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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

2009-07-07赵安琪

法制与社会 2009年4期
关键词:守法法制公民

赵安琪

摘要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理论宝库中,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的思想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我们党和国家多年来遵循小平同志的指示,努力加快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仍有不少模糊的观念在起着消极作用,阻碍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社会主义民主法制

中图分类号:D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55-01

一、对民主的误解

—曰:“民主就是为民做主”。在我们社会主义的国家里,民主的基本含义是人民当家作主。它主要是指国家政权掌握在人民手里;人民用民主制的形式组织国家机构;人民享有广泛的管理国家的权利;人民享有共同占有国家财富的权利;人民按民主方式组织自己的社会生活等。我们的人民,是一切权力的最高决策者,国家的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是在执行人民的意志,并在人民监督的前提下行使权力。如果这些机关或者它的工作人员自认为有不受人民意志制约,不受人民监督的权利,那就是对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的背叛。但由于中国长期受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在一些人的头脑中,总是希望多出现一些“为民作主”“为民请命”的好干部、清官,能带领人民奔富裕生活,把自己的命运寄托在好官之上。有的群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是理直气壮地求助于法律,而是四处找“青天”,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剧。在现代社会,判断一个社会的民主程度,主要是看人民对国家管理和决策的参与程度而不是看各级官员的清廉程度。当然,在现实生活中,老百姓希望当官的“为民作主”,因为这比那些不为民作主甚至以权谋私的贪官要好,但在观念上,尤其是在各级领导干部头脑中,如果以为“民主就是为民作主”,那么无形中就会产生高人一等的思想,从而淡化了人民公仆的意识,在实践上也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的真正发扬。

二曰:“民主集中制就是领导说了算”。在我国人民实现民主权利的根本途径是实行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指在广泛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又在正确集中的指导下充分发扬民主。两者的关系是辨证统一的:民主既是前提,又是目的;集中是为了更好地发扬民主,经过集中得出的意见必须是人民意志的正确反映。在实际工作中,有少数特权思想严重的干部,为了满足个人的私利,往往曲解民主集中制原则,把民主说成是手段,集中才是目的,因此集中高于民主。什么事只要一“集中”,就是领导拍扳个人说了算,从不把群众的正当意见和要求放在眼里。有些群众对这个问题也存在模糊认识,常常自动放弃自己发表意见的权利,有时明知道某领导作出的决定是违背政策和法律的,也不敢站出来加以抵制,只是听之任之,或者甘愿受人摆布,这就更加助长了某些人脱离群众,独断专行的做法。这时的“民主”,其实已变成了形同虚设。

二、对法制的误解

社会主义法制应该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它是通过立法、司法、守法各方面的活动来管理国家,实现民主权利的一种法律秩序。可是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历史上,“法者,刑也”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上建国以来“左”的思想影响,使很多人的脑子里产生了这样的认识:似乎“法”就是专政、制裁,或者是抓人、坐牢,那主要是公、检、法部门的事,与一般老百姓无大关系。这是对社会主义法制观念的误解。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办事,必须渗透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今,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法律的进一步健全完善,我们国家颁布实施了大量的经济法规和行政法规。由于存在着上述对“法制”的误解,所产生的一个直接后果是,在大量经济法、行政法所管辖的领域,人们还不习惯于依法办事,还有不少以行政命令代法或以官代法的现象。我们要实行社会主义法治,不能把执法只看作是司法部门的事,全社会的各行各业都需要加大执法力度,自觉做到按章办事。也不能仅要求每个公民不去犯罪就行了,公民还应该全面增强守法护法意识,特别应该指出,护法也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和义务。当看到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受到坏人威胁,当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应该勇敢站出来伸张正义,维护法律,坚决同不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这样才能打掉坏人的气焰,在全社会形成一个邪不压正、坏人惧怕好人的局面,社会治安才能大有好转,建设法治国家的步伐才能进一步加快。

三、“情重于法”“权大于法” 的观念还需清除

中国古代法律有“亲亲相隐”的传统,亲亲相隐是儒家提出的法律主张,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的宗法统治秩序。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不可避免要与他人发生这样那样的关系,如亲属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等,这自然给公民的守法和法官的执法增加了许多难题。如果自己的亲友有了违法犯罪行为,自己又了解事实真相,这时是人情重于法还是法重于人情?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也是对公民守法、法官执法的严峻考验。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还有一种“大义灭亲”的观点,即把法律的“大义”放在首位,让个人的私情服从“大义”。亲友犯了罪,首先应该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重,同时要考虑到犯罪者本人的长远利益,应积极引导、敦促犯罪者去投案自首,或如实为司法机关提供案情,帮助司法机关尽快破案。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代表着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是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体现,它应该大于任何干部手中的权力。但是有的党政干部却把自己的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而不是置于法律之中,动辄以权压人,以权抗法。那些善于以权谋私的人,总是要运用手中的权力去施加影响,与法律抗衡,使自己或自己的三亲六故免受或减轻法律的制裁。在这种场合下,必须明确强调“法大于权”。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完全有条件实现这一点,也必须做到这一点,否则就谈不上真正的人民民主和法制。人民群众为了维护法律,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应该积极地监督干部的执法和守法活动,这既是公民当家作主的体现,也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心和爱护。

关于民主法制的糊涂观念和错误思想,还可以举出一些,上述只是一部分。总之,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今天,树立全面正确的民主法制意识是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重要保证。只有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才能使他们从内心深处认识到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必要性,以及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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