本质,在传统法学理论和实践中,历史上形成了三种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说,即法人拟制说、法人实在说和法人否认说。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并不是法律虚构的,也并非没有团体意思和利益,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主体。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可见,我国民商事立法采纳了法人实在说,也即公司与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为相互独立的个体,公司财产独立、责任独立。笔者认为,对于公司来说,以公司名义对外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均为公司社会责任。责任对象包括股东、职员、债权人、政府、社区等于公所有利害关系的主体。

(二)公司社会责任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在公司法上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均为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当事人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从善意出发,正当的行使权利和承当义务,以维持当事人之间以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私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他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民法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否则构成权利滥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述私法三大基本原则,分别从不同角度要求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要注意到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和忍让。公司法作为私法部门中的一员,不能对私法基本原则视而不见。因此,公司社会责任的提出是民法基本原则在公司法中的体现,也是民法价值对商法价值的修正。

(三)公司社会责任是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的民法思想在公司法上的体现

当代资本主义民法学说所提倡的社会本位之立法思想,即强调法律应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在民法领域的体现就是契约自由的限制、所有权绝对原则之限制、无过错原则只采用。在商法领域,笔者认为公司法确立的公司社会责任即是社会本位在公司法上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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