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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

2009-07-05丛菲成澎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期

丛 菲 成 澎

摘要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知识产权自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在协调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时,一方面,知识产权法要对其所确认的独占权进行自我限制,另一方面,反垄断法也要对行使知识产权所产生的限制竞争的后果给予一定程度的宽容,最终达到一种利益平衡。

关键词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利益平衡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87-02

一、知识产权及其独占性存在的正当性

知识产权是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基于智力(脑力)劳动成果,依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按照传统财产权构建理论,“财产本身被认为是确定个人自治范围的尺度”豍。知识产权与传统财产权的区别不仅表现在它超出了个人自治范围,进入公共信息广播领域,还表现在它具有以下本质属性:权利客体的无形性;权利期限和范围的法律规定性;权利内容的双重性豎。英国哲学家洛克有关于财产权自然权利理论的经典论述,他为我们社会提供了一个基本信念:每个人的劳动成果都应该得到尊重!以次类推,智慧或脑力劳动成果也是劳动成果,也应得到尊重。知识产权虽然与传统财产权和民事财产权不尽相同,甚至日益被演绎成全球知识产品垄断的工具,但同样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在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保护了知识创造者的利益,因此也应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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