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依法行政的评估主体选择
2009-06-13章友德张伟
西部大开发·中旬刊 2009年12期
章友德 张 伟
摘要:文章对政府依法行政的评估机制进行了详尽的分析,首先分析了依法行政引入评估体系的必要性,其次确立法治评估的理论主体,最后评析了目前中国法治评估主体的实践经验;本文重点强调法治评估引进第三方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变管理为治理推行先进的政府与社会关系的需要、是党执政能力提升的表现和根本方略。
关键词:法治;依法行政;评估主体;社会评估
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631(2009)12-0050-02
一、依法行政引入评估体系的必要性
随着人类社会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的变迁,特别是资本主义代议制政府的确立,政府工作的代理性就得到了确立。及至以后的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制,更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代表国家管理社会和人民群众。自从代议制确立以来,作为治理权力的代理人的政府就必须依据明确的授权范围行事。在当今世界,这种授权的内容普遍以法律的形式展现出来,就构成了依法行政。十九世纪末期,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第一次将这种社会治理形式以理论的形式再现出来,他详尽地将这种社会设置概括为科层制(因为以政府的组织形式为典型,所以又称为官僚制。)在韦伯看来,科层制的管理按照客观标准来看,在功能方面是严格合理的,它作为客观的服务机构和管理机构,排除了一切人格化的因素,不带有任何个性化的色彩,而仅仅奉行法律程序和公务原则。……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