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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提单的作用

2009-07-05胡月辉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期
关键词:收货人托运人受让人

胡月辉

摘要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最重要的交易工具,关于提单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对国际贸易有着巨大的影响。本文指出提单的三大作用有助于解决各种直接关系到提单的法律纠纷,明晰提单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关键词提单作用物权凭证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090-02

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它贯穿国际贸易买卖、运输、结算过程的始终,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构成国际贸易体制的基石。因此,重视提单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的作用很重要,它关系到提单单证的良性发展与我国国际贸易的顺利开展。

一、提单的定义

目前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公约主要是《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我国的《海商法》中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内容就是在参照以上的国际公约的基础上,融合我国海上贸易的实际情况制定而成的。关于提单的定义,《汉堡规则》第1条(7)规定,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我国《海商法》第71条中吸收了《汉堡规则》的定义,并增加规定,“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在提单中载明特定的收货人”的提单是记名提单,在此情况下货物只能由该收货人提货,并且记名提单不能转让。而指示提单中分为记名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指示提单。“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是记名指示提单,提单在背书后可以转让。“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提单是不记名指示提单,交货对象由托运人指定,提单在背书后也可以转让。

由此,提单就是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船长在接管货物或把货物装船之后签发给托运人,用以证明双方已经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豍

二、提单的作用

根据《汉堡规则》和我国的《海商法》,提单有以下三个作用:

(一)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

提单一般在班轮运输的情况下签发,班轮公司印制的提单是具有标准格式的单证,在提单的背面会统一记载详细的合同条款,但这些条款一般不被视为合同本身,仅作为合同的证明。因为,在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提单之前,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就货物运输订立了运输合同,在协议中具体规定了有关货运的事宜,包括船名、开船日期、航线、运价和停泊港口等,这些承运条件如果托运人接受,并办理了定舱或托运手续,如填写托运单,一旦承运人接受托运并签字或盖章后, 运输合同即告成立。豎提单的签发在运输合同之后,提单的条款不能与先前签订的合同相违背,当提单与任何原先协议发生冲突时,承运人和托运方将直接依据先前达成的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不是参照提单。

在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凭证还是提单本身就是海上运输合同这一问题上,一些国家的法律认为,提单本身不是运输合同。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也认为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首先,提单的签发晚于运输合同的订立。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在托运人依据班轮公司的船期、费率等规定与班轮公司洽定舱位时已经成立,而提单是在承运人收到货物或货物被装船后才由承运人签发,时间上晚于合同订立,已在运输合同有效履行期限内了。其次,运输合同的签订基于承运人和托运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因此运输合同上应有承托双方的签字;而提单只是由承运人签发,因此提单上只有承运人的签字而没有托运人的签字,这与合同订立的形式要求不符合。

笔者赞同提单只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但笔者认为这只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成立。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由运输合同确定,提单背后的条款即是承托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如果提单条款与运输合同不矛盾,则提单后面的条款可以作为运输合同的补充,在这个意义上,提单只是运输合同存在的证明。然而,在一般情况下,货物的托运人是国际贸易中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卖方在将要出售货物提交给承运人、收到船方签发的提单后,会立即将提单转让给买方,买方也有可能将提单背书转让给其他受让人。提单的受让人不是原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其并不知晓原托运人和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的内容,更对他们之间的特殊约定无从知晓,仅以提单记载的内容为限接受转让交易,在这种情况下,提单对受让人来说就不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或补充,而是受让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本身。提单受让人和承运人的行为只受提单条款的约束而不受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任何协议的约束,因此,提单就有了运输合同的作用。

(二)提单承运人出具的接受货物的收据

提单是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在提单上通常记载货物的数量或重量,货物的表面状况,以及货物的主要标志。

关于在承运人对提单的记载有疑义时的处理办法,我国《海商法》第75条规定:“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第77条中进一步规定,如果提单上不进行批注,则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就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所谓初步证据,就是指承运人如果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其收到的货物与提单上的记载不符,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提出异议。因为提单中有关货物的记载事项一般是依托运人提供的资料填写的,例如,在收货人根据提单记载发现货物有短少而向承运人请求赔偿时,如承运人能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短少的货物并未装上船,则承运人就可以不对短少的货物负责。豏

提单的证明作用在托运人手中只是初步证据,但在托运人将提单背书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对于提单受让人来说,提单就是最终的证据而非初步证据。因为提单受让人是根据提单上的记载事项受让提单的,其对货物的真实情况毫不知情,如:货物装船时已破损。如果提单中的记载与真实情况有出入即记载不实是由于托运人的原因造成的,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提出抗辩,但承运人不能以此抗辩对抗提单的受让人。承运人根据接受货物及包装的缺陷情况附加条文或批注的提单为不清洁提单。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可以接受者外,银行拒绝接受不清洁提单。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银行或买方或提单的受让人只接受已装船的清洁提单。豐因此在实务中,卖方为顺利向银行议付货款,或者买方为顺利将提单再转让都不希望承运人在提单上批注,也有承运人与托运方串通,明知货物有破损而不批注。当提单受让人作为收货人提货时,其可以立即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而承运人不能以其与托运人有约定为由抗辩。

(三)提单是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提单物权凭证的效力不是生来就有的,它是随着国际贸易和远洋运输行业的发展而产生的。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指提单的持有人对提单和提单项下的货物具有支配权,持有了提单即拥有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转让提单便转让了提单项下的货物。

提单的物权凭证的效力得到了多数国家的支持,各国法律一般都明确对提单代表货物这一点加以保护,如德国《商法典》第650条规定:提单受让人根据提单有权提取货物,受让人从船长或船代接受货物运输时起,便对已托运货物享有权利。韩国《商法》第820条规定,提单准用第133条的规定,依照提货单领取货物的人交付提货单时关于对货物行使的权利,其交付提货单与交付货物有相同的效力。希腊《海事私法典》第172条规定:就取得货物的权利而言,把提单交付给前条规定的有权益的提单持有人,其法律后果与交付货物本身的法律后果相同。豑

远途海上货物运输的时间长,提单持有人为了资金的需要,往往会在货物运输途中将提单项下的货物出卖,这时提单原持有人不可能向受让人交付运输途中的货物。依商业惯例,提单的转让一般即表明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如承运人向非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则须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赔偿责任。豒

有学者认为,提单不是物权凭证,它只是收货人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的凭证。提单只是一种可以转让的可向承运人提货的凭证,因为提单的签发人无权确认货物物权归属,货物的归属应该依照货物买卖合同以及调整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来确定。提单持有人持有提单意味着对货物的拟制占有,有权向承运人提取货物。在符合贸易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提单持有人享有货物的物权,但这并不是毫无例外情况的,不排除持有提单而不具有货物物权的情况。豓因为提单的持有人是提单项下货物的合法所有人这一点,才赋予他有合法的依据和机会持有提单,并不是仅仅因为他持有提单才成为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人。也有学者认为,物权的特征之一在于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而提单针对的义务主体是承运人,是特定的。豔对提单物权凭证效力持否定态度的学者认为提单只是货物交付请求权的表现,持有提单虽然在多数场合有望直接占有货物,但当货物于运输途中灭失或者最终有第三人善意取得时,货物的现实交付就失去了可能性, 提单的物权则无从谈起。

笔者认为,提单与货物的拥有虽然不是同一的,存在一定的分离性,比如提单遗失或者遭窃的情况下,凭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就不是货物的合法拥有者。但即使是存在提单物权性弱化的问题,也不应该否定提单的物权性,否则,当代国际贸易中广泛采用的信用证付款方式的存在就要受到威胁,至少银行的权利就得不到保障。无视提单是承运人向收货人交货的具有物权性质的凭证,后果将是银行的正当合法利益受到侵犯或是信用证的收益人不能安全收汇。提单有正本和副本之分,一般规定只有正本提单才有提取货物的权利。副本提单没有物权凭证的效力,是不被允许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作为提取货物的凭证的。但实践中,部分货物买卖契约中的买方往往凭副本提单加保证书就提取到了货物,严重破坏跟单信用证的流转机制,因为买方有可能在提取货物后不去银行赎单,银行作为正本提单的持有人既得不到货款又损失了对货物的支配,银行的利益自然受到影响,所以必须要承认提单的物权凭证效力,这对银行利益的保护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综上,提单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发挥的作用是巨大的,在理论和实务上有进一步深入探讨的必要,这对促进我国国际贸易和远洋运输业的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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