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构社会主义法律下的反腐败机制和体制
2009-07-05张勇
现代经济信息 2009年23期
张 勇
人民群众参与理论的先驱安斯坦认为:“人民群众参与是一种人民权力的运用,是一种权力的再分配,使目前在政治、经济等活动中,无法掌握权力的民众,其意见在未来能有计划地被列入考虑”。笔者认为建构人民群众积极有序参与反腐败的新机制和体制的根本是群众参与,具体可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以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权力制约权力运行机制为手段,使人民群众有权充分行使监督权;另一方面,以正确利益导向机制为核心,建立健全权力制约配套制度。
一、以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权力制约权力机制为手段,使人民群众有权充分行使监督权
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切入点,构建权力制约权力运行机制,实现人民群众真正的监督权和制约权。腐败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乃至生态环境方面的。但从一般意义上讲,腐败的根源是主观、客观和环境合力作用的结果 。从主观上讲,腐败的根源在于权力者人性的缺陷、个体的需要和职业道德的沦丧,这是腐败的根本原因;从客观上讲,权力客体(人或物)的非规范行为或诱惑是导致腐败的重要客观原因;从环境上讲,社会结构的异化、民族文化传统的陋习和社会价值观的变迁,是腐败产生的不可忽视的原因。 但根本上是权力缺乏监督和制约。正如孟德斯鸠所说:“权力不受监督,必然导致腐败,要防止掌权者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去制约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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