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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2009-06-08吴锦顺

剑南文学·经典教苑 2009年11期

吴锦顺

摘要: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让改革的成果惠及亿万人民,就必须要保障广大农民的生存权,切实改善他们的生存条件和生活环境。

关键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农村建设;绝对贫困线

农村贫困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200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9%,农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4.3%。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已从1997年的1: 2.47扩大到2003年的1: 3.24。从1997年到2003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幅已连续7年没有超过5%,仅相当于同期城镇居民收入年均增长幅度的一半。目前,7亿多农村居民在全国消费品市场所占份额仅为38.9%,而不到全国人口40%的城镇人口却占有全国60%以上的消费品市场。

一、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是由当前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必要性所决定。

(一)现阶段农村土地的保障作用销弱,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提高弱势群体的社会风险承受能力,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生活相对贫困的群体对社会风险的承受能力不足。改革本身又是经济利益在个社会的重新分配过程,蕴含社会风险,形成对社会成员的压力;而市场经济就是风险经济,以小规模、分散化为特征的家庭承包制使得弱小的农民个体无法依靠自身的力量化解市场风险;随市场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发展,土地保障并不能承担农民抵御生活风险的全部负担,尤其是无法抗拒来自市场经济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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