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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的特性演变与中国的海洋权益

2017-01-18江河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6年23期
关键词:海权软实力国际法

江河

【摘要】从海洋霸权到大国政治,海权的权利转向推动了海洋法的发展。早期的霸权政治决定了传统海洋法的国内法特性和传统海权的权力属性。在大国政治和现代国际法的互动中,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核心的海洋法制度对国家海洋活动的规范使大国海权具有权利属性。在这种情形下,中国海洋权利的设置和构建更加依赖于国际软实力;在广义的海洋维权实践中,海洋属性的基本构成为增强这种软实力提供了理论分析框架,也有利于中国制定有效的外交路线图。

【关键词】 海权 大国政治 国际法 软实力

【中图分类号】D993.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6.23.003

任何法律客体都具有自然属性和人文社会属性,海洋的自然属性决定了她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价值,而人类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使海洋的人文社会属性不断增强,海洋不断地成为文学、历史和法律等学科的重要客体。海洋所蕴藏的丰富资源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在世界一体化的进程中,对海洋的开发和利用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大国的兴衰,而海权的强化对于一个国家的崛起有着重要意义。大国对海洋的战略控制和小国对海洋的资源依赖,都使海洋成为各国追求其核心利益的国际空间或法律客体。在经济全球化时代,陆地资源的日益枯竭加剧了各国之间的蓝色圈地运动,世界各地海洋争端此起彼伏。以欧美霸权国的兴衰为历史经验,以中菲南海仲裁案为现实背景,大国海权与海洋法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这种联系随着国际政治和国际法的历史博弈而不断发生变化。在中国和平崛起之际,当南海争端的和平解决陷入重重困境之时,有必要以大国政治与国际法的互动为理论基础,实证地分析海权的属性演变与海洋法发展之间的相互关联性,并以此为中国制定有效的海洋维权路线图。

海洋的基本属性分析

海洋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其总面积约3.61亿平方公里,约占地球表面积的71%,是地球表面最大的水体储存区。①海洋作为地球上的三大生态系统之一,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极为丰富的自然资源。作为一种可供获取和利用的资源,海洋自古以来就是人类生产和生活中所必需的客观实体。从海洋资源不断被纳入人类法律调整范围的事实可知,作为一种法律客体,海洋的社会属性渊源于人类在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生产关系。当这种生产关系在特定的空间范围里达到一定的规模时,在微观的个人层面也就发展出生活领域的人文特性。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以及在资本主义对海洋进行赤裸裸地资源开发过程中,海洋的自然属性超越了人文属性,蓝色圈地运动的兴起使全球海洋争端此起彼伏。

海洋的自然属性及其法律意涵。海洋是一个综合的自然系统,是由海岸与海底构成的基岩海盆、其内的海水、水体中的生物以及海盆上空的大气所组成,是位于地球表层不断发展变化的动态体系。海洋对于生命的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海洋被称为生命的摇篮,现代科学一般认为生命起源于海洋,最早的简单生命体产生于海洋与大气一系列复杂的相互作用中,并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进化为更加高级和复杂的生物。在人类发展的过程中,海洋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海洋蕴藏了丰富的自然资源,在古代,海洋就为人类提供了丰富的渔业资源。随着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海洋的依赖也日益加深,海运在国际交往特别是国际贸易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不仅如此,海洋中蕴藏的丰富自然资源也成为人类争相开发的目标,尤其是在人类社会高速发展、人口不断膨胀的今天,日益枯竭的陆地资源与人类不断增长的需求之间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而海洋蕴藏着的丰富资源使得其在当今成为各国争相占据的对象。可见海洋从一种自然存在的客观实体,发展到作为法律上的物,与海洋自身可供支配的物质资源息息相关。

同样,不仅沿海人民的生产和生活依赖于海洋,国家的生存和发展也离不开对海洋的利用与控制。可以说,海洋所蕴藏的丰富资源正是一个国家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基本要素。与此同时,海洋运输业的发展也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必要保障。历史上,控制并利用海洋一直是世界大国追求的目标。②从“海上马车夫”荷兰到“日不落”英国再到当今的美国,不难看出海洋霸权对于国家兴盛的决定性作用。除此以外,海洋对于国家安全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历史上,陆地国家经常受到外来民族的侵略,而岛屿国家相对而言则较少受到侵略,海洋对于群岛国家以及沿海国家而言是极为关键的防御屏障。

正是由于海洋对于人类生存和国家发展具有如此重要的价值,世界各国对海洋资源进行了日益频繁的开发。在这种竞相争夺海洋资源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引发了各个国家之间的海洋争端。经过长期的谈判与协商,国际社会于1982年达成了调整各国海洋权利和义务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③试图调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海洋权益之争。一方面,《公约》规范了各国的海洋开发和利用活动,它削弱了海权的权力属性,并使其通过国家软实力向权利转化。另一方面,《公约》是各个国家联盟政治妥协的产物,许多条款过于模糊和抽象。④《公约》自身所存在的这些制度缺陷,造成了当前许多海洋争端难以解决的困境。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海洋地物及其地理特征的多样性,许多海洋争端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该区域海洋地理因素的限制而变得更为复杂。⑤可以说,海洋的自然属性,尽管在客观上表现出人为可支配性与物质利益性,从而为法律所认可与调整,但它比陆地的自然属性更为多样化,于是在海洋法的实践过程中,海洋地物因其多样与复杂的自然属性,导致了许多难以解决的国际海洋争端。

海洋的人文与社会属性及其法律意涵。海洋的自然属性,使得人类对海洋产生了物质上的依赖,而在这种依赖关系的产生与发展过程中,人类在海洋的开发与利用的生产关系中形成了特定的文化和社会联系,这种人与海洋的文化与社会关联,构成了海洋人文与社会属性的重要内涵。海洋的人文属性起源于传统陆地文化在海域上的空间延伸,同时,也体现于海洋成为了人类历史和文学的新主题,其中海洋人文属性最为成熟的标志就是出现独立性较强的海洋文化,特别是相关宗教文化的形成。从人类与海洋的关系史看来,人类主要是通过海洋祭祀和文学创作等实践活动,将作为自然存在的海洋“人化”为作为人文存在的海洋文化。尤其是近代以来,大航海时代的开启,航海科技的发达,使得原本作为隔绝大陆水体的海洋,成为了人类社会相互沟通的纽带,在这种沟通的过程中发展出许多描述和反思“人—海”关系的宗教文化以及文学与艺术作品,这无疑反映了海洋人文属性的重要侧面。美国著名小说《大白鲨》就是这样一部作品,同时其创作背景说明,海洋的自然属性是其人文属性的物质基础。⑥海洋的人文属性为社会属性奠定了微观的感性基础,当这种人文属性在历史文化中得以强化,在现实中为社会所宏观化时,它就为海洋的权力与权利属性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人类开发和利用海洋的过程深刻地体现或塑造了海洋的自然属性、人文属性和社会属性。生产力的主导地位使海洋的人文属性和社会属性奠基于其自然属性,人文属性则从国内法的天赋权利⑦和国际法中民族国家的基本构成要素等不同路径奠定了海洋社会属性的历史基础。⑧

海洋的社会属性是介于其自然属性和人文属性间的一种基本属性。海洋的社会属性既具有源于自然属性的物质客观性,与人类生产力相适应的一般性社会关系相对应,同时它也具有源于人文属性的主观能动性,与宏观的政治与法律等范畴相对应。海洋的社会属性主要通过国家的海洋实践得以发展,同时,海洋在自然属性上的国际性也决定国际政治和国际法对海洋活动的重要规范作用。国际社会构建世界海洋法律秩序的历史,事实上表现为一个从无到有的国家间相互博弈的过程。早期的国际社会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规制各国海洋活动的条约,各国的海上航行以及海上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都处于一种无政府状态。在这一时期,对于无主地的先占和使用能够成为主权的法律依据,因此各个国家都积极发展海上航运事业以扩大本国的版图,同时,武力的使用被视为是国家的天赋权利,所以各国海洋霸权的争夺在手段上是没有限制的,海上霸权的争夺通常以国家实力为后盾。但是《1856年巴黎海战宣言》的诞生终结了这种具有人文特性的无政府状态,国家之间海洋权益的争夺逐步为国际法所规范,特别是国际人道法的发展不断加强了对海权战争的规范。⑨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世界各国意识到战争给人类带来了毁灭性的灾难,国际社会通过《联合国宪章》禁止了武力使用与武力威胁,战争行为被视为违反国际法,因此海战和海上武力行为已经不能作为争夺海洋权益的合法手段。更为重要的是,作为确定各国海洋权利和义务的海洋宪章,《公约》的生效全面规范了各国的海上资源开发和利用活动。

海洋所蕴含的丰富自然资源及其在国际贸易和军事战略中的重要地位使各国积极追求海洋霸权。各国追求海洋霸权的过程也是人类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过程。人类很早就开始从事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在这些生产性的海洋活动中,个人在日常生活中组成了相对固定的人际关系或民间社会团体,当对海洋的开发和利用较为持久时,渔民等行为主体的海上祭祀和文化活动都促成了海洋的人文属性。“哪里有交往,哪里就有法”,当渔民的上述活动需要国家予以规范时,行政区域、海洋立法以及海洋管理等行为就赋予海洋以社会属性。在早期的海洋法中,捕鱼和航行等自由使不同国家的沿海人民都对特定的海域从事过开发和利用活动。但是,在海洋法的演变过程中,沿海国对相关海域的主权,特别是主权权利,是不断扩展的,于是特定海域的沿海国之间就容易产生海洋争端。尽管《公约》确定了各国在不同海域的权利和义务,但在适用与解释许多模糊性条款时,应从海洋的基本属性构成上去全面而又系统地论证当事方海洋权利的合法性。海洋的自然属性、人文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相互关系及其法律意涵,都有利于论证海洋争端当事方相关权利的合法性或优先性,其中包括我国在南海海域所享有的历史性权利。

中国有着开发和利用海洋的悠久历史。据史料记载,我国商周时期,海洋经济就初露端倪,春秋战国时期,海权思想也有了萌芽。⑩早在汉代,我国人民就在南海进行航行和生产实践活动,并在这些活动中发现了南海诸岛。?宋代由于造船技术和航海技术的发展使得中国的海上航运十分发达,这一时期,中国政府已经正式派遣水师巡视南海诸岛。明朝时期,资本主义的萌芽推动了航海事业的进一步发展,郑和下西洋是中国海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古代中国对南海的开发与实践活动,是代代相传且影响深远的,从而使南海诸岛形成了浓厚的人文气息,古代中国渔民的足迹遍布南海各个角落,形成了一定规模的渔业传统与海洋文化,其中包括妈祖文化和文学作品《更路薄》。妈祖文化充分体现了南海海域的人文属性,?南海诸岛的天后庙或海神庙共同祭祀妈祖与大王,这些庙宇史迹是中国渔民长期开发和利用东、南海的客观证据。?从古代流传至今的《更路薄》则是反映中国南海海洋文化的代表性作品,?它所记录的各种渔业行为、渔业习惯乃至各类渔业文化活动,都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国海洋维权中历史性权利的论证提供了事实支撑。同时,从南海诸岛的命名也可以发现中国历史文化在南海的积淀,例如以历史人物为名的“屈原礁”“孔明礁”等,以及以传统儒家文化为特征的“礼乐滩”“仁爱礁”等。?就南海海域的社会属性而言,在官方行政和海洋管理方面,晚清政府设立了筹办西沙岛事务办、管理东沙岛委员会,而民国政府则更进一步地把南海诸岛纳入了广东省政府的管辖范围。?由此可见,中国人民长期对南海的开发和利用从海洋的属性构成上系统而又充分地论证了中国对南海诸岛所有的历史性权利。只是在资本主义扩张亦即中国沦为西方殖民地与半殖民地的过程中,中国对南海的开发和利用才为西方列强非法控制和削弱,随后在中国内战时期,南海诸国则趁机浑水摸鱼非法占领了大部分南沙群岛,从而使中国的南海维权陷入极为被动的局面。

海洋法律属性的发展及其社会基础。海洋的法律属性是属于其社会属性的一个重要维度,它是人类海洋关系规范化的必然要求。海洋的法律属性得以发展的社会基础根源于各国对海洋的开发和利用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国际政治关系。在近代社会,资本主义的海洋扩张和殖民掠夺加剧了人类对海洋的征服,现代海洋航行技术以及海洋勘探技术的提高也使各国的海洋活动日益频繁。近代的海洋霸权与现代的大国政治先后影响了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公约》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国际海洋法与国际政治交互作用的关系。这种互动关系的产生,则根源于国际法自身的开放性。国际法作为一种国家间的法律规范,由于体系的原始性和规范的碎片化,因而表现出了非常明显的开放性和建构性,国际海洋法也不例外。在国际社会中,对于国际法的制定和运行影响最大的就是国际政治。现今,以《公约》为核心的海洋法律规范在国际社会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家之间的海上法律关系越来越得到规范。然而,现行的海洋法规则并不完善,其体系性有待加强,在海权强化的过程中,国际政治仍然在发挥着重大作用。

人类对海洋的开发和利用在不同的时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这种自然属性的发展程度也决定了海洋的法律属性。在早期的资本主义社会,基于资本主义海外市场扩展和殖民掠夺的需求,各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划定本国的势力范围,在这一时期,海洋属于无主物。在各国的国内法中,“无主物”一般都通过先占取得。根据国际法的传统,任何主权管辖之外的领土也可以通过先占原则取得。所以,在早期的资本主义社会,各国通过扩张取得的势力范围通常被视为本国的私有财产。资本主义制度所表现出的自利性,使得一切人为可控且具有经济利用价值的物都被“法律化”“私有化”,而这种万物“法律化”“私有化”的结果,则为西方海权的霸权性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合法化基础,并在客观上加剧了资本主义对海洋的征服。西方的海权思想以及海洋霸权战略正是资本主义的产物,带有浓厚的资本主义色彩,而资本主义的发展需要广阔的海外市场,所以天生就具有对外扩张的性质,这也导致了西方的海权思想的扩张性,各资本主义国家纷纷走上了对外扩张和寻求海上霸权的道路。

与资本主义体制下的万物“私有化”不同,处于社会主义体制下的当代中国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积极推动建设和谐海洋,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事实上,这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发展观念,早在古典中国社会就已经有所体现。明朝时期,郑和下西洋成为世界航海史上的壮举,然而这一行为与西方的海洋扩张活动是完全不同的,“‘郑和模式的‘文明海权是建立在不以侵占他国领土和权益的友好交往,以传播中华文明和追求国际和平秩序为价值目标基础之上的。”?这一价值追求与古代中国所崇尚的儒家和谐观不无联系。尤其是儒家所主张的“和而不同”“以和为贵”,深刻影响了中国的海洋政策及其外交实践。

在陆地资源日益枯竭而人口不断膨胀的今天,海洋蕴藏的丰富的资源日益成为各国争夺的对象,“正是由于人对于海洋的独占性支配能力相对较弱,所以自古以来,海洋便具有‘可为公众利用的事实属性。当这种事实属性成为一项被普遍接受的法律原则时,海洋便以其典型的‘自然法之物‘公物的规范属性,而呈现出与陆地迥然相异的特性。”?因此,在陆地资源枯竭之时,人类就必须做出选择,如果各国仍然将海洋看成是无主物,则必然导致国际社会进入一种原始的自然状态,海洋战争不断,而现代战争必然给人类带来毁灭性的打击。这样就只剩下一种选择,将海洋视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而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对其使用必须采取“公平原则”,国际海底开发制度就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从无主物到沿海海域的主权化和海底区域的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制度,海洋在整体上的法律属性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在这种属性发展过程中,国际政治及其特性的演变为其提供了社会背景,而其中海权的历史演变则发挥了支配性作用。

海权的属性演变与海洋法的发展

在国际社会,国家是最基本的行为主体,主权是国家的本质属性。国家主权原则自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合约》确立至今,已随着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发展发生了质的演变。从早期的国家主权绝对性到晚近的国家主权相对化的发展趋势,都显示出国家主权的属性演变。而海权作为主权的一个构成要素,也随着国家主权发生同步的演变。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发展,国家之间的复合依赖性加强,在武力已经不合法的现代国际社会,国际法和大国政治的相互作用影响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在这一背景下,完全以“权力”为内涵的传统海权已经失去了其社会基础,适应新时代的海权观念必将成为主流。

大国政治与国际法。在早期的国际社会,国家主权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这体现了国家主权对内所具有的权力属性。而与此同时,《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所确立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表明了国家主权对外所具有的权利属性。国家主权的双重属性,伴随着国际法的发展而逐步显现。从早期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到晚近国际社会通过主权国家合作建立的国际法律秩序,其所展现出来的,正是一种由国际霸权到大国政治然后到各国真正平等的总体发展趋势。如果说以“恶法亦法”为内涵的实证国际法,根源于国际政治的现实主义逻辑,那么以追求自由平等为目标的自然国际法,同样也是国际政治理想主义的产物。国际法的运行论及其历史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国际法和大国政治辩证互动的基本路径和内在逻辑。

大国政治影响了国际法运行的各个环节,在实证法日益盛行的全球化时代,条约成为国际法的主导性渊源。从条约的缔结、适用和解释到国际争端的解决,国际法无一不受到大国政治有形或无形的支配。在条约主题及其文本的动议、外交大会或国际组织会议的程序控制等环节,大国通过国际软实力主导了条约的谈判、缔结和生效。由于世界文化的多元性以及条约作为外交机关而非国内立法机关的政治妥协产物,条约的文本具有概括性,且缺乏共同的法律价值和基本原则来解释和适用那些抽象条款。因此大国在条约的适用与解释以及国际习惯的论证中具有天然的话语权和程序控制权,它们所具有的自由裁量权更有效地在国际法的框架下保护其国家利益。

现实的制度都具有其实效性,尽管它们不一定合法或正统。从政治和法律的历史互动以及国际法的发展特别是其基本价值的实践来看,大国政治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只有大国政治才能使国际法摆脱原始的霸权政治,才能有效地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国际法将在某种程度上沿袭国内法的发展路径,只不过前者的过程更为漫长和迂回曲折。民主与法治作为宪政或宪法之治的基本支柱,两者往往是互为条件的。国内法的历史演进先后以专制政治、贵族或精英政治以及公民政治为社会基础,每个阶段都与一定的法治水平相适应,在整体上法治是逐步得以实践的。在国际关系的特定历史阶段,霸权政治及其霸权稳定论都与国内的专制制度相对应,由于国际社会不存在世界公民以及以此为基础的民主立法和表决制度,无论全球化进展如何,国际法的社会基础将在更大的程度上与大国政治相对应。

早期的国内法以社会契约论为其合法性基础,人们达成共同的社会契约以建立国家和法律的目的是避免自然状态,即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的状态,而具有原始性的国际法以无政府状态为历史背景,避免国家之间的战争状态也就成为国际法的首要价值。20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为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了历史契机,先后作为国际社会的两大“宪法”,?《国际联盟盟约》和《联合国宪章》都将维持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作为其首要的宗旨。《联合国宪章》第2条和第103条的相关规定都体现了它在国际法体系中的宪法性地位。从《联合国宪章》第1条所规定的四项基本宗旨的内在逻辑以及安理会在联合国各大机关中的核心地位可知,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无疑构成了国际法的首要价值,因此大国政治对于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维护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决定大国政治和国际法的相互关系。《国际联盟盟约》和《联合国宪章》的比较研究以及20世纪的国际关系发展史表明,后者的大国一致原则比前者的全体一致原则更为有效地、更为持久地维护了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

海洋霸权与传统海洋法的发展。海洋对人类的生存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对海洋的利用和控制成为各国的重要外交目标,而海权则是主权国家追求这种目标的最重要手段,同时,海权也是国家主权的内在构成要素。海权与国际政治的互动决定了海权的特性演变。海权是随着资本主义的海外扩张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从早期的地中海贸易到近代的大西洋海上贸易中心的确立,都说明了海权、国际贸易与综合国力之间存在密切关联。在资本主义早期,海权不仅具有源于国内法的特性,对外还表现出海洋霸权的属性,这是因为传统的国家主权和海权都具有较强的权力属性。海权的概念由美国学者马汉正式提出,他将“海权”表述为Sea Power,由此可以看出海权具有内在的权力属性。前苏联海军元帅戈尔什科夫提出“海上威力论”,认为国家的海上威力是一个全方位的综合体,包括国家开发和利用海洋潜在的军事和经济价值。概言之,传统海权的核心构成要素,在于国家控制、利用和开发海洋的能力。

早期的海权是以资本主义的兴起为社会基础的,而资本主义在全球的进一步扩张在实践中推动了海权内涵和外延的发展。纵观世界近500年的大国兴衰史,15世纪欧洲的“黑火药革命”和“全索具帆船”,它们共同开启了风帆战列舰时代,西班牙和荷兰先后成为海上霸主;工业革命推动蒸汽铁甲舰成为强国海军的主力,铁甲舰发展的顶峰——“无畏”舰——最终成为各国海上力量的核心要素,这一时期,英国成为海上霸主,成就了“日不落帝国”;第三次科技革命使得美国的科技水平位居世界前列,海军实力大大增强,这使其成为全世界海军实力最强大的国家。从历史的规律中不难看出,海权是大国崛起的重要条件,而军事实力是海权强化的核心要素。由此可见一个国家要挑战现存的霸权国,它必须以强大的海权为前提,同时应具有与其所处时代的生产力特性相适应的超越性要素。在上述世界霸权的历史更替中,这些要素先后体现为军事实力、经济实力以及软实力,由此可见,体现和平价值的要素在不断超越以武力为基础的崛起要素。

通过回顾早期海权强国的历史,可以发现,海权的基础一般是由海军实力和海洋法构成。传统海权以国家军事实力为核心,通常被理解为一种权力。而在这一时期,海洋法的渊源集中表现在国内法的规范之中,其中以当时英国为殖民扩张而塑造外部秩序的系列《航海法案》以及捕获法相关的规则为代表。因而最初的海洋法对外而言具有霸权或权力规范的作用。海权的国际性和海洋的流动性,使这种与海权相对应的法律对外表现出了一种管辖权力意义上的霸权性质。

现代海权与海洋法的互动。随着国际法的社会基础发生演变,海洋法在大国政治和国家主权原则的互动中得以发展,在这种背景下,传统海权逐渐向现代海权过渡。现代国际法使得海权的权力属性逐渐削弱,而逐步显露出以现代国际法为基础的权利属性。国际海洋法在创设更多海洋权利的同时,也逐渐对海上军事活动和海洋开发活动进行规制。传统海权所具有的权力属性,在构成要件上以海军实力为其核心要素,这种权力维度尽管也会受到作为国内法的海洋规范的约束,但由于规范自身的域外效力,它在事实上表现为对外扩张的海洋霸权。传统海权主要表现为一国的军事实力特别是海军实力,突出的是海权的权力属性,在早期的国际社会,由于国际法发展的不完善,这种权力的行使对外基本没有限制。但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国家的海洋活动与海洋权益受到国际海洋法的调整,海权对外逐渐具有权利的内涵。现代国际法对武力使用的限制使得军事力量在海权中的地位逐渐下降,同时由于经济全球化所形成的国家之间的“复合性相互依赖性”的不断加强,以文化和制度为核心的软实力在海权的维护和强化中的作用就越来越大。

现代海权的权利转向意味着,海权必然受到国际海洋法的调整,反之,对国际机制(包括国际组织)的程序控制也就会影响到国际权利的设置和保护。基于权利的平等性,各国间的海权争端同样也需要依据国际海洋法来获得公平合理的解决。现代海权的双重属性是以现代国际法的双重法理和全球化时代国家主权的双重属性为理论基础的。因为其社会基础的限制,除了国内法层面的法理以外,国际政治的基本原理构成了国际法法理的另一个维度,前者决定了国际法是法,后者决定了国际法是不同国内法的特殊法律体系。国家主权具有权力和权利的双重属性,以国际法的双重法理为基础,追求绝对平等的国家主权原则属于自然法的范畴,大国的主权在事实上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权力,而小国的主权更多地表现为抵制大国权力的权利,也就是说,国家主权是具有弹性的,这种弹性是由国际政治特别是大国政治的实践所决定的。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国际法的发展,这种主权弹性并没有消失,只是决定其弹性的因素发生了变化,而且这种弹性同样适用于国家主权的海权层面,在国际关系的发展史中,军事、经济和国际软实力先后依次成为大国海权强化的决定性因素。对于中国而言,国际软实力无疑是其海权强化和海洋维权的重要手段。

国际软实力与中国的海洋维权策略

大国的兴衰史说明,海权是一个国家强大的重要保障。然而,近年来中国与周边国家的海洋权益争端不断激化,中国的海洋权益日益受到侵犯,中菲南海仲裁案表明中国与周边国家的海洋争端已经日益多边化和复杂化。虽然中国一直采取睦邻友好政策,在自身发展的同时也给周边小国带来了发展的机遇,但是中国坚持和平崛起的策略似乎并没有使得中国与周边国家的争端得到缓解,中国不断增长的综合国力与和平共处的外交政策并没有帮助中国平息争端,甚至成为某些国家宣扬“中国威胁论”的证据。究其原因,在近代,军事实力是国家实力的决定性要素,但是在当今国际社会,使用武力已经是一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虽然军事实力和经济实力仍然十分重要,但是软实力的作用越来越大。中国要想和平解决南海争端,实现和平崛起的目标,就必须在发展经济实力的同时充分发展并发挥国际软实力的重要作用。

中菲仲裁案与中国海洋维权的困境。近年来,中国与周边国家的海洋争端不断:在东海,中国与日本存在钓鱼岛争端,与韩国之间的有关渔业区的摩擦也不断发生;在南海,中国与周边国家的海洋争端也不断升级,菲律宾、越南以及马来西亚等国纷纷通过国内立法、占领岛礁、开发油气资源等方式侵犯中国的海洋权益。同时,域外大国也积极参与其中,美国重返亚太的政策表明其将中国作为在亚太地区的遏制目标。为了实现这一战略,美国积极利用周边国家与中国的矛盾,给与其一定的支持,鼓励它们与中国对抗,并积极宣扬“中国威胁论”,而菲律宾等周边国家在美国的支持下更加坚定与中国对抗的立场。同时,日本也积极参与南海事务,企图增强自身在南海的存在感,以此来扩大本国在南海地区的影响力,进而遏制中国。在国内方面,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注意力主要都放在了发展陆地上的外交,对于海洋安全发展,虽然近年来也比较重视,但是更多的只是短期的策略,以解决现时的问题,缺乏一个长久的战略,以致于中菲南海仲裁案曾使我国的海洋维权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

对于中菲南海仲裁案等一系列海洋争端给中国海洋维权带来的困境,国内有些学者建议中国应该退出《公约》,甚至有人建议以武力的方式解决与周边小国之间的海洋争端。很显然,这些建议不符合和平与发展的国际潮流,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中国与周边国家之间的海洋争端,甚至会阻碍中国的长期发展。并且,即便中国退出《公约》,该公约所形成的许多习惯法规则对于非缔约国而言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不会在外交中推行霸权主义,也不会以武力来解决国际争端。尽管菲律宾新总统访华后,中菲仲裁案被历史证明为一场政治闹剧,但是,在美国所主导的国际舆论中,中国仍然面临着拒不执行仲裁裁决的道德压力。更为重要的是,美国新总统亚太战略的不确定性与东、南海地缘政治和海洋争端的复杂性都使中国的海洋维权面临着极为严峻的挑战。

国际软实力与海洋权利的构建与实现。中国的和平崛起已经是国际社会不争的事实,虽然中国的崛起并不是依赖于对外扩张和殖民剥削,但中国实力的强大以及奉行的和平外交政策并没有使中国获得周边国家的青睐,并没有帮助中国解决与周边国家的海洋争端。这一方面是由于域外大国对于南海争端的干预,但是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中国没有通过强大的国际软实力来维护本国的海权。

海权与国家主权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同质性。国家主权在对外向度上通常表象为国家的军事实力、经济实力以及软实力。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这三种实力在国家实力中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掠夺土地和人口是国家对外政策的主要目标,陆上军事实力是国家强大的决定性因素,在上述三个要素中处于核心地位。到了资本主义社会,资本的扩张性促使着各资本主义国家积极寻求海外市场,这一时期,海上军事力量的强大成为国家崛起的先决条件。正如人们为了防止“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国际社会的武力使用逐渐受到限制乃至废止了国家的战争权,诉诸武力被视为一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在当今国际社会的新背景下,海军力量仍然十分重要,但再也难起决定性作用。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经济实力决定了国家的综合国力,也是国家维护和强化海权的重要力量。在现今的国际社会,软实力决定了大国创设海洋权利和维护海洋权益的能力,而国家的软实力主要表现在民族文化的内聚力和吸引力、国际话语权以及国际制度和规则的塑造能力。同时,当大国政治依然影响着国际法的运行机制时,国际软实力将会使特定国家主权的权利向国际权力嬗变,而且随着国际人权法的发展以及跨国民间活动的频繁化,软实力在大国海权的强化中发挥着与日俱增的作用。

民族文化的特性与国家海权的发展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海洋文化的兴起和发展能够使国民更加关注海洋问题,使国家制定有效的海洋立法和海洋战略,使更多的国民去实践或研究海洋问题,这必然会增强其在国际关系中的话语权,使其在国际海洋法领域塑造更为有利的制度与规则。所以,大国要想强化海权,就应大力发展海洋文化,培养公民的海洋意识。此外,由于国际法并不完善,大国政治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际法的制定和运行,所以国际软实力也必然会对海洋法规则的形成和运行产生影响。相对于国内法而言,国际法是一种“弱法”,从法律的有效到实效,软实力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在国际海洋法领域,国际议题的设置、条约的谈判能力以及利用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自身海洋权益都依赖于国家的软实力,特别是公民的海洋意识、海洋领域的执业者和研究者的人数,因为这深刻地影响了它在海洋法上应享有的权利以及实际享有的权利。任何法律体系都存在其例外规则,群岛国制度也在实践中证明了海洋法例外的可能性。中国在海洋法领域的国际软实力有利于从海洋的自然、人文和社会属性等不同的途径来系统塑造国际海洋法中的“历史性权利”,至少在公约的适用和解释的实践中可以发展出这种权利,或者是在争端解决的过程中维护这种历史性权利。

中国海洋维权的路线图:以国际软实力为核心。中国的和平崛起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然而中国要想真正强大,经济实力和海权的强大是必要的前提。无论怎样从法律上、政治上还是道德上分析中菲仲裁案的后果,南海争端和东海争端的复杂性及其海洋维权的困境都是中国外交必须面临和应对的巨大挑战。为此,中国必须以国际软实力为核心来制定宏观的海权强化与海洋维权战略,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和平解决海洋争端,并同时维护中国的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

首先,为了有效地推动海洋法律制度的重构,中国必须扩大在海洋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增强在国际社会的海洋议题设置能力和对国际组织或国际机制的控制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海洋权利的设置能力。无论是常规的外交谈判,还是专门的缔约大会,政府智库以及学术界的研究能力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通过国际话语权的塑造和控制,大国可以将体现其文化特性和政治观念的事件和问题设置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它也可以使其政治观念和法律价值嵌入国际海洋法的大量软法之中。

其次,科教兴国,海洋软实力的增强也应依赖于海洋文化、海洋教育和海洋法研究的发展。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大陆国家,传统文化和传统的权利观念使得中国形成了重陆轻海的传统,这些都抑制了中国海权的发展。海洋文化和海洋教育可以培养公民的海洋意识,从而在民众参与和社会支持上促进了海洋维权能力的提升。

最后,中菲仲裁案曾带来的困境显示了中国国际法人才培养和海洋维权能力的不足。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应当制定适应国际争端解决司法化的长期战略,而不能一味地轻视司法解决争端的方法。进而言之,支撑这一长期战略的基础,就是培育能够处理国际争端法律问题、应对复杂国际局势的国际法人才。中国应当以高校为中心,协同海洋学科的相关研究机构,进行多学科交叉视角的海洋问题协同研究,为海洋维权提供智识上的支撑。

结语

传统的海权理论片面强调其权力面向,最终导致了海洋霸权的衰败,它不仅有悖于现代国际法维护和平与安全的基本价值,也违反了旨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中国自古以来就提倡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统一的“天人合一”思想,其根本宗旨与当前所坚持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并行不悖,在人类与海洋的关系问题上,其强调的是既不存在人对海洋的征服,也不存在海洋对人的主宰,人和海洋是一个和谐的整体。这种海洋法观念的意涵,不仅反映了历时性的代际正义理念,也凸显了共时性的分配正义价值。在陆上资源日益枯竭的今天,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对于将来海洋的开发和利用有着重要的意义。海洋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人类共同体是海洋的共同所有人,海洋的开发和利用要以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为目的,坚持可持续发展。同时,在科学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人类除了从地球获取资源以外,太空将会成为人类开发利用的重要目标,海洋的地位将有一定程度的下降。在这种情况下,海洋的社会性和自然性将会削弱,人文性将会增强,海洋服务于全人类的理念将会得到更加广泛的接受,人类的主体性及其共同继承遗产的观念也会随之得到强化。

(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南海地区安全合作机制研究”中期研究成果,项目批准号:15JZD036)

注释

参见王颖:《中国海洋地理》,北京:科学出版社,2013年,第25页。

参见刘中民:《中国海洋强国建设的海权战略选择——海权与大国兴衰的经验教训及其启示》,《太平洋学报》,2013年第8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由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自1973年12月开始讨论,历经11次会议,用时近九年,最终以130票赞成、4票反对、17票弃权于1982年4月30日通过,并于1994年11月6日正式生效。《公约》被誉为当今世界“海洋宪章”,迄今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67个缔约方。中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了该公约。

《公约》虽然确立了人类利用海洋和管理海洋的基本法律框架,但是在历史性权利、岛屿与岩礁制度、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活动、群岛制度、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海域的划界以及海盗问题等方面的规定却存在诸多缺陷,参见杨泽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主要缺陷及其完善》,《法学评论》,2012年第5期。

比如,在南海争端中,南海周边各邻国大多数都是聚集在浅海地区的沿海国,一旦各国均宣称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势必造成相互之间的交叉重叠,参见李金明:《南海波涛——东南亚国家与南海问题》,南昌:江西高校出版社,2005年,第18页。

《大白鲨》,又名《白鲸》,是美国19世纪美国最伟大的小说家之一赫尔曼·梅尔维尔(Herman Melville)的代表作。这部小说以充实的思想内容、史诗般的规模和沉郁瑰奇的文笔描述了亚哈船长捕杀大白鲨的过程。梅尔维尔当过教师、水手和海军,《大白鲨》以资本主义对全球的扩张和征服为历史背景,小说描述了19世纪上半叶美国捕鲸业蓬勃发展的年代,从事捕鲸业40年的“裴圭特号”捕鲸船船长亚哈在同一条巨大凶猛的大白鲨莫比·迪克搏斗中船破身亡的经历。“裴圭特号”是人类社会本身的一个高度概括,亚哈船长捕杀白鲸的过程是人类征服海洋的一个浓缩。整部作品寓意深刻,用象征性手法揭示了人类过度开发海洋的灾难性后果,从而在人与自然和谐中强调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参见徐明、李欣:《〈白鲸〉的生态意识》,《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

天赋权利作为一种形而上的法律观念,它本身具有一定的文化或人文特性,它与自然法或自然权利密切相关。

首先国家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居民,这些居民在特定岛屿或海域的人文活动使海洋与另一构成要素领土相关联,其次,民族国家是现代国际社会的基本单位,民族国家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文化共同体,民族文化为政治共同体提供了历史的正统性与合法性。

参见杨咏亮:《试论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战争罪的国家责任》,《法学评论》,2010年第3期。

参见李繁杰:《历史上世界格局变动对中国海权的影响》,《太平洋学报》,2013年第8期。

参见吕一燃:《南海诸岛:地理、历史、主权》,哈尔滨:黑龙教教育出版社,1992年,第55页。

妈祖,道教俗神,又称天妃或天上圣母。原为中国东南沿海民间传说中的女神,道教奉为航海保护人。沿海俗称妈祖,其庙宇遍及中国东南沿海和台湾各地。宋以后,历代奉赠尊号。明清以后,妈祖信仰相继传到东南亚、日本、朝鲜等地。谢路军主编:《宗教词典》,北京:学苑出版社,1999年,第27页。

陈进国:《南海诸岛庙宇史迹及其变迁分析》,《世界宗教文化》,2015年第5期。

《更路薄》不仅是一本古代渔民出海进行渔业活动的航海指南,还记载了大量有关南海海洋地理知识的百科全书,更是一份中国渔民自古以来在南海进行各类生产与生活实践活动的历史性证据。参见《让〈更路簿〉通俗易懂,海南学者逐条翻译更路条文》,载南海网:http://www.hinews.cn/news/system/2016/12/05/030862742.shtml,访问时间:2016年12月7日。

参见崔世雄:《中国南海岛礁名里的历史文化:礼乐滩仁爱礁等》,载人民网:http://culture.people.com.cn/GB/172318/17906372.html,访问时间:2016年12月7日。

参见鞠海龙:《近代中国的南海维权与中国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中州学刊》,2010年第2期。

何立平、沈瑞英:《“郑和模式”:现代海权构建的思考与启示》,《太平洋学报》,2013年第4期。

张翔:《海洋的“公物”属性与海域用益物权的制度构建》,《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

参见[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462页。

Russell S. Sobel, "The League of Nations Covenant and the United Nations Charter: An Analysis of Two International Constitutions," Constitutional Political Economy, Vol.5 No.2, 1994.

为实现宪章第1条所述宗旨,宪章在第2条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行的基本原则,其中第6款规定必须确保非会员国也必须遵守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上述基本原则;第103条规定会员国在宪章之下的义务优先于其依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这种约束非会员国和最高效力等级的规定体现了《联合国宪章》的造法性和宪法性特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条的规定,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被列为联合国四大宗旨之首,同时,宪章将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责赋予了联合国安理会,安理会的双重否决制度以及它是联合国机构中唯一能作出强制约束力决定的事实表明大国政治支配着联合国的集体安全制度。

国际联盟的集体安全制度和决策制度主要建立在会员国全体一致原则的基础之上,即小国能够否决那些制裁侵略行为的决议。但事实上这种决策制度因违反会员国的权利和义务平衡而遭到大国的反对,因为在决策时大小国一律平等而在执行这些制裁性决定时小国往往不会承担任何义务,大国则为之付出经济和军事成本。Russell S. Sobel, "The League of Nations Covenant and the United Nations Charter: An Analysis of Two International Constitutions," Constitutional Political Economy, Vol.5 No.2, 1994。

马汉认为海权主要有两种含义:一是狭义的海权,是指通过各种优势力量来实现对海洋的控制;另一种是广义的海权,它既包括那些以武力方式统治海洋的海上军事力量,也包括那些与维持国家的经济繁荣密切相关的其他海洋要素。参见[美]A.T.马汉:《海权对历史的影响》,安常容、成忠勤译,北京:中国解放军出版社,2006年,第1、55页。

参见仪喜峰:《宪法视野下海权保护初探》,《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

参见李大陆:《海权演变与国际制度的运用》,《太平洋学报》,2014年第1期。

在英国走出欧洲、迈向海洋的空间革命中,它通过英荷战争确立了海洋霸权,成为大西洋秩序的立法者,1651年的《航海法案》是其海洋霸权的法律体现。随后英国四次修改《航海法案》,并将这种海洋霸权秩序扩张到北美和非洲等各地,系列《航海法案》构建了符合宗主国利益的大西洋贸易框架,进而最终导致了美国的独立革命。参见刘天骄:《大西洋立法者之争—从〈航海法案〉看第一帝国秩序的变迁》,《开放时代》,2016年第6期。

复合性相互依赖(complex interdependence)是指以国家之间或不同国家的行为体之间相互影响为内容的依赖情况,其具有交往的多渠道、问题间无等级之分以及军事力量起着次要作用等特征。参见[美]罗伯特·基欧汉、约瑟夫·奈:《权力与相互依赖》,门洪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3页。

软实力的概念由美国教授约瑟夫·奈最先提出,它可以通过该国的内聚力、文化的全球范围内的普适度以及在创设国际制度过程中的作用来测定。参见王海峰:《论国际软法与国家软实力》,《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4期。

参见张小明:《约瑟夫·奈的“软权力”思想分析》,《美国研究》,2005 年第1 期。

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因为受到海洋大国的反对,在公约文本正式通过的十几年里一直无法生效,最后海洋大国与发展中国家达成妥协,以实施公约的名义达到了实质上修改公约的目的,这些实践主要表现在1994年的《有关执行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以及1995年的《鱼类种群协定》,两者实质上修改了海洋法公约的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度和海洋鱼类保护法律制度。事实上,公约的这些一般性“立法”或为特定国家创设某种权利的行为与海洋大国的国际硬实力和软实力密切相关。See Stability and Change in the Law of the Sea: the Role of the LOS Convention, edited by Alex G. Oude Elferink,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2005.

责 编/马冰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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