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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代议制度的普适性与民族性问题

2009-07-07吴庆华

法制与社会 2009年4期
关键词:代议制普适性人民代表大会

吴庆华

摘要代议制度既是普适的又是民族的,代议制的普适性是形而上的,是就价值观层面而言;代议制度的民族性或者说特殊性表现在制度层面是具体而特殊的。本文指出各国的代议制度能否为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借鉴吸收,取决于我国国情。

关键词代议制度普适性民族性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83-01

代议制度的普适性和特殊性问题,是民主政治理论研究中的一个基础性问题,也是一个在现实中备受关注的问题。在理论上搞清这个问题,有利于我们在民主政治建设中正确地看待和吸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同时也有利于我们在民主政治建设中坚持走自己的道路。

一、代议制度的基本含义和理论溯源

所谓代议制度就是指一国统治阶级从各阶级、阶层、集团中选举一定数量能够反映其利益、意志的优秀分子,组成代议机关,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重大事务的制度。

代议制度最早形成于英国,出现于17世纪末18世纪初,历经300多年的历史过程,发展为在世界范围内普遍采用的一种政治制度。作为代议民主制的理论奠基者,洛克强调,“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美国著名政治思想家潘恩则在其名著《人权论》中指出,“代议”就是由人民选举出的代表去商议和处理国家事务;在代议制共和政府下,政府由人民选举产生,人民是主权者。人民委托自己的代表,行使自己的权力。在民主选举基础上建立的代议制政府,将代议制同民主制结合起来,成为“一种能够容纳并联合一切不同利益和不同大小领土与不同数量人口的政府体制。”潘恩关于代议制民主理论,为资产阶级找到了一条比较现实的民主共和制度。英国思想家约翰·密尔所著的《代议制政府》无疑是代议民主制政治理论发展历史上的一部里程碑式的著作。他认为只代表多数的民主制还不能算作真正的民主制度,制度的设计应当要让全社会的智力和利益两方面因素都能得到全面的代表。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指出资产阶级国家的代议制度是为资产阶级统治服务的同时,对于代议制民主一直给予充分的肯定和重视。列宁就曾明确地指出:“如果没有代议机构,那我们就很难想象什么民主,即使是无产阶级民主。”在列宁看来,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采用代议制度作为国家政治制度是必然的,但有必要克服资产阶级国家议会的弊端,使之更好地为无产阶级国家服务。

二、中外代议制度比较

(一)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

西方国家的议会是在封建社会中即酝酿了雏形并于资产阶级与封建阶级的革命斗争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在资产阶级取得并掌握了国家政权之后,议会代议制反映的是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而当代中国的人民代表制则是在中国人民推翻了封建地主阶级、资产阶级和帝国主义的剥削阶级统治,是在劳动人民实现了人民民主专政这—国体的条件下展开的,体现的是全体劳动人民的利益和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

(二)代议机构的法律地位不同

作为代议机构,人民代表大会保留了议会的形式。由于在组织国家机关的原则上的根本差别,西方国家议会代议制实行的是权力的分立制衡机制,而人民代表制则以“议行合一”作为组织国家政权机关的基本原则。在分权制衡机制下,议会、政府和司法机构中的任何一方均不能成为最高权力,否则权力间的制衡就无从谈起。在“议行合一”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下,人民代表大会制中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而行政机关则成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司法机关也相应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后者负责。可见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地位相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要大的多。

(三)代议机构与政党的关系不同

在西方国家,议会没有一个法定的、惟一的执政党,议会与政党的关系是通过议会选举和政党对议会的渗透决定的。各政党通过竞选获得议会议席并根据所占议会议席的多少划分为执政党和反对党,执政党占据议会多数席位,其党魁或协定的领袖人物被视为当然的政府首脑人选,这样执政党不仅控制了议会,而且控制了政府。而反对党则以获得执政地位为最直接目的,故在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以与执政党唱反调为己任,这种互相攻讦在议会党团的活动中表现的极为突出。人民代表大会制下的各级人大乃至其执行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所以中国不存在多党轮流执政的问题,只有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区别,而没有执政党和反对党的区别,人民代表大会中也没有议会党团,不存在党派之间的对立和冲突。

(四)代议机构的组织机构不同

在代议机关的组织结构上,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多实行两院制,而出于“议行合一”的考虑,人民代表大会制下人民代表大会的最佳组织结构是一院制。邓小平曾就此指出:“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社会主义国家有个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做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显然,一院制更符合这一优越性的要求。在代议机构的内部组织机构上,西方议会多由议长、委员会、议会党团等组成,而人民代表大会制下的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均设有常务委员会,作为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中也没有党团组织,而是在开会时按地区、职业组成代表团。

三、对代议制度的思考

代议制度既具有普适性又具有民族性,普适性是形而上的,是就价值观层面而言的;民族性或者说特殊性表现在制度层面,代议制度是具体而特殊的。在现代社会中,无论是哪一个统治阶级,只要实行民主政治,都普遍采取代议制的形式。但从世界范围看,代议制的具体形式又有所不同,不同国家的代议制度不可简单摹仿,因此尽管其他国家的代议制度都有其独到之处,但它们能否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吸收,则根本上取决于我国的具体国情。从代议制度的发展现状来看,我国现行的代议制度有着在一定时期内不可替代的优越性,这种优越性体现在代议制度为国家不同的阶层和利益集团提供了一个表达各自立场的平台。但是,代议制度的优越性并不是永不消逝的。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发展,民众对自身的自主权有更高的期待,这就从根本上要求在设计本国具体的代议制度时需要更多的考虑民众的自主权。作为一种不断发展和变化的代表民意的制度,代议制度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在发展过程中解决。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体,要真正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取决于我们把它的先进的理论优势转化为实践比较优势。在改革开放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该与其他各种制度协调发展,和谐进步。国内各种制度和各项事业的迅速进步,国际全方位的冷酷竞争,都不容许我们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方面消极无为,被动应付。只有不失时机地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尽早、尽量充分地形成和发挥它的实践比较优势,坚持这个制度才成为人心所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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