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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我国古代赎刑看“赔钱减刑”制度之合理性

2009-07-07

法制与社会 2009年4期
关键词:罚金刑罚司法

闫 晶

摘要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赔钱减刑”的做法引发诸多争议,其产生可追溯于古代中国的赎刑。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古代赎刑制度的发展及其价值,说明了将“赔钱减刑”尽快纳入法律规范并非封建等级思想的复辟,而是司法和谐潮流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赎刑赔钱减刑司法和谐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63-01

一、我国古代赎刑制度的发展历程

赎刑,即以财物折抵刑罚。《说文解字》;赎,贸也。”“质也,以财拔罪也”。作为刑罚替代方式的赎刑在中国古代源远流长,并经历了一个由不完善到完善,由完善到取消的过程。先秦时期,曾把赎刑与罚金混同使用,西汉时,赎刑与罚金已完全分开,东汉时赎刑渐成定制。经魏、晋、南北朝,赎刑形成了制度。隋唐时已发展完善,宋、元、明、清沿用并有所发展,明代最为详明,清末修律时赎刑被取消。

与罚金不同,古代赎刑是一种以刑种为基础,以钱物或劳役的折抵刑罚的换刑制度。豍虽与罚金都是让犯罪人产生财产上的失利,但从严格意义上讲,赎刑与罚金不同,它不是财产刑,而是一种代用刑,只能代用使用。而罚金是一种刑种,可单独使用或附加使用。另外,赎刑罚金相对于罪,而赎刑相对于刑,罚金因罪而定,赎刑据刑而定。豎

具体而言,在赎罪之财物上,秦前多用铜,秦时用铜、钱、布等,汉改为黄金,隋唐规定为铜,明代数量上超过前代,除银钱外,还可用“做工”、“米”、“谷”等物赎免,清代法定为银赎。豏从赎刑方法来看,由用金钱赎刑演变为金钱,劳役并行,到以劳役为主。在实践中解决了因赎刑而导致贫富异刑的冲突,贫者富者皆可以劳役抵刑。赎刑变通适用,于无资力者并非虚设。

而赎刑的适用情形从起初的疑罪从赎,到身份等级限制适用赎刑,再到确立“矜恤”原则,对老、幼、疾、妇女亦可适用赎刑,过失杀伤可赎。但历代统治者对赎刑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当他们认为统治地位较稳,但经济上又急需大量财物时,就放松赎刑的条件;当他们感到形势严峻,需要镇压时,就严格赎刑制度。一般而言,对直接侵犯封建国家的统治基础和秩序的犯罪行为所处刑罚的不予收赎。

二、我国古代赎刑制度的价值评析

我国历代对赎刑之存废多有争议。否定者以“重德轻刑,重义轻利”为借口,反对赎刑所带来的“贫富异刑”。而肯定者据“明德慎罚”,认为赎刑首先乃宽恤之政,并且有利于防止犯罪。

笔者认为,我们应正视古代赎刑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积极作用。首先,赎刑在古代刑罚的执行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使中国古代刑罚体系的实际运行由以肉刑为主演变为以自由刑为主。其次,赎刑在中国古代经济上为封建国家提供了大量财政来源。同时贫富皆可以劳役抵刑,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贫富异刑的冲突,有利于封建统治的稳固。此外,历代赎刑规定多有身份等级的限制,在国防军事上,足甲兵,壮军伍,利于戍边及对外征战,在政治上便于笼络封建官僚、贵族,维护封建统治。也正是由于赎刑对古代经济、政治、生活的重大作用,得以在中国历史上沿用几千年。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赎刑作为古代刑罚体系的组成部分,不能体现正义要求,且使国家蒙受从中取利之嫌,从而背离重德轻刑、重义轻利的原则;同时赎刑制度本质上封建统治者的等级特权的维护,使封建法成为特权法,从法律上保护官僚贵族对无权无钱劳动人民的肆意蹂踊。这也正是在清末修律时,赎刑制度被摒弃的重要原因。

三、“赔钱减刑”制度之合理性分析

在当今推行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赔钱赎刑”的案例不时见诸媒体,引起了很在大争议。有人认为“以钱减刑”无碍于司法公正,值得肯定。有人批评,“以钱减刑”有损公平正义。这无异于“以钱买命”,它违背了司法正义的底线。

毫无疑问,这种做法从主观上使民众感觉其为古代赎刑制度的毒瘤在现今司法界显现,极大地挑战了民众对于刑事处罚的传统观念,从而更加担忧这一做法会成为封建等级特权思想在当今社会复辟的法律前兆。笔者认为,“赔钱减刑”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会出现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有可能容易形成“钱”与“罚”之间的互相交易的直线联系,成为“以钱买刑”等司法腐败的温床。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强调刑罚效益原则的今天,易科罚金,罚金刑与自由刑相互易处,是现代西方国家刑罚适用的一个特点,也是其发展趋势。同时“赔钱减刑”制度在我国刑法文本也已有许多表现,如2000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刑事附事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可见,“赔钱减刑”制度并非古代赎刑制度的延续,而是一种符合现今司法潮流的先进制度。赎刑虽已成历史,但其蕴涵的人本精神依然可为我国刑罚的人本价值取向提供文化支持和立法思考,对古代赎刑加以批判审视,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有限制地借鉴恢复使用,是必然趋势。针对此种情况,我们的当务之急是要运用司法和谐的技术,充分考虑我国的司法实际与历史传统,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必须建立健全“赔钱减刑”制度,通过法律的明文规定来发扬我国古代赎刑对于司法和谐的积极作用,同时也有利于限制司法裁量权的滥用,有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和司法的和谐,从而体现出一般公正下的个别公正的刑罚个别化的追求,以致达到刑罚的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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