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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不起诉制度的利弊分析

2009-07-07朱一凡

法制与社会 2009年4期
关键词:裁量权刑事诉讼法检察官

朱一凡

摘要不起诉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不起诉的报备案,对不起诉的申诉、复议和复核等,构成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制度。本文对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不起诉制度的利与弊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不起诉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65-01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其职权,对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确认符合法律规定终止刑事诉讼的条件,作出的不将行为人交付审判机关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本文对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不起诉制度的利与弊进行了分析。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不起诉制度的利弊分析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不起诉制度的利

不起诉制度在控制犯罪方面有很大的积极作用:

1.不起诉制度符合刑罚个别化和轻刑化的刑事政策过去,施用刑罚以已然的犯罪为根据,不大注意刑罚的实际效果。而在现代社会,适用刑罚更多的关注将来可能发生的犯罪而非已然的犯罪。由此可见,由注重过去转向注重将来,是刑罚进化的明显趋势之一,它就要求刑事政策必须是适度的和缓和的。采取宽松的的刑事政策,一方面改善犯罪者更生和重返社会的条件,另一方面减轻执法机关的负担。

2.不起诉制度体现了合理使用司法资源和恰当运用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用于司法制度设施的投入受制于当时的经济发展及司法政策。在刑事诉讼中合理使用不起诉制度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能够节省司法资源的投入或者使司法资源用于更多的司法设施建设。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案件具体情况灵活处理便宜行事的自由裁量权,使得一些罪行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的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能终止诉讼,从而简化刑事诉讼程序,节省了人力、物力等司法资源,使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将主要精力投人到严重的刑事案件的起诉和审判中去,以提高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

3.不起诉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符合诉讼民主原则在免予起诉制度中,被免予起诉人的辩护权、申诉权得不到很好的保护,被害人对免予起诉案件不能有效地监督。不起诉制度大大改善了这一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而言,不起诉制度的扩大,一是避免了未经审判即由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给犯罪嫌疑人定罪的作法,符合刑事诉讼规律;二是规定对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可以不起诉。这样可以避免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羁押、起诉和审判,甚至有的被判处徒刑,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就被害人而言,修改后的不起诉制度赋予了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和向法院直接起诉权,有利于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

4.不起诉制度符合世界刑事诉讼理论发展的潮流在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理论中,诉讼经济原则、诉讼效率原则被普遍重视,有罪必罚的起诉法定主义已被起诉便宜主义所取代。所谓起诉便宜主义是指对确认没有追诉必要的案件,赋予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便宜行事的权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符合该法相关规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权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不起诉只有终止诉讼的效力,这实际上是有条件、有限制的采取了起诉便宜主义。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不起诉制度的弊

1.不起诉制度在发挥了了巨大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有其自身的缺陷:

不起诉很可能被滥用由于相对不起诉的条件都是比较弹性的,证据是否充足的判断是有检察官作出的,因此检察机关在决定不起诉中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这种自由裁量权又缺乏有效的外部制约,因此,很难保证某些检察机关能在任何时候都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而作出正确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

2.不起诉对被害人的影响很大在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作出不起诉决定对被害人的影响是很大的。在广大的守法群众朴素地认为一个人犯了罪就理所当然要受罚坐牢,被害人正翘首等待对侵犯自己权利的人的审判的时候,结果却等到不起诉决定书,刑事诉讼到此结束。这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3.不起诉对侦查机关的影响也很大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前,侦查机关总是认为应该符合起诉的条件,才会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实际上是对侦查机关前期工作的一种否定。这势必会影响侦查机关的工作热情。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一)进一步明确不起诉的条件(这主要是针对相对不起诉而言)

新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法条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并不强,司法解释也没有对这一问题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3条清楚地规定了检察官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11种情形,这虽然是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一种限制,实际上也是对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一种指导。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如果能对可以决定相对不起诉的情形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将使我国的刑事不起诉有更加有章可循。

(二)建立不起诉的集体决定机制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不起诉的决定实际上是个别检察官的意见。集体的意见可以有效地避免应被起诉犯罪嫌疑人通过疏通各种关系而获得不起诉。我国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完全应该掌握不起诉的决定权。美国对重罪的起诉都要经过大陪审团,美国联邦和半数的州对重罪案件必须由大陪审团决定是否起诉。我们完全可以在立法时吸收其中合理的成分,设立不起诉由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制度。

(三)设立强制起诉制度

这项权力能重新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将提起强制起诉程序的权力赋予被害人是不现实的。如果将这项权力赋予侦查机关,将会加强侦查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制约。侦查机关在收到不起诉决定后,有权提出复议,复议的结果如果是维持不起诉的决定时,侦查机关应当有权提起强制起诉程序,由检察机关另行组成人员进行起诉。在今后的条件具备的情况,应允许被害人请求侦查机关提起强制起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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