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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食品安全管理探析

2009-06-03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09年1期
关键词:政府管理食品安全信息

夏 厦

收稿日期:2009-03-04

作者简介:夏厦(1979—),女,东南大学2007MPA,研究方向:公共政策。

摘 要: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食品安全已经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一个极为突出的政府问题和社会问题。而信息不对称一直是食品安全管理中难以摆脱的困境与难题,因此,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研究,寻找有效的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途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分析我国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现状着手,提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几点具体建议,希望能为决策者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食品安全;信息;政府管理

中图分类号:R155.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09)01-0008-02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09.01.004本刊网址:www.hbxb.netお

民以食为天, 食以安为先, 食品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 食品安全与人民健康关系极为密切, 关系到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着供应链上各主体的利益, 甚至会关系到政府的政绩和其稳定性。然而, 2008年刚发生的“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和前几年来发生的劣质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福寿螺致病事件,瘦肉精中毒和“磕药”的多宝鱼事件等, 无不触动了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神经,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从经济学角度看,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根源在于信息不对称,因此,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研究,寻找有效的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途径,显得尤为迫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中信息不对称问题

一般来说,食品安全管理是通过市场机制的调节以及政府的强制监管来实现的,而信息不对称正是通过破坏市场调节机制、降低政府监管能力来影响食品安全管理的。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主要在于:

(一)利益相关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市场机制下, 消费者相比食品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在知情权与选择权等信息上明显处于劣势地位。消费者在购买前只能识别腐烂的水果,至于其鲜嫩程度、香味、口感如何等这些食品经验品方面特征,只有通过购买食用后的经验才可以确定。食品更是一种信用品,是否含有抗生素、重金属、有害化学品及其含量等方面的特征,普通消费者即使购买食用后也很难判定,消费者只能基于对生产者的信任而购买。经验品和信任品的特征决定了食品品质的验证具有滞后性,从而也导致了交易双方的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这就往往使得消费者极为容易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不合格的食品, 从而导致食品安全事故。

(二)食品流通各环节间的信息不对称。随着食品产业链条的不断延长,食物系统从田间到餐桌的各个环节都会出现明显的质量信号问题:生物技术公司了解其种子是否为转基因品种而农民不一定知道;农民知道其产品生产中农药、化肥、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状况而加工企业不知道;加工企业知道食品加工过程中的食品添加剂使用状况而零售商不知道;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上的商贩知道其产品在储运和销售过程中是否卫生和安全而消费者不知道。整个产业链条的各个环节都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食品质量信号难以准确传递。有些在市场上流通的食品,生产者并没有比消费者掌握更多的食品安全信息。如因为农药残留导致的不安全食品,生产者也不一定知道在其商品中残留农药的多少及其是否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又如“苏丹红事件”中,初期生产商也并不比消费者知道的多。因此,尽管生产商在生产流通流域比消费者掌握的信息多,但是对于食品的安全信息他们有时同样面临着不完全确定的问题。即使生产商完全掌握了这些安全信息,也不能保证该信息能够完全准确的传递到消费者那里,而且其传递的成本也是高昂的。

(三)政府各管理部门之间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不对称。食品安全管理各部门虽然原则上按照流通环节实施分段管理,但面对日益复杂的食品供应体系,有些环节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因而各部门之间的具体职责区分不清楚,会造成在一些方面部门职能交叉重复,在另一些方面可能出现“监管真空”,从而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此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垂直管理,很容易造成中央和地方机构的信息不对称,地方监管机构可能迫于保护地方利益,成为不法企业和不法分子的“保护伞”。在此次“三鹿问题奶粉事件”中,如果当地政府和监管机构在发现问题时能够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召回问题产品,可能就不会造成现在这么恶劣的影响和这么多儿童受害以及整个奶制品行业的信任危机。

二、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中信息不对称的制约因素

食品安全问题上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需要政府的介入。我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已经做出的努力不能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其原因部分在于食品安全问题自身的特点决定客观上解决这一问题有较大的难度;另一方面在于政府未能弥补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市场失灵或是对市场失灵的弥补不足够。综合起来可以归纳为以下方面制约因素:

(一)消费者食品安全信息意识不强。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正逐步改善,但由于宣传的不到位以及消费群体经济能力方面的原因,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认识不够全面,很多传统观念一时难以改变,特别是农村地区,很多地方都流传着“不干不净吃了没病”的这种说法,人们只关心食品的外观、气味和滋味怎样,很少关注食品的生产过程、原料来源、成分含量,也很少有人去思考食品中是否存在影响身体健康的潜在危害,消费群体对食品安全信息意识不强。另外,由于消费者维权成本相对偏高,存在取证难、投诉难、查处难、诉讼难、赔偿难、甚至“ 赢了官司赔了钱”的现象,许多消费者在自身利益受到了侵害时大都选择了沉默, 抱着“ 自认倒霉, 花钱消灾”,最终不了了之,使食品安全信息得不到有效及时的反馈。

夏厦: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食品安全管理探析

(二)生产经营者组织化程度低。在目前中国,分散、小规模的农户仍是食品生产的主体,个体农民是食品生产和流通的主要力量。单个生产者采取措施发送真实的产品质量信号,如果其边际成本大于边际收益,就不会产生发送质量信号的激励机制,消费者也就缺乏获取经验品和信任品质量特征信号的途径。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完善的产业组织体系,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很难形成稳定的供销合同关系,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供给不同的经销商和消费者,经销商也经营由不同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导致同一经营者经营的食品质量不断变化。同时,由于缺乏组织,单家独户开发和经营食品品牌的成本高,收益低,使生产者和经营者难以凭食品产品质量上的差别而获取额外收入,为提高食品质量而增加的投入很难形成相应的产出,更不要说超额利润。因此,如果食品在市场上不能体现优质优价,投入与产出不成正比,就不可能给生产者任何改善食品品质的经济激励,最终在市场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出现劣质驱逐优质的“柠檬食品市场”。

(三)政府缺乏有利于信息畅通的协调体系。一是缺乏协调统一的机构职能体系。目前,中国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和协调职能已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划分给了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归卫生部管理。但卫生部也是一个与农业、工商、质检等平行的行政部门,其在协调这些同级部门时面临不小的困难,无法真正有效地实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和统一,从而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率。二是缺乏统一配套的食品质量标准法规体系。主要体现在:食品安全标准、法规涉及的内容不全面;标准和法规没有适应社会发展变化进行及时调整;标准体系与国际规范未能很好接轨。如我国目前《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范围不包括农、牧、渔业等初级农产品;与食用农产品质量标准相配套的农业生态环境标准、生产技术标准,以及产地、环境、加工等标准还不完善。三是缺乏健全的信息披露体系。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尚未建立,主要体现在缺乏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息披露中政府缺位与媒体越位;信息披露途径和方式还比较有限。信息披露体系的不健全使得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难被民众所知或者是民众虽知, 却知之不详, 这就为问题食品的泛滥提供了条件。

三、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信息不对称问题解决的思路

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在于通过管理促进信息的沟通,克服信息的偏向,达成食品安全市场的均衡,实现有效的管理。真正的市场竞争,供求双方必须“势均力敌”,条件之一就是信息对称。根据经济交易和市场运行的现实,信息对称的程度,不一定是信息对称完全化,完全的信息对称导致信息成本太高,所以,应理性选择信息对称的最大值。政府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本质上是一个信息管理的成本—效果问题,有效率的宏观管理制度能以最低的质量安全信息管理成本揭示最多的质量安全信息,最大程度地减少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对生产经营者产生最大的激励效果。但如何寻找这个最佳点呢?本人认为还比较困难,主要应采取多种措施缓解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二)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的具体建议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该从外部环境的构筑、内部制度的建设等以下四方面来着手:

1.建立完善食品安全教育引导体系。采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配合进行食品安全的公共教育。一方面加强公众食品安全信息知识的普及,引导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尽量选择正规的经营单位和有正规标识的商品,自觉选择安全健康消费。如购买食品时首先要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要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并逐步改变购买价值取向,由过去食品消费中的“价格优先”,向质量、价格并重的方向转变,使人们自觉地购买安全、无公害食品[1],不给不法商贩以可乘之机。同时,还要引导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自觉揭发、抵制各种违法经营,使其没有存在市场[2]。另一方面引导公众的道德意识,例如加强对农民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其在种植养殖方面合理使用农药兽药,从源头上控制、防止食品污染,使经营者做到守法经营。

2.建立健全信息体系。一是要加强食品的认证、标识、市场准入和监测,作为不同的信息显示方法,针对着不同的食品安全问题,本质上都是为了降低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揭示成本,提供社会激励。比如权威的质量认证体系可以为消费者提供低成本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获取途径。它们相互关联,相互补充,共同发挥作用。政府部门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和检测技术手段与制度,持续地获得质量信息,降低信息管理的成本,揭示和标示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消费者选择和政府奖罚企业提供信号,从而影响企业的损益,调控企业的质量行为。二是要建立一个信息披露体系,及时向公众通报食品市场所销售的食品状况。对伪劣食品信息披露的同时,还可以公布优秀企业的名录,推荐优质的产品。这样也有助于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中的外部性问题。在政府自身努力的同时,还可以努力引导私人力量参与建立、完善第二市场。即引导私人力量以咨询机构、保险机构、评估机构等方式介入,规范经营,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出路。

3.完善法律体系建设。第一,制定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法,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认真清理、补充和完善,对一些涉及食品安全的旧法进行废止、明晰、修改,整合散存于各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安全的内容,尽可能减少和避免在立法和执法上的相互冲突,解决法律体系的混乱,保持法律的统一性和完整性。第二,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加强对国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借鉴,加快与国际接轨。第三,加强现有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赋予执法部门更充分的权力。第四,各级人大应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部门“杀鸡取卵”式发展经济的“短视”行为和执法部门的不作为的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和撤消违法的“土政策”及危害食品安全的行政行为。

4.建立完善协调的机构体系。执行上述管理手段的各个政府部门,共同构成政府的食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体系。这些监管部门之间配合的好坏,影响着监管系统综合功能的发挥,即管理的效果与效率。因此,中国也应结合本国国情逐步整合监管机构,提高监管效率。将食品安全协调和监督职能独立出来,成立专门机构并提升该机构的权威性,实现统一监督和协调;进一步理顺各部门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做到不重复、不空缺;任何监管部门在对食品企业实施监管措施时,要充分兼顾各方利益,与企业及其他监管部门进行交流。

参考文献:

[1]侯瑜.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差距及建议[J].食品研究与开发,2008,(1):149-153.

[2]何俊华,韩德军.论构建农村食品安全体系[J].医学动物防制,2006,(3):2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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