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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的分配问题研究

2009-06-24汤丽娜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11期
关键词:优先权范围

汤丽娜

摘 要 新《破产法》实施之后,破产法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开始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立法中的许多不完善,破产法的主要考虑点是帮助债务人尽快从失败的经营中摆脱出来重新开始其经济生活,所以企业破产中的关键问题是破产财产分配顺序问题。本文从破产财产着手,就此问题在立法上的规定及实务中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分配 范围 优先权

中图分类号:DF462

一、破产财产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破产法是商品经济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商品经济的运转与发展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有人称:“一个国家的破产法制度完善与否,己成为衡量其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破产财产是用于破产清算分配的财产及财产权利。破产财产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

二、我国现行破产财产的法律规定

近年来,我国破产案件大幅度上升,这对企业破产法律的需求显得更加突出。据统计,从1994年至2003年全国法院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61464件。

这些客观情况都要求我们尽快出台一部统一的破产法。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破产财产的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破产法>意见》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至条七十条都进行了详细规定。破产财产范围包括: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

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享有所有权以及国有企业被授予经营管理权的财产,均属破产财产。包括四类: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货币、有价证券和投资权益。

(二)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企业财产。

依据《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破产企业的清算组可以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并有权决定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通过清算组的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属于破产财产。

(三)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1)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物权 (2)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合同债权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票据权利 (4)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股东权 (5)破产企业享有的知识产权(6)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补足部分(7)因错误执行破产企业,执行回转后的财产(8)破产企业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9)破产企业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己到期的债权(10)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抵押物、留置物和出质物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抵押物、留置物和出质物。

三、破产法下的破产财产分配顺序

破产实施宗旨,是要保证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保护社会利益,保障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破产分配顺序更直接关系着具体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能和社会的稳定。

(一)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因破产财产的构成和管理,破产程序终结时的费用,称为破产费用。破产财产构成后,为处理破产事务产生的称为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用;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所需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共益债务包括:因管理人请求履行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产生的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二)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工资、社会保险费关乎职工生存的基本权利,确保工资、社会保险费受偿的法定优先权己成为国际立法惯例。我国的《海商法》、《合同法》对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的优先偿付都有规定,毕竟固定的收入是雇员用来来维持生计的。从社会政策和道德要求出发,在破产程序当中,这些权利更需要特殊保护。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当支付工资时,劳动力所有者的劳动力早己经物化到劳动力购买者的实物中了。在新企业破产法公布后,破产人将优先清偿企业担保人,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仅能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

(三)税收债权和普通破产债权。

税收债权专指破产财产分配中的税收债权,是一种优先破产债权。税收是国家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物质基础,具有强烈的公益性。赋予税收优先权可以从制度上给税收债权保障,巩固国家财政基础。

在进行破产财产的分配时,应先清偿居前顺位的破产债权。将居前顺位的破产债权清偿完毕,剩余的对下一顺位的破产债权进行清偿。对于同一顺位的破产债权进行清偿时,如果破产财产足够清偿的,应予以足额清偿;不足以清偿的,应按照债权比例进行平均分配。为保障破产法的实施,还必须有其他相应的配套法律制度,如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配合,这些法律法规对破产法的实施具有重要的辅助作用。完善破产法的实施环境,全面认真地实行破产制度,才能深入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作者:华东政法大学研教院2008级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沈路涛,邹声文,张旭东著.<企业破产法>一年终破“茧.新安晚报.2004年6月22日第11版.

[2]余力.新企业破产法面临最后抉择.南方周末.2004年12月23日.

[3]韩长印.破产优先权的公共政策荃础.中国法学.2002年第3期.

[4]唐海滨.关于我国破产理论与实践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1995年第2期.

[5]慕宏伟,王景成.浅议我国破产程序中工资优先权制度.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年第1卷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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