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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公正的相对性

2009-07-07倪海珊

法制与社会 2009年4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公正正义

王 辉 倪海珊

摘要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而何谓司法公正?不同职业阶层之间并未形成一个统一而完整的认识。由社会角色的不同导致的对“司法公正”的理解和追求的不一致,说明了“司法公正”具有相对性,如何整合不同主体的“公正”观念似乎比空谈“公正”更重要,更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公正司法公正程序实体效率法官形象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51-01

公正具有一张海神般的脸,变幻无常,并且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博登海默

最近,“许霆盗窃案”引起轩然巨波。面对这样一个案子,学术界、法官以及民众都分别给出了不同的答案。媒体也传达了绝大多数民众的心声:“法律不是要摧毁人而是保护人的自由的,法律不是以惩罚犯罪而是以预防犯罪为最高宗旨。许霆不是一个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不是一个毫无悔改之意的破坏狂,银行和广电运通公司也不是全然没有疏漏。我们是不是应该给他新生的机会?”然而,人情、道德均不可代替法律。

一、“司法公正”的学理含义——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有机结合

公正也称正义,与英文Justice一词相对应。《布莱克法律词典》对Justice作的解释是,“在法学上,是指对法律事件或纠纷的永恒不变的处置,以使每个人都能得到他应该得到的东西”。而根据西方学者的普遍认识,“每个人所应得的东西”,就是指现实法律规定的他所应得的权益。于是,公正在一个社会里体现的是一种分配正义。“正义是一个以权利为基础而不是以目的为基础的价值目标。”

探究了以上学术观点后,笔者认为,司法公正是由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构成。司法公正的内容决不仅仅只限于实体的公正,还应包括程序的公正。两者均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目标。

这是从学术的角度去考究“司法公正”的含义,但学术的观点代表不了行动中的主体——法官与民众的全部意志,由于角色的差异,对公正的理解与追求也必定各不相同,这正是目前司法的尴尬之处。

二、法官对“司法公正”的理解——一场公正与效率的博弈

对于法官群体而言,“效率”是在讨论公正时一个不可回避的命题。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根据诉讼观念、具体国情和诉讼文化的不同,各国可以选择侧重于某一价值的诉讼制度,只要该制度为其国民所认可,为当时的诉讼观念所接受,就是一项相对有效的诉讼制度。

笔者坚持:司法公正是诉讼活动中永恒的主题,忠于法律是司法的基本底线,而司法效率则居于辅助地位。诉讼程序公正的最终目标是正确处理每一起案件,力图充分实现实体正义,因此它在本质上并不要求特定的诉讼期限限制。但国家基于有效控制犯罪、节约司法资源的考虑,强制性地规定了诉讼期限。于是,两者间就存在矛盾与冲突。

然而,一个文明的社会应当是司法公正的社会,同时还应当是—个有效率的社会。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在一个不讲效率的社会里,生产和生活的进步是难以企及的。随着公正与效率这一工作主题的确定,笔者认为:

第一,致力于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建立并完善适应现代法治发展所需要的审判工作新机制,是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基本保障。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法律制度和体系的日臻成熟和完善,人民法院改革的步伐也在日趋深入。

第二,现代化科学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方法的运用是促进法治现代化,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的有力保障。

三、民众对“司法公正”的理解——法律不外乎人情

现实中存在很多依法办事却被公众认为不公正或民间“私了”却被认为是公正的情况。很明显,精英文化中所理解的公正和民间所认同的公正之间有一个不小的断层。不跨越这一鸿沟,法律的实施便会大打折扣,现代法官的形象也很难真正树立起来。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公民的诉权是第一制度性的人权。如果说立法的功能反映了民意,行政的作用体现了法治与秩序,那么,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则构成了市民的权力基础。于是,要实现“司法公正”,全社会要进行以下三方面观念转变:一、从情感型观念向理性观念的转变;二、民众意识由臣民意识向公民意识的转变,由对官和权力的崇拜向对法律的信仰的转变,官员由治民向保民的转变;三、司法机关和法律由 “专政工具”的观念向“社会平衡器”的观念转变。尤其是法院在执行中更要人们更新思想、转换观念,毕竟法院不是保险公司,也不是债权银行,更不是债务人,法院的执行工作应该定位在“法院是债权医院”方客观。

四、“司法公正”的相对性

尽管绝对的、完全的正义一直是人们崇尚和孜孜以求的目标,但由于司法审判有着自己特殊的支宪规律和制度要求,它不同于人们基于一般的道德情操和朴素的伦理标准而作出的价值判断。因此,司法公正是相对而言的。从整体上看,司法公正相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之间具有相对性。以客观真实取代法律真实曾经一度成为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的判案标准,这不仅造成了司法操作上的混乱,而且也误导了广大群众,使人民群众视法官为神的化身、正义的化身,对法官寄予了过高的期望。事实上,要求人民法院的判决完全建立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既不现实,也不可能。审判方式改革的趋势要求不断淡化法官的职权主义色彩和调查取证职能,对案件事实的再现主要取决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活动,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所反映的案件事实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被法院所接受和采纳又受到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作为我国各项工作的总的指导原则,可以在各种事务中发挥其导向作用。但是,如果将其作为一项具体的判案标准运用到司法工作上,运用到证据制度上,则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同时也违背了辩证唯物主义关于认识论的相对性原理。

五、司法公正与法官形象

综上所述,要实现司法公正,首先要充分认识司法公正的相对性;在这一前提下进行观念转变:尤其是从传统的观念向现代法制观念的转变,从中国传统的情感型向现代法制理性的转变,从传统的臣民意识向现代的公民意识转变,从依政策办事的观念向依法办事观念的转变等,通过全社会的努力,以求得出相对协调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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