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司法改革中法官职权的加强

2009-07-07刘雅彬

法制与社会 2009年4期
关键词:职权弱化民事

刘雅彬

摘要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是由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转换,强调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弱化法官职权,赋予当事人更多的诉讼权利是一种普遍的趋势。然而,为实现民事诉讼之目的,保障程序公正高效有序的进行,法官相应的诉讼职权不仅不能削弱,反而应该得到加强。

关键词诉讼指挥权诉讼模式诉讼效率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62-01

一、法官职权的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之需要

承袭前苏联的民事诉讼传统,我国形成了超职权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公正与效率之诉讼价值均难以实现。正因如此,自20世纪80年代起,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开始对民事诉讼模式转换进行思考。可以说,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以弱化法官职权、加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核心的,这在证据规定、诉讼原则、保全程序等方面都有相应的体现。

“中立是裁判的生命,也是人们信仰司法制度的基石”。①但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无法确保法官之中立地位,违背了基本的诉讼规律。因此,弱化法官职权是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然而,纵观世界其他主要国家的民事司法改革,由于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的确立,法官职权的行使本身就受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诸多制约,所以其改革就很少再以弱化法官职权为主题。相反,在当今诉讼迟延、诉讼费用高昂、诉讼结果不确定等世界性司法弊病影响下,法官的职权不仅没有弱化,反而得以加强,这主要体现在法官的诉讼指挥权上。正如有学者所言,“从某种意义上说,民事诉讼的发展史就是一部法院或法官的诉讼职权不断强化的历史。”②

二、法官职权的强化——诉讼指挥权

(一)诉讼指挥权之含义

所谓诉讼指挥权,是指法官为了实现诉讼目的,促使诉讼活动公正、有序、高效的进行而对诉讼参与人及其他案外人员进行指导、管理、约束的权力,主要体现为法官依职权主动采取或依申请而采取一定的行为或做出一定的裁定。诉讼指挥权可划分为程序性诉讼指挥权和实体性诉讼指挥权两个大类,前者包括指定诉讼期间、宣告诉讼的中止与终结、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组织质证、指挥法庭辩论等程序性事项;后者则包括法官在庭前或庭审中促进当事人进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以及对当事人不恰当、不明确、不完整的诉讼行为进行释明等内容。

(二)诉讼指挥权之价值

诉讼指挥权孕育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民事诉讼模中,在当前世界性司法困境中得以确立与发展,具有重要的诉讼价值:

1.提高诉讼效率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诉讼指挥权最主要的价值目标就在于通过阻止当事人滥用诉讼程序,指挥诉讼程序的有序进行以提高诉讼效率。法官行使诉讼指挥权,一方面可以使案件避免由于受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技巧或者纠缠细枝末节而过分迟延;另一方面可使原被告双方得到程序保障,有助于充分发挥程序所具有的吸收不满的功能,既能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支出,也能有效防止司法资源的浪费。

2.实现诉讼公正

尽管法律赋予当事人平等参与诉讼的机会,但由于当事人在诉讼能力方面存在差异,我国又未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当事人对法律并不一定有很好的理解,若此时任由当事人为声明与攻击防御,很有可能会架空法律所确定的当事人平等之诉讼原则。而法官诉讼指挥权之行使,一方面能够使弱势方当事人更好地完成诉讼行为;另一方面,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了结纠纷,实质公正得以实现。

三、诉讼指挥权与我国的民事司法改革

在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无所谓法官之诉讼指挥权,因为法官控制了整个诉讼程序,当事人只在很小的范围内影响诉讼进程。而随着近些年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法官职权受到很大限制,当事人的程序控制权得到加强。面对这样的境况,许多学者又建议加强法官对案件的管理,这看似相逆的过程其实都包含着人们更好地实现民事诉讼目的的期望。

与其他国家一样,在我国赋予法官诉讼指挥权是对司法公正的巨大威胁。法官一旦获得诉讼指挥权,就能够主动对案件进行管理,其潜伏的制度性危机便是破坏法官的中立性,进而破坏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因此,在法律赋予法官诉讼指挥权的同时,必须设置必要的程序性限制;其次,法官要保持中立,客观的行使诉讼指挥权;第三,法官仍需尊重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和辩论主义原则,否则,法官的诉讼指挥权将沦为超职权主义的代名词。

鉴于我国特殊的诉讼环境,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强法官的诉讼指挥权:一是法官积极促成当事人在庭审前或审理过程中进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在此过程中,法官应提供尽可能多的和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对其中的法律问题予以说明,而非强制当事人接受和解协议;二是在证据方面赋予法官更多的权能,由于我国民事诉讼代理率低,当事人法律意识相对淡薄,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证据调查收集的权利相对较少,而举证时效制度又相对苛刻,因此,应当在证据收集、交换、法庭质证等方面赋予法官更多的诉讼指挥权,从而使当事人有限的证据权利不至于落空。

四、结语

公正与效率是民事诉讼所永恒追求的价值目标,任何一项制度的建构抑或改革都应该体现这两大价值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可以肯定,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代替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是一种历史的进步。然而,我们也应当清楚的看到,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并非完美无缺,尤其是在当今司法环境中,对当事人主义进行适当的限制也是必须的,这其中的一个国际性的趋势便是加强法官对诉讼案件的管理,赋予法官诉讼指挥权,即建立管理型的司法。在公正与效率两大价值问题上,没有压倒性的观点能够完全肯定或否定司法管理模式的推行,关于案件管理的反应也是毁誉参半的。③尽管如此,美国管理型的民事司法改革如火如荼的进行着;在英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强化了法官的职权,强调法官对诉讼的积极干预;在德国,人们提出“协动主义”的理念,认为民事诉讼应当是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协动”;在日本,1996年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同样强化了法官的职权,例如对阐明权的规定便是如此。总的来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存在着强化法官职权、弱化当事人自主性和主导性的倾向。借鉴这些有益的经验,应当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对法官的诉讼指挥权进行规定。

猜你喜欢

职权弱化民事
民事推定适用的逻辑及其展开
论民事共同诉讼的识别进路
石狮市妇联依职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
如何解决果树盆景弱化的问题
职权立法的意义:学说、争议与重构
基于ANSYS的硬塑气囊盖板弱化研究
加强民事调解 维护社会稳定
自然主义是一种需要弱化的社会科学纲领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职权设定的演进与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