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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域下的高校勤工助学管理策略

2009-07-02

学理论·下 2009年4期
关键词:勤工助学高校大学生

周 忠

摘要:随着大学生勤工助学的日益升温,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给高校管理带来了新的问题。勤工助学是大学生一项法定权利,高校不能一概禁止。针对大学生勤工助学过程中不断涌现的新问题,各高校应采取相应的策略,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大学生勤工助学行为加以引导、监督和管理。

关键词:高校;大学生;勤工助学;因应策略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09)08—0189—02

自1993年9月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联合发文,要求高校把勤工助学活动作为“高校改革的配套措施”和“学校重要的日常工作”认真对待以来,大学生勤工助学的市场日益扩大和丰富。[1]但随着大学生勤工助学的日益升温,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如勤工助学大学生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有的大学生因为勤工助学过多影响了学业的完成等等。针对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出现的问题,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部、财政部于2007年6月联合制定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为高等学校对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对大学生勤工助学行为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高校应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199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规范和调整整个高等教育的法律。其中第五十六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2]

从我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不管大学生勤工助学是自愿性的无偿工作,还是以赚取劳动报酬为目的有偿劳动,都是有法律依据的。换言之,大学生勤工助学是大学生的一项法定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可以随意剥夺的。鉴于当前大学生就业的压力,各高校普遍设有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但目前各高校普遍对大学生勤工助学的关注程度不够。即使有些高校设立了勤工助学指导机构,其勤工助学职能的范围也主要是针对校内,由学校自身开设勤工助学岗位并加以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指导几乎处于空白,即使有宏观指导,但效果也非常有限,更谈不上维护校外打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了。

2007年6月施行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八条也规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因此,各高校应建立专门的勤工助学指导机构,对大学生勤工助学进行指导,使大学生的勤工助学得以健康有序的发展。[3]

二、高校应该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提供安全、可靠的岗位信息

由于学校提供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有限,并且主要是为贫困学生提供扶持和帮助,难以满足同学们对勤工助学工作的不同需求。因此,获得勤工助学信息渠道有限的大学生往往只能把目光投向中介公司,依靠校园内散布的招聘小广告来寻求勤工助学。加上学校对大学生从事勤工助学的关注度不够,这就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为虚假信息的传播推波助澜。

针对该种情况,《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高校应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为此,学校勤工助学机构除了要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勤工助学”态度和观念,还应该积极建立勤工助学网络信息平台,为学生提供安全、可靠的勤工助学信息,使大学生尽量由学校通过正规途径进行勤工助学。对家庭有困难的学生尽量通过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解决;高校也可以定期举办专场勤工助学招聘会,增加大学生与单位零距离接触的机会。学校的勤工助学信息中心不应局限在为贫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上,应该能够为所有需要勤工助学的大学生服务。

高校可以通过与某些用人单位建立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积极开辟能提供长期、稳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基地和实体,甚至可以建立自己的基地,建立自己的经济实体。具备条件的高校,可以依靠自身的人才优势,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勤工助学经济实体,充分利用校内资源,逐步走向社会,寻求稳定的社会市场,达到容纳学生数量大、渠道畅通、岗位稳定的规模效益,以保障大学生勤工助学可持续发展。

另外,高校应尽量争取提供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关的工作岗位。这就需要加强与人才市场、劳动部门的定点联合,尽量把学生所学专业与岗位需求结合,力求高层次的岗位,使得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可以理论与实际结合,学以致用。大学生们也应尽量结合自己的专业来进行适量的勤工助学活动,提高实际工作能力,更可以巩固自己的专业知识,一举多得。

三、高校应加强对大学生法制意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大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据调查,大多数大学生在勤工助学期间权利都曾受到过侵害。从目前情况来看,大学生普遍缺乏社会经验和自我保护意识,维权观念不深入,遭受侵权后往往选择消极退缩的态度。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也几乎都与大学生自身缺乏自我保护有关,很多大学生不知道怎样和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无法辨认用人单位信息的真伪,以及在出现不安全因素和发生事故后不知道怎么办,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大学生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为此,学校相关机构可以开设系列辅导讲座,加强勤工助学大学生的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教育。

(一)加强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防患于未然

首先,要教育大学生对各式各样的勤工助学信息有一定的鉴别能力。现在大学校园里各种勤工助学信息鱼目混珠,大学生要能够分辨出哪些是具有明显欺骗性质的招聘信息,如有些勤工助学信息也不说明是做什么工作的,动辄月薪就是好几千元,这种信息要么带有欺骗性质,要么就是从事传销或色情服务之类违法的事情。通过此方面的教育,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防止大学生勤工助学时权益受到侵害。

其次,对于通过中介寻求勤工助学的大学生,要教育他们能够对中介机构的合法性有清楚的认识,大学生首先应该看中介机构是否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固定的办公场所等。大学生通过中介机构寻求勤工助学时可以要求中介机构出具这一文件。

另外,也要教育大学生在勤工助学前慎重了解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比如工作内容和性质是否合法,工作条件如何,工作是否适合自己等。另一方面,勤工助学期间应该主动与用人单位或用工个人签订协议或合同。很多大学生勤工助学过程中权益不能得到保护,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缺少书面证据。合同或协议可以简单一些,但一定要有,而且核心条款一定不能少,如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包括报酬方式以及报酬的领取时间)等。在未经过全面研究合同条款,未清楚合同对自己的利害关系时,不要草率签字。还要注意是否存在根本无法做到的“霸王条款”, 是否存在潜在的欺骗行为都应做出事前的鉴别。我们遇到过很多同学签了根本无法履行的合同,结果是自己付出了劳动,不仅没有得到报酬,还造成了自己违约。

最后,要教育大学生在遭受侵权后积极通过正当渠道维权。根据相关调查,在权利遭受侵害之后,有79%的大学生选择自己忍受损失,11%的同学选择私下与同学一起解决,只有10%的同学会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4]因为侵权的风险较小,就会造成侵害大学生权益的行为更加有恃无恐,愈演愈烈。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除了因为损失不大、没有书面证据、诉讼程序繁杂和高昂的费用之外,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有部分同学压根就不知道怎么去维权。因此,在维权的途径和方法上,大学生们也亟需得到学校的帮助。学校要教育学生,当勤工助学过程中遇到权利受到损害的情况时,千万不要一时冲动、私下采用暴力解决,更不能忍气吞声,任凭中介摆布,要知道维权、懂得维权、善于维权,要学会利用正当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对大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知识教育,提高大学生依法维权的能力

作为当代法治社会的公民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常识是毋庸置疑的,那么,作为未来法治社会主力军的大学生更需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并具备更高的法律意识。大学生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识很多,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等等,但为了防止大学生勤工助学过程权益受侵害,应该对大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知识教育,主要应该是《合同法》、《劳动法》等与学生勤工助学过程中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学习。通过相关法律知识学习, 让大学生真正做到懂法、守法、用法,在面对不法侵害时能有效地利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大学生依法维权的能力。

(三)高校应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的跟踪管理,确保大学生勤工助学健康、有序发展

尽管目前各高校都为学生提供了一定的勤工助学岗位,但不论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远远不能满足大学生的需要。因此,更多的大学生愿意在校外寻找勤工助学,而不满足于学校所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

由于目前大学生勤工助学大多并不是通过学校,而是自己独立在外寻找各类勤工助学。这一部分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就成了令人头疼的问题。因为无序的勤工助学,不仅可能使学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甚至使部分同学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而更为普遍的现象是,有一部分同学由于勤工助学过多,或由于时间安排不当的缘故,已经严重影响了学业。无奈之下,高校勤工助学部相关负责人只能向学生发出善意提醒,勤工助学应该在保证学业和自身身体状况的前提下合理安排。

学校无法对大学生勤工助学进行有效监控,这是大多数高校遇到的难题,也是高校管理中的一大薄弱环节。针对这种情况,《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第二十三条规定,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高校管不了用人单位,但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对学生的管理达到同样的目的。为此,我们建议,高校应对大学生勤工助学应实行登记备案制。这样就可以使学校了解学生勤工助学的去向,宏观地把握大学生的勤工助学状况,还可以使学校能为学生提供一些具体的服务,如在工作种类、用人单位的选择上以及合同的签订上都能够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进而达到充分保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四、结语

进勤工助学是大学生从学校过渡到社会的关键时期,这个时期对他们人格的完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维护大学生勤工助学期间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关系到大学生个人的利益,更是社会进步、文明的重要体现。因此,高校相关部门应积极行动起来,对大学生勤工助学加强引导和管理,使大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步入正常、健康、有序的轨道,使大学生通过勤工助学获得学业与社会实践能力的双丰收。

参考文献:

[1]李显东.劳动纠纷法律解决指南[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1-68.

[2]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3]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4]北航.大学生校外兼职权益侵害现象调查报告[J].当代青年研究,2007,(11).

(责任编辑/石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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