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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社会规范:内涵形式与价值

2009-05-31刘红凛

江汉论坛 2009年12期
关键词:政党

刘红凛

摘要:政党社会规范主要包括政治惯例与习俗、政治契约与政治默许、政治伦理三种形式。政党社会规范与政党法律规范、政党内部规范具有不同的形式特点、效力范围与实现方式。政党社会规范主要反映了社会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其核心价值。从功能看,政党社会规范是政党法律规范与内部规范的重要历史来源与现实基础;现实政党政治秩序的维护与构建,单纯依靠法律远远不够,还需要社会规范来维系;而且,政党社会规范与社会正义密切相关,事关政党政治的合法性。

关键词:政党;政党社会规范;内涵与特点;基本形式;价值与功能

中图分类号:D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09)12-0005-04

只有当规范主导着政党关系与政党行为时,政党政治才是常态的,政党规范影响或决定着政党及其成员的政治态度、行为方式与行动能力。无论是从政党—国家—社会关系、政党规范的来源,还是现实形态与效力范围看,政党规范都可分为三大类,即政党法律规范、政党内部规范、政党社会规范。在政党政治中,这三种规范形式具有不同的作用。二战以来,用法律来规范政党成为世界政党政治发展的基本趋势,然而对政党政治而言,法律并不万能。这一方面是因为,法律本身具有政治性,法律的实现具有条件性;另一方面是因为,政党政治领域的许多关系、行为,法律往往力所不及。因此,政党政治秩序的维护与合理构建,单纯依靠法律还不够,还需建立起一套超乎法律的、人们内心相互尊重的政治伦理秩序。只有德法相济,方利于政党之治、政党政治之序。那么,什么是政党社会规范,其基本特点是什么?政党社会规范有哪些表现形式?政党社会规范在政党政治中的价值功用如何?这是本文试图探讨的基本问题。

一、政党社会规范的内涵与基本特点

在政治学领域,政党社会规范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因为政治学侧重研究国体、政体、权力、政策等问题。在整个社会科学领域,社会规范也是一个有着学科差异的概念,大致说来,主要有三种用法:一种观点宽泛地认为,社会规范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人们社会行为与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是在社会生活中习得、约定俗成或人们共同制订的成文或不成文规范。如有学者认为:“社会规范是指一个社会为维持社会秩序,对其社会成员的行为方式的规定与制约,是控制和指导社会行为的手段。”① 照此理解,道德、宗教、社会习俗、社团章程、法律、各种公共生活准则都属于社会规范,只是不同的社会规范的作用对象与范围有所不同。另一种观点认为,社会规范属于“行动中的法”。如美国学者波斯纳认为,社会规范是指存在于博弈均衡之中的行为常规,即“活法”、“行动中的法”、“实际规则”②。法学者往往如此,认为所有的规则、规范都是法,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属于“书本上的法”、“制定法”,风俗、习惯等属于“行动中的法”或“习惯法”。第三种观点认为,道德、法律、政策之间存在明显区别。如有学者认为,法不是道德,也不是政策,法就是法;只有把法当作法来对待,法才具有法的意义、地位和价值;若将道德与法混同,以道德代替法律必然会放纵罪犯,以法律代替道德必然会滥施处罚;政策有国家政策和政党政策之分,法律和政策各有其分工和使命,不可混淆。③这种观点虽未明言政党法律规范与社会规范的关系,但伦理道德是社会规范的核心内容之一,故可类推于社会规范。

根据政党规范的分类,借鉴学界有关观点,笔者认为,政党社会规范与政党法律规范、内部规范有明显区别,只有在区别中才能真正把握政党社会规范的内涵。一般而言,政党法律规范属于正式规范,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政党的法律、法规或法条等;政党内部规范是在政党内部形成或由政党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政党社会规范指在政党政治实践中自然形成、约定俗成或当事方共同制订的未上升为国家法律的政党规范,既包括风俗习惯、政治默许、政治伦理等非成文规则,也包括政党之间的政治契约等成文规范。政党社会规范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在政党政治实践中不断形成、发展的规范体系。在不同国家不同社会的不同历史阶段,政党社会规范具有明显差异。

政党社会规范、法律规范、内部规范具有不同的形式特点、效力范围与实现方式:政党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国内所有政党具有约束力,主要针对政党对外行为如选举行为、执政行为等,主要处理的是政党—国家关系。政党内部规范主要靠党纪、政治自律保证实施,只对党内成员或组织有政治约束力,在政党内部治理、政党自身建设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政党社会规范一般以政治实力为基础,通过协商谈判、讨价还价、支持或反对等形式来实现,主要靠社会舆论、政治认同、政党自律、社会惩罚等社会约束力来维系,它在处理政党与政党、政党与选民、政党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方面有广泛市场。总之,政党法律规范、社会规范、内部规范在不同的政治领域有不同的效力和作用。而且,在具体的政治过程中,在许多具体问题的处理上,往往不是法律,而是社会规范及其行为者的“策略与决断”决定着政党政治的具体结果。因此,在政党治理中,必须正视三者的区别与联系,不能将三者相混同。如果将三者混同、“以一代三”,将会导致严重的政治后果,或者是社会生活、政治生活的“泛法律化”,或者是法律生活、社会生活的“泛政治化”,这不利于政党治理与民主政治发展。

二、政党社会规范的基本形式

政党社会规范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或政治现象,它不是一种单一规范,而是由多种社会规范形式构成的规范体系。根据政党政治的现实,我们认为,政党社会规范主要包括政党政治惯例与习俗、政治契约与政治默许、政治伦理等三种形式。其中,政党政治惯例与习俗、政治伦理主要是历史传承的结果,政治契约则是现实的、当下的。比较而言,政治伦理在政党社会规范中居于核心地位。

政党政治惯例与习俗,是指在政治实践中经政党博弈而形成的、为后者共同遵守的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不成文政党规范,法学者一般把政治惯例视为“宪法惯例”。政治惯例、政治习俗在政党政治世界广泛存在,在政党政治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甚至具有超越一般法律规定的效力。从历史上看,政党的组织与活动规则多来自于政治惯例与习俗。在西方乃至整个政党政治世界,各国的政党制度,无论是一党制、霸权党制、主导党制、两党制、有限多党制、极化多党制与粉碎型体制④,还是合作与竞争型政党制度,都是在长期的政治博弈中形成的。对此,尽管多数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未规定,却为世人所公认,成为一个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在议会制国家,赢得大选的多数党成为执政党,多数党领袖出任总理或首相并组阁;在总统制国家,一个政党即使在议会中不占多数,但只要赢得总统大选就成为执政党。类似的政治惯例虽无法律规定,但却成为政党政治“铁律”,为各政党共同遵守。在具体执政过程中,政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政党依赖政府、政府依赖政党还是相互依赖,执政党如何进行政策制定、职务任命、政治恩赐、利益分配等,许多国家也无法律规定,基本上是依政治惯例进行。政党政治惯例与习俗不但在英美等老牌政党政治国家存在,在其他西方国家、发展中国家也普遍存在。如在发展中国家,领导人民取得民族独立而胜利的政党,自然成为执政党、领导党。

政治契约,是指在政党政治实践中,政党与其他政党、政治团体等签定的政治性文件,包括联合宣言、共同纲领、政治协议、竞选纲领等多种形式。而政治默许或政治默契,主要是政党与利益集团、政治团体、其他政党,以及政党领导人或政治精英之间达成的政治默契、口头允诺等,主要体现为一些政治潜规则。政治契约与政治默许在政党政治领域广泛存在。比如,政党结盟与合作是政党政治特别是多党制国家的一种常见现象。所谓政党联盟,从学理上说,“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之政党,在彼此皆同意追求一个清晰的共同目标下,汇集彼此资源,彼此进行协商、沟通,进而努力追求目标的达成”⑤。在德国,基民盟与基社盟牢固结盟,联盟党与社会党一般本着“最小胜利联盟”原则选择执政伙伴,而大联盟则比较少见,战后只出现过两次。而且,借票也是德国政党政治中的一种奇特现象。所谓借票,是指在实行联立式两票制的德国,政党联盟中的大党为了让合作小党持续跨过5%门槛,不顾自身席次的减少,让部分支持者将本该投给本党的票投给合作的小党。在号称“政党法制”最完备的德国,对这些政党行为也无法律规定。在法国政党政治中,明显分为左右两大阵营,政党结盟是常见现象。在总统选举中,存在着“不互扯后腿”或“退选”现象,即政党联盟常常共同提名,集中票源支持最有胜算的一位候选人,相对弱者退选,并号召支持者把选票投给公推的候选人,但各政党候选人之间违反退选承诺的现象也很常见,对此法国也无法律约束。在政党政治中,政党结盟主要出于胜选考量,而政党合作现象则很常见,在选举、执政期间以及议会内部斗争中比比皆是。对于政党结盟与合作现象,除俄罗斯新选举法禁止政党在大选中结盟外,绝大多数国家并无法规规定,主要依靠政党间的共同纲领、联合宣言、合作协定甚至政治允诺等来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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