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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共享协议在博客上的应用

2009-07-07李文迪思

法制与社会 2009年4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博客权利

李文迪思

摘要博客是互联网发展的产物。虽然从本质上来讲,博客空间内作品的著作权也受著作权法规制,但由于其在网络的大背景下,具有自己独特的版权问题。为了能使互联网上公众与作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平衡,可以引入知识共享协议。

关键词博客知识共享协议版权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227-02

一、博客的特性与特殊版权问题

互联网的发展大大增加了人们交流的工具和手段,同时也催生了一整套“博客产业”。据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的调查,中国博客空间已达7282万个,博客作者人数达4700万人。豍这说明博客作为一种信息储存、交流传递的方式,越来越受到网民的认可,博客也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人们在博客上的行为大多属于创作行为,其创作成果大多属于文字作品;毫无疑问,这样的行为以及其作品是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然而,由于网络空间于现实世界而言的特殊性,人们在博客上的创作行为与传统意义上的创作行为有所不同,这也导致了博客的版权问题的特殊性。

首先,创作与发表的高度相关性。发表权是我国著作权法上规定的作者人身权利之一,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传统意义上创作是具有私密性的,与发表往往相分离。作品创作以后,作者可以决定发表,也可以决定不发表。与此相对,博客将创作与发表高度结合起来,将创作——发表默认为必然的流程。除某些特殊情况,在网络上基本不存在创作而未发表的作品。豎

其次,博客空间的开放性决定了博客内容的开放性。总体而言,博客是具有开放性的,因为单个博客处于网络这样一种开放环境内,任何人都可以看到。大多数的博客也是向社会大众公开的。然而,博客具有“网络日记”的功能,从内容上看,博客商业性质不明显,是比较具有私密性的。“大部分博客主要为博客作者记录自身生活状况,47%的受调查者表示博客上的内容主要为心灵独白或心情记录。读者阅读博客类别集中在自己认识的朋友的博客。”豏同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除非经过某种宣传,一般的社会公众很难知道这样一个博客的存在;并且在存在某些技术限制(比如对不同的访问者设定不同阅读权限)的时候,也很难说博客内容是处于对社会公众公开的状态。故而,在界定博客内容是否已经发表公之于众存在争议。

再次,与发表权共同行使的财产性权利不同。传统意义上文字作品发表权的行使,往往同时行使发行权。传统意义上文字作品的发表多经由纸质媒体进行,即作品复制件的发行。这种发表方式成本高,导致发行人可能考虑发行作品的经济收益,从而在客观上限制了许多作品经这种方式发表。然而博客的发表权行使,结合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决定了其发表的简便与成本低廉,网络经济中可数字化的产品进行复制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豐

第四,博客的信息传播功能更加明显。网络的发展催生了更多信息的传播途径,使得个人也能有渠道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传播消息。人人都是信息的传播者,也是信息的接受者,产生了“自媒体”或者“新媒体”的概念。比如伦敦地铁爆炸案中,由于网民的信息贡献,是这一事件通过博客和即时通讯软件几乎在全球同步直播,可见“自媒体”的力量巨大。豑在这一趋势下,转载、摘编来自别人博客或其他来源的作品就成为了客观的需要,并且在现实生活中在这样的情况也是常见的。

对于网络新兴的传播手段,著作权法如何进行规制将成为重要的问题。一方面既不能一味的放任,否则就造成了法律适用的真空领域,导致网络中某些权利被滥用,另一些权利被侵害;另一方面也不能严格的解释著作权法对网络进行治理,借用著作权法对新生事物进行打压。网络的产生与发展给著作权法带来了许多难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立法时进行利益的衡量。然而在立法者尚未找出一条可行之路的时候,如何缓和作者的权利与社会大众的需要这一矛盾,可以借助民间的力量。知识共享协议便是其中的一种可行的办法。

二、知识共享协议在博客上的应用

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简称CC)是一种创作的授权方式。传统的版权法环境下,版权通常位于两种极端,一是“保留所有权利”,另一端则是“不保留任何权利”(即完全属于公有领域)。知识共享则试图在两者中间广大的灰色地带保有弹性,使得创作者可以“保留部分权利”。通过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授权形式及条款组合,创作者可与大众分享创作,授予其他人再散布的权利,却又能保留其他某些权利。

往往人们只知道对自己的作品机械的申明“保留所有权利”,这样的结果一方面可能导致实践中原创者应有的权利得不到尊重,另一方面使很多优秀的作品无法得到最大限度地利用或最广泛传播。虽然很多国家的版权法律默认地赋予原创者很多权利,但是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意识到自己并非需要保留所有权利。豒知识共享授权条款不但不否认作者享有的版权,而且在承认作者拥有完全版权的前提下,该条款对版权所含的权利做了分解。分解后,作者可以选择保留其中一部分权利,而转让其他一些权利。放弃某些权利从某种程度上促进了一个作品的传播和完善,所有人都可以在第一时间发挥自己的想象力,运用自己的知识对作品进行再生、衍生等等。虽然原版权人放弃某些版权,但能促进知识和认知的共享,有着更加深远的意义。

知识共享的基础为四种版权限制条件,四种条件分别为:署名(by)、非商业性使用(nc)、禁止演绎(nd)、相同方式共享(sa)。四种条件相组合、简化后剩下6种协议。从最严格的“署名-非商业使用—禁止演绎 (by-nc-nd)”到最宽松的“署名 (by)”,其跨度是非常大的。作者可以选择其中的协议来决定权利的范围。

实际上,已经有许多人已经注意到自己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放弃版权,但也许他们不知道CC授权方式的存在,然而他们已经通过声明的方式对自己的作品版权进行了让步。比如闾丘露薇的博客上便贴出了版权声明:“可以任意转载,转载时请务必以超链接形式标明文章原始出处和作者信息及本声明”。其实,这种情况下便完全可以采用CC协议进行授权。

从知识共享协议推出以来,除了博客,许多其它形式的作品也采取了这样的授权协议,包括网页、文字作品及音像作品,如麻省理工学院开放式课程计划(MIT's Open Course Ware)、中国开放教育资源协会等网站。Google等搜索引擎也推出了对采用CC协议授权内容的搜索。

三、知识共享协议在博客应用的意义

以博客为代表,网络资讯的传播呈现一种后现代趋势:由传统的集团式发行渠道转变为到个人分散化传输,作品的链接与演绎变得经常,信息传播与信息创造持续互动,人们在信息的传播中参与创作。豓在此过程中需要大量的信息来源和信息能有效传播的渠道,如果网络上的个人不能有效地接触到并使用相关的信息,这样一种“创作、传播、再创作”的链式反应就不能持续进行。

同时,大多数人的博客内容为记录自身状况和情绪的抒发,完全是“非功利性的写作”豔,这些作者对作品精神权利(比如完整权、署名权)的需求远高于对财产权的需求,但仍不希望自己的作品被别人用来牟利。所以,在商业利益的刺激下发展完善的版权法提供的版权保护标准也许过高。如果说“互联网精神”可以用“自由、开放、共享”来描述的话,无疑地,僵硬的按照现行版权法申明“保留所有权利”或“放弃所有权利”都可能不利于“互联网精神”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引入知识共享协议,对博客而言,是具有比较重大的意义的。

首先,作者可以在“所有权利保留”与“放弃所有权利”之间进行版权的授权,增强作者以至公众的版权意识。在现行版权法框架下,作者在创作完成以后,简单的作法只能选择保留所有权利或者放弃所有权利。有的作者并不期望保留所有权利,而只是没有精力也没有足够的有关法律知识自己拟出一个冗长的授权文本或者版权声明,故而只好宣布“所有权利保留”。知识共享协议可以提供一个安全的、便捷的授权方式,使作者“保留部分权利”的意愿得以实现。

其次,“部分权利保留”有利于作者版权的切实实现。在现实生活中,正是由于作品多没有作出权利保留或放弃的意思表示,实际上来讲,网民认为被转载作品的版权状态是不明确的。造成了大量网民“以己度人”,认为转载、复制并不违背作者本意而进行这样的行为。在CC等“部分权利保留”协议下,能使作品的权利状态一看即明,因为作者选择授权协议的时候是认真而为的,故而相对于“所有权利保留”下更可能在被侵权时主张权利。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他人进行转载、摘编等行为时,就必须认真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

再次,使用“部分权利保留”协议进行授权的作品可以有效地传播并参与信息的再创作。公众信息权的保障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最基本需要。“如果相信版权的目的在于促进一个社会的民主对话与交流,并促进该国文化与科学事业的发展,那么在某种意义上,公众必须能够自由复制、修改已构成其文化源头一部分的作品。”豖由于使用CC等协议进行授权的作品放弃了一部分作者的权利,会使作品能够附带较少限制进入公共视野,能够被网络中的大众接触到并且有效利用,并且有的资源能够参与再创作从而被再传播,也大大繁荣了网络;从而真正实现《著作权法》“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的目的。

此外,“部分权利保留”可以营造相对和谐自由的网络环境。网络文化和网络经济的发展需要一个比较稳定的网络环境,包括法律环境。如果网络中的法律环境常常处于波动或者不确定的状态,将会使许多人由于怕动辄得咎而不敢大胆进行创新和探索,同时也会使许多人钻空子任意侵害他人权利而不被追究。在广大网民深受“互联网精神”影响的今天,对信息的易获取、易使用、易传播就成为了客观的需求。这种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创建一个和谐的网络环境,也无法实现著作权法的权威。采用CC等“部分权利保留”协议进行授权,通过作者放弃部分权利,可以促进网络中的利益平衡,减少侵权;通过推广CC等协议,可以使网民建立“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意识,达到互联网的和谐与自由。

四、结语

根据CC协议中国大陆项目在2006年10月在杭州召开的第二届中文网志年会上的调查,大多数被访者表示对CC协议的了解太少,希望进一步了解,并且打算使用CC协议。所以,推广CC协议是十分有潜力的。

CC作为版权法框架下结合现代网络实践形成的产物,能比“所有权利保留”更好的平衡作者与社会公众间的利益。从长期而言,CC协议能促进建立多层次、有秩序地的作品授权及合理使用体系,推动一个更合理、更有弹性的网络版权环境。正如托马斯·杰斐逊所言:“他从我这儿接受了一个观念,他自己获得了指导,但并没有削弱我的观念:就像他在我的蜡烛上点亮他的蜡烛,他接受了光明,但并没有给我黑暗。”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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