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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经济法的功能

2009-07-07

法制与社会 2009年4期
关键词:民商法市场主体经济法

祁 靖

摘要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介入市场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同的法律规范以各自的功能在不同的领域发挥着作用,经济法的功能反映了其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价值,是经济法发挥作用的前提和经济法目的实现的保障。经济法的功能在于保障和规范国家对市场的介入,这种规范和确认对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经济法功能价值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15-01

一、制定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经济法的最主要的功能就是促进市场主体有效、公平、公正的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市场经济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需要经济法规制。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国家运用权力以经济法律形式对市场失灵进行干预,力图使市场获得最理想的资源配置效率。” 制定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是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手段。规则的制定者是国家,一方面国家超然于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之外,另一方面国家有经济管理的权威,因而可以校正私人盲目追求利益最大化所带来的种种恶果;而且也只有国家可以整合市场秩序,其他主体都有主体自身利益,不可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西方经济发展史表明,一个健康稳定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来自于其广大市场主体的自身活力的发挥,而不是拔苗助长,更不是代替。当个体的自由得到较好保障和发挥的时候,社会发展往往显得稳定和有效。当个体自由受到较多限制或压制的时候,社会发展则往往显得固步不前甚至混乱。个体自由和发展永远是社会的主旋律,是健康社会内在的东西。所以,因市场失灵等引起的社会问题虽然需要国家外在力量的矫正,但这也只是矫正,它永远不能代替市场自由本身。任何个体利益最大化的实现只能由他自己去感觉和凭自己的能力达到,他人包办不了,也代替不了,别人所能做的只能是帮助或推动而已。经济法对市场的干预,完全缘于市场失灵的存在,所以,经济法的干预范围应该严格限定在市场失灵的范围之内,因为对不存在失灵的市场进行干预,只会侵犯经济主体的私权而无任何有效益的干预产出,只会减弱经济主体良性的自利能力,同时激化经济主体自利动机中的非理性成分,从而破坏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规律。

因此,市场经济下国家干预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应以市场主体的意志自由和有效竞争为标准,经济法不能取代民商法,而是以民商法为基础。而且,经济法对经济的干预不仅在于预防、克服和弥补市场缺陷,更主要的是运用国家强制力对各种非市场因素障碍予以消除,建立公平、自由、有效的市场竞争秩序,从而为民商法奠定和维持存在的基础。如果说民商法强调对所有的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以保证竞争活力的话,那么,经济法就是强调对弱势主体的偏重保护同时防止绝对优势主体滥用权力以保证充分竞争的实现。

二、信息传递功能

“经济人”的本性决定了经济主体在从事某种经济活动之前,必定会对自己行为的经济后果进行预期,只有当预期某种行为与其他供选择的行为相比对自己更为有利,且这种行为的收益大于成本时,才会做出从事此行为的决策。而科学的决策是建立在对影响行为后果的各种内在、外在条件知悉的基础上,即必须拥有与决策相关的必要信息。经济法作为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重要制度,通过规定各种优惠或限制条件,及规定人们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这等于告诉经济主体有关经济行动的信息,这就是经济法的信息传递功能。

借助经济法提供的信息,经济主体可以确定自己的行为方向(比如投资者可以根据金融法规中的利率、证券、保险等规定决定自己的资本投向)。不仅如此其借助经济法提供的信息还可以预期与之相关的其他经济主体的行动。由于在相互关联的经济社会中,经济主体的行动势必与他人发生关系,和他人的行为形成互动。所以,在考虑自己如何行动时,获取他人行动的信息显然十分重要。只有知道他人的行为,知道他人对自己行为的反应,才能决定自己该如何行动,才能合理地调节与他人的关系,才能有效地达到自己的目的。这就是说,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经济主体间的经济活动是一种互动的博弈活动,任何人行为的做出必须考虑他人的对策。按博弈理论,在缺乏信息的情况下,每个人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并不必然导致共同利益的最大化,即达不到帕累托最优,而只能导致纳什均衡。要实现从纳什均衡过渡到帕累托最优,一定的制度是必要的。因为重复博弈的经验告诉人们,遵守制度比不遵守制度对大家都好,这就是制度告诉大家的信息。

三、振兴和扶持市场主体的发展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虽仍然起着基础性作用,自由竞争,优胜劣汰,但国家有责任培育和扶持市场主体,为了扶持市场失败者,救济社会弱者,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应运而生。它通过扶持市场失败者,救济社会弱者,培植他们的竞争力,让他们重新获得均等的机会参与自由竞争。通过确立每个人作为人的主体地位,保护每个人作为人的应有权利,从而真正解放人,解放社会。它由作为整个社会总代表的国家站在全社会的高度进行总体规划、宏观调控,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民商法的意思自治才有意义。

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就是主体多元化,完善的市场经济必然包括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在内的活跃的各类市场主体体系。在我国,经济法振兴和扶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功能还应包括对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从法律上保证国有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市场合格主体,参与市场活动,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良性增殖。

结论:经济法的功能,体现着经济法的本质与价值,是经济法发挥作用的前提和经济法目的实现的保障。完善对经济法功能的界定,有利于改善我国的市场秩序与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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