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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军赴索马里海域护航的法律基础分析

2009-06-15

学理论·下 2009年5期
关键词:国际法

李 方

摘要:我国政府向亚丁湾和索马里海域派遣军舰护航,其法律基础是安理会先后通过的数项决议和《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有关规定。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体现的国际法,也确立了适用于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以及其他海洋活动的法律框架。

关键词:护航行动;国际法;国内法;法律意义

中图分类号:D909.3/7[422]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11—0128—02

索马里沿海水域发生的海盗行为和武装抢劫船只破坏国际和平秩序的行为,给国际航运带来了极大的隐患,也使我国的航运权益直接面临海盗威胁。经过联合国授权和索马里过渡政府请求,我国海军派遣舰艇前往亚丁湾、索马里海域参加护航行动。通过分析并了解此次护航行动的法律基础,对海军护航行动的展开提供了法律参考,对以后此类活动的实践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海军赴索马里海域护航的国际法基础

(一)《联合国宪章》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有关规定是我国派遣海军舰艇打击索马里海盗的最基本的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依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这是打击索马里海盗的一个关键性条款,它既是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到以强制手段维持或恢复和平之间的连结条款,又是宪章关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的诸项规定中的基础条款,所以被认为是联合国集体强制行动的法律基础。纵观索马里海盗实施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安理会可以足以断定是对和平的一种威胁、破坏的行为,适用于第四十一条或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是各国采取军事行动使用武力来打击索马里海盗组织的最基础的依据。其中,《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第四十二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如认第四十一条所规定之办法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的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此项行动得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空海陆军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本条是第三十九条的具体运用,是在必要时采取武力的强制办法,旨在以合法使用武力来消除对于和平的威胁等行为。这两条的规定为联合国授权各个会员国进入索马里、亚丁湾打击海盗的军事行动提供了直接的法律基础。

(二)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有关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历次通过的各项决议是向索马里海域派遣舰艇打击海盗的另一重要法律基础。回顾以往关于索马里局势的各项决议,特别是第1814(2008)号、第1816(2008)号、第1838(2008)号和第1846(2008)号决议,也是此次护航任务的法律依据。其中1816号决议中详细规定了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所能采取的行动:呼吁各国和包括海事组织在内的有关组织应索马里及附近沿岸国的请求,向其提供技术援助,以增强这些国家的能力,确保沿岸和海上的安全,包括打击索马里及附近地区海岸沿线的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决定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为期六个月内,在过渡联邦政府事先知会秘书长情况下,同过渡联邦政府合作打击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的国家可进入索马里领海,以制止海盗及海上武装抢劫行为,但作法上应同相关国际法允许的在公海打击海盗行为的此类行动相一致;以同相关国际法允许的在公海打击海盗行为的行动相一致的方式,在索马里领海内采用一切必要手段,制止海盗及武装抢劫行为。

从1816号决议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各国舰艇进入索马里海域联合打击海盗的行为是完全符合联合国的各项决议的。当然,这是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之下的,那就是打击海盗的行为是在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通过安理会发出请求的前提下进行的。

(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中对此次的联合打击索马里海盗的活动也是有相关规定的。《联合国海洋公约》第101条详细规定了海盗行为的定义,而对比索马里、亚丁湾海域所发生的事件均是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这些行为是在此条规定的海盗行为的定义的框架内的,我们有理由对这些非法的、有危害的海盗行为进行联合打击。《海洋法》第88条规定: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一般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不排除公海上与《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相一致的军事用途。这一观点已在1985年联合国秘书长所作的一篇报告中得到体现。这一报告还指出,在行使集体自卫权时,集体安全当事国显然可以在国际法规定的限制下,在公海上使用武力,以保护集体军事力量、公务船舶和飞机。在实践中,海湾战争后,经安理会授权,军舰用于执行经济封锁任务;当前,同样经安理会授权,各国海军可云集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执行护航任务。

《海洋法》第100条规定,所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进行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盗行为。而且《海洋法》明确了对海盗罪的普遍管辖原则以及赃物应交还原合法的所有人的原则,也明确规定了对海盗行为实施扣押的主体及其相关措施,具体又可分为船旗国管辖和普遍性管辖两种,而普遍性管辖是指各国对于公海上发生的违反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以及某些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行使管辖权。由于发生海盗行为而进行的扣押,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扣押的船舶或飞机实施。毫无疑问,《海洋法》规定的惩治海盗罪的制度与规则为国际社会打击索马里海盗提供了原则性指导。

《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第3条的第1款和第2款也对海上的犯罪行为进行了界定与归类。第6条则明确了对罪行的管辖权,第1款中规定罪行发生时是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或发生在该船上;第2款规定案发过程中,其国民被扣押、威胁、伤害或杀害。我国的船只通过索马里海域时受到海盗的袭击,案发时我国的船只挂有我国国旗或挂中国香港旗,而且我国的船员也被劫持,依据《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第3条、第6条的规定,中国完全可以行使管辖权,对索马里海域的海盗进行打击,维护中国的航运权益,保护中国的公民免受海盗的袭击。

对于以上所涉及到的国际法,我国已经签署并且获得了批准加入,那么中国就应该履行公约所赋予国家的义务,对索马里海域的海盗进行打击,为我国的船只保驾护航。

二、我国海军赴索马里海域护航的国内法基础

对于我国海军的护航任务来说,国内法方面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管辖权的规定。《刑法》第6条属地管辖权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第8条保护管辖权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第9条普遍管辖权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于本法。

通过《刑法》的相关管辖权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不论是属地管辖、保护管辖或者普遍管辖,都是我国海军进行护航任务的国内法基础,尤其是普遍管辖。中国是《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的缔约国,按照《刑法》的普遍管辖,中国应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三、我国海军赴索马里海域护航行动应注意的国际法问题

第一,打击索马里海盗必须尊重索马里的国家主权。索马里政府对近来多艘外国军舰未经索马里过渡政府同意就部署在索马里领海内表示单方面的谴责,因为这践踏了索马里的国家主权。因而,帮助索马里打击沿海地区的海盗,应该与过渡政府协商并获得其同意。决不能无视于索马里的国家主权而擅自进入其海域,这是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第二,打击索马里海盗必须依据《海洋法》规定的惩治海盗罪的制度与规则行动。在护航的任务中,对海盗的打击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动,避免不合比例的攻击和违法的行为,从而使护航行动顺利进行。这有利于维护国际法的权威及国际社会的稳定,使我国海军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

四、我国海军赴索马里海域护航的法律意义

从古到今,所有的军事行动都要求“师出有名”,也就是要有法律的依据。因此,明确我国海军赴索马里海域护航行动的法律依据对鼓舞我海军士气、明确作战任务的意义重大。同时,护航任务的“师出有名”也可以消除国际上对中国的不良舆论,这样也能因为合乎法律而得到各个国家的协助。

近年来,中国在反恐行动、维和行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国际社会和国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做出了贡献。了解此次护航行动的法律基础,以及在执行任务中应遵循的关于国际法和武装冲突法的规定,对中国部队执行非军事作战行动有借鉴及指导作用。同时,对此类任务的法律基础的分析,可以使部队官兵进一步加深对国际法和武装冲突法的了解,有利于树立部队官兵的法律意识,强化部队官兵的遵法、守法与用法的意识。当然,遵守国际法和武装冲突法的有关规定来执行军事行动和非军事作战行动,对我军维护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安全是有重大意义的,也有利于我国在国际上树立良好的国家形象。

参考文献:

[1]许光建主编.联合国宪章诠释[M].山西教育出版社,1994.

[2]李星光.中国军舰赴索马里护航合理合法[N].解放军报,2008- 12-22.

[3]李星光.军舰在公海的权利[N].解放军报,2009-2-4.

[4]联合国安理会第1816号决议,2008年6月2日安全理事会第5902次会议通过.

[5]刘恩照.国际恐怖主义[M].世界知识出版社,2006.

[6]刘楠来等.国际海洋法[M].海洋出版社,1986.

[7]王铁崖主编.国际法[M].法律出版社,1995.

(责任编辑/王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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