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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和谐社会中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2009-06-03方红舟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09年1期
关键词:审判监督人民陪审员

收稿日期:2009-03-04

作者简介:方红舟(1970—),男,安徽霍邱人,法学硕士,讲师,研究方向:劳动法、民商法。

摘 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优越的司法制度,但在当今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作者在文中以自己作为陪审员的经历,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为实证范例,通过对该制度存在问题的深刻剖析,提出了独具见解的主张,期对进步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司法和谐;参审;审判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09)01-0058-02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09.01.029本刊网址:www.hbxb.netお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当今和谐社会中的优越性

(一)体现了司法为民、人民当家做主的和谐法治理念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是区(县)级法院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按照法定程序和步骤选举产生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而产生的。它的选举体现了广泛民意,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的二十名陪审员有来自教育、妇联、医疗、体育、区管委会、人武部、公司、镇调解委员会、报社、村委会、居委会等诸多部门和行业。这真正体现出人民法院人民办、人民法院人民管的和谐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使人民当家作主体现在司法实践中。

(二)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压力,优化了审判资源

2007年1月到2008年上半年,合肥市包河区法院普通程序审结的各类案件1097件,陪审员参审782件,参审率70.90%。其中:刑事案件共597件,审结584件。普通程序审结案件251件,陪审员参审229件,参审率91.23%。民商事案件中,普通程序审结案件846件,陪审员参审553件,参审率65.7%。通过陪审员的参与,法院的审判压力明显减轻,法官的工作量大幅度地降低。按照2007年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共受理案件3740件来计算的话,相当于每名法官每年少审案13件(全院专职法官60人,每人平均每年审案62件),减少了每个法官五分之一以上的工作量,大大地节省了司法资源,优化了审判队伍,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陪而不审、合而不议

在审判中,有些陪审员陪而不审,这完全违背了选任陪审员的初衷。探究它产生的根源,有很多因素:(1)大多数陪审员都是非法律专业出生,对法律的了解有限、法律素质不高;但当事人往往聘请了律师,故此,为减少庭审失误、避免出现尴尬局面,一些陪审员干脆就陪而不审。(2)审判是项严肃的工作,讲究审判技巧。许多陪审员由于刚上任,对审判工作了解不多,当然不便开口,也不敢开口。(3)司法实践中,复杂、疑难、专业性强的案件很多,即使是有多年审判经验的法官,有时也会困惑,更何况陪审员呢!(4)大量的陪审员参审案件,都不提前阅卷,匆匆上庭,边听边分析,甚至到庭审结束时有的陪审员都没弄清该案的来龙去脉,这又何谈让他们提问、进行审理案件?(5)有的主审法官从内心看不起陪审员或为了赶进度,干脆在庭审中就一问到底,根本就不给也不愿给陪审员提问的机会,试想陪审员又怎能摆脱陪而不审的境地?

合而不议也是陪审员在合议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本人认为其主要原因是:(1)陪审员法律知识的欠缺。(2)案件疑难、复杂,远超过陪审员的能力。(3)有的陪审员为了避免错误,就直接附和主审法官,这样既不会丢脸又充当了老好人。(4)由于一般案件的审理,合议庭中有两名法官和一名陪审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如陪审员的观点与两名法官的观点相反,即使陪审员提出异议往往其观点也得不到支持,这样就无形中打击了陪审员合议的积极性。(5)即使合议庭有两名陪审员,在合议时,他们也会倾向于法官的观点,因为在我国实行错案追究责任制,主审法官是第一责任人;而现行的法律对陪审员过错没有具体追究责任的措施,这种也助长了陪审员合而不议的风气。

(二)陪审员的财政保障经费紧张

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规定:各级财政要把陪审员的开支纳入每年财政预算中,但在实际执行中却遇到很大困难。以合肥市包河区法院来说,2007年该区财政给全区的陪审员经费仅5万元,法院补贴陪审员每个案件40元(2005年至2007年每个案件补贴30元)这样微不足道的经费就连陪审员的交通费和误餐补足都不够,更谈不上对陪审员的培训及购买资料了,而且经费缺口还是比较大的,这些差额当然要有法院解决。随着案件受理费比例大幅度降低,法院的收入越来越少,再加上庞大的基建费和招待费等,法院的处境是可想而知了。陪审员的财政经费保障很难落实,这样当然调动不了陪审员的积极性。

(三)陪审工作与陪审员的本职工作冲突明显

陪审工作对陪审员来说是一件具有挑战性的工作,要想做好它,陪审员必须付出很大的努力,否则,陪审员只能是审判案件的花瓶、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然而,在现实司法实践中,法院为了减少经费开支,基本上都选择有工作的人做陪审员,这样就带来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陪审员的本职工作与陪审工作发生严重的冲突,陪审员有时会不能按时到庭、参加合议,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审判的效率。据统计,合肥市包河区法院2008年2月以来就有4名陪审员因工作原因提出了辞呈,还有一名陪审员正准备辞职。

(四)行政案件和中、高级法院的一审案件缺少陪审员的参与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陪审员可参加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一审审判工作。然而,在全国法院系统中,所有行政案件及中、高级法院的一审案件审理中基本上都没有陪审员参与。这样,一方面明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也剥夺了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

(五)对陪审员的管理缺乏很强的可操作性

如上文所述,陪审员大多都有本职工作,参与陪审都具有公益性;陪审员既不算法院的编制也不从法院拿工资,更不参与法院的年终考核。这样,就给法院对陪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1狈ㄔ憾杂形侍獾呐闵笤保既不能按法院内部规定处理他们又很难按最高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来执行,因为毕竟许多工作还要靠陪审员的大力、无私支持。

2彼婊抽取陪审员参审案件的决定难以落实。

三、解决当前陪审员制度存在问题的具体对策

(一)加大对陪审员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

从上述中已知,各级政府对陪审员制度的财政投入是十分有限的。“花最少的钱,做最多的事”是许多地方政府对陪审员制度的主导思想。要把陪审员制度办好,各级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加大财政投入,解决实际问题,具体包括:

1.提高陪审员的福利和待遇。按照法律规定:陪审员在参审活动中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法院补助。无固定工作的陪审员参审,由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以上所用经费,列入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并要随物价和经济水平的增长而提高。

2.法院要统一制作陪审员制服,在形式上与法官待遇相同。有人认为这是搞形式主义,本人却认为:无形式内容便无法表现,形式为内容服务,这样的形式是非常必要的,如同法院用法槌一样,刚开始时也受到诸多批评。陪审人员统一着装,这在国内已有先例。

3.加强对陪审员的业务培训。

4.给陪审员参审创造有利的物质条件。陪审员来开庭、阅卷、合议时,来早了没地方呆,去迟了又影响工作,使他们左右为难;有时同一天上、下午都有庭审,中餐和休息就存在问题。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很有创建:专门为陪审员配备了办公室,提供餐卷等,方便了陪审员工作。

(二)强化对陪审员的培训,增强他们参审案件的自信心

陪审员大多是非法律人士,他们虽工作经历、生活阅历较法官丰富,但案件的审理还需要有雄厚的法律知识做保障。这就要求陪审员懂得法律。法院这时应起主导作用,要根据陪审员特点,针对性地开展审判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组织陪审员参加典型案件研讨,提高陪审员运用法律思维方式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大培训力度,将陪审员的学习和法官的培训融合起来,在一定范围内开展陪审员学习交流互动、请进来、走出去,以增强陪审员审案的自信心,使法官和陪审员之间相互取长补短。

(三)创新管理思路,促进司法和谐

法院对陪审员的管理是一项全新工作,既不能按照法官管理办法来操作,又不能采用合同制的管理思路。建议:1.进一步明确陪审员的职责,规范陪审员的参审程序;

2.落实随机抽取陪审员参审制度,对庭审计划要提前用书面形式告知陪审员,使他们好向单位请假、做好时间安排及庭审工作,做到参审与工作两不误。

3.落实由当事人选择陪审员参审的机制,制定中、高级法院一审案件陪审员参审的具体制度。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规定,保障当事人应有的诉权。

4.扩大陪审员参审范围。对广大群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案情较复杂、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应由两名陪审员和一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提高社会公众对案件的监督力度,以此来增加对公众的说服力,进步促进社会的和谐。

5.陪审员独立调解案件。陪审员具有较强的可信度和亲和力,有他们调解案件有更大的优势,这已成为陪审员参审案件发展的新趋势。

(四)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增强其可操作性

为了使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本人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最高法院应结合实情,广泛吸取各级法院的先进经验,修改《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进步制定陪审员工作的实施细则;

2.待条件成熟时,让陪审员参加所有案件的二审审理(包括死刑复核程序),真正落实人民监督司法、司法为民的法治理念。

3.各级法院要规范陪审员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做到帐目公开、专款专用、接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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