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阶段辩护方获取证据的权利
2009-06-25陈海平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9年2期
陈海平
摘要:保障侦查阶段辩护方获取证据的权利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强化辩护效果、实现程序正义、完善律师帮助极为关键。对该权利的保障,英美法系国家主要以确认自行调查取证权等直接方式实现,大陆法系国家则倾向于采取证据保全等间接方式,大陆法系国家慎重授权并适当限制的做法更值得借鉴。我国不宜直接确认调查取证权,确立证据保全申请权、特定侦查行为律师在场权、侦查阶段律师阅卷权的做法更为适宜。
关键词:侦查阶段;辩护方;获取证据
中图分类号:DF793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辩护方在侦查阶段获取证据的任何权利,曾被寄予厚望的新《律师法》仍然没有明确侦查阶段律师之辩护人地位,也没有明确授权律师在侦查阶段获取证据的权利,甚至没有明确授予律师申请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的权利。(注:有关律师获取证据的权利规定于新《律师法》第35条,该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笔者以为,侦查阶段辩护方无获取证据的权利,这只是暂时的,确认这一权利是大势所趋。就这一问题而言,我们对《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抱以乐观态度和美好期待,但如何配置这一权利尚需慎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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