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被害人同意的法律效果
2009-07-05王圆圆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期
关键词:法律
王圆圆
摘要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对于经被害人同意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行为在总则中也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只是将其作为除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外的其他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之一予以论述。然而实践中往往容易碰到经被害人同意而实施侵害的行为,对此应如何处理,如果立法不能作出规定则在很大程度上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本文从被害人同意的法律效果出发,探讨了被害人同意这一问题。
关键词被害人同意法益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90-01
被害人同意,意指法益主体对他人以特定方式侵害自己可以支配的法益的行为所表示的允许。豍对经被害人同意的行为不追究法律责任是一个古老的法律原则,尽管如此各国的刑事立法依然体现出相当的不同。
我国现行刑法对被害人同意的行为性质和法律效果均没有做出规定,笔者在此拟探讨不同情况下被害人同意的行为性质,提出确定其法律效果的基本理念。
一、被害人同意的行为所侵犯的利益
在被害人同意的正当性依据的问题上,历来存在着利益放弃说和法益衡量说这两种主要观点。基于对刑法的任务和机能、对刑事违法性的本质等问题的不同理解,笔者认为,利益衡量说是其中最为成熟合理的,该说认为法益是服务于个人的自由发展的,被害人放弃自己的利益是其行使人格自由权利的表现。在一个保护公民自由的法律价值体系内,法律应当确保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念和判断行使自主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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