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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中介组织:腐败背后的“推手”

2009-05-27吴洣麓

党员文摘 2009年5期
关键词:腐败

吴洣麓 童 岱

在我国商业贿赂、政府官员寻租腐败等贿赂腐败链条中,中介组织的影子越来越多,社会中介组织参与和引发寻租腐败的状况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神通广大”的中介组织

从2005年开始,中国社会科学院廉政研究协调领导小组每年都会组织一系列廉政建设课题,《社会中介组织的腐败状况与治理对策研究》就是课题之一。担任这一课题的报告撰写者、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林跃勤于2007年8月到2008年6月,到湖南、广东、黑龙江、内蒙、河南5个省区进行调研,他讲述了两位朋友的亲身经历:

有个朋友的单位是专门做工程项目的,在外地承包了一个400万元的工程项目。但是,在其他手续都齐全的情况下,这个工程却迟迟拿不到当地建设局签发的批文,无法按时动工。无奈之下,工程负责人到处打听后得知,如果与某建设行业的中介组织联系,就能很快拿到批文。果然,向这个中介组织接洽后不到3天,这项工程就拿到了批文。不过,400万元的工程款项中,被抽取了10万元作为佣金给了这家中介组织。

另一位朋友是企业老总,企业盈利之后,本打算上税务部门缴纳大约30万元的税款。不过,一个圈内人告诉他,如果与某中介组织联系,就能少缴税。这位老总联系了中介,最后,他果真通过中介只用了5万元就拿到了30万元的缴税单子。中介组织向他收取了5万元费用,据说3万元作为佣金,2万元作为税金缴纳了。

行贿、洗钱、做假……

“中介组织之所以能做到这些,其中一个主要手段就是行贿以及帮助行贿。”林跃勤说,目前国内在电信设备、医疗设备等巨额采购项目中,生产设备的企业为了打通销售渠道,经常会通过一些公务公司、公关公司等中介组织运作,向它们支付巨额“咨询费”、“业务费”。而在这些费用中,小部分为中介组织的佣金,另外的费用则由中介组织通过自身的关系网,向购置设备的单位负责人行贿。

过去十年,德国西门子公司为打进中国市场,向中国销售医疗器械,便通过香港的某些咨询公司,向内地的一些医院领导、主管单位的官员行贿。这些行贿的资金,都算在了中介公司的佣金里。2008年年底,西门子行贿行为被揭发后,被罚款13亿美元。

此外,一些拍卖行或者招投标机构等中介组织行贿的案例也并不鲜见。林跃勤说,他就知道某省公安厅专门主管车辆的副厅长刘某,曾倡议成立了某拍卖行,经他审批的2000多台罚没车辆,都交给了这个拍卖行进行拍卖,并约定,每卖出一辆车,拍卖行都要额外付刘某之子3000元作为酬谢。

“除了行贿,洗钱也是中介组织惯用的伎俩。”林跃勤说,一些中介组织正沦为洗钱的技术智囊和实际操盘手。

一些贪污腐败分子,为了掩盖其财产来源的非法性,需要“制造”出一系列表面合法的合同、票证及相关产权文书等,并要通过正常账户实现非法财产的漂洗和转换,这在很大程度上,都需要中介组织的介入。

林跃勤介绍,有的国企领导,从企业内部供货到国外之前,在所谓的国际交流服务公司帮助下,通过做假账、假评估、假审计,可以将原本价值100万元的货物估成50万元,中间的差价到了国外便可以赚取。在太平洋上的维尔京群岛上,有些小国就开设了这样的国际交流服务公司。这些公司以假合资、假出口的名义,让很多黑市买卖得以成交。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数字,中国每年洗钱数量高达2000亿元~3000亿元人民币。其中,相当部分是贪污腐败分子伙同中介组织共同“漂洗”出来的。

近年来,一些财务、审计和评估类型的中介公司抱着“收人钱财,给人方便”的态度做财务审计,通过做假账、假评估、假审计等帮助腐败分子贪污国有资产和侵占股东权益。有的中介组织,甚至还能为那些不合格企业进行“包装”,然后上市。红光实业就通过蜀都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虚假审计,将一个亏损企业成功包装上市;东方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帮助委托公司进行非法资产置换,并从银行骗贷1.66亿元。

中介组织往往还利用其业务权威性和合法身份进行违规活动,“欧典地板事件”便是一个让大众大跌眼镜的案例。

2001年7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对欧典地板进行审核,称其产品质量优秀,品牌信誉度高,服务规范,符合国家质量认证的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于是,中消协授予欧典地板“3·15标志”,欧典地板也连续6年持有这个标志。

直到2007年,这个号称行销全球80多个国家、源自德国的著名品牌——欧典地板的内幕才被揭开。原来,欧典地板宣称的德国欧典公司总部根本不存在,一个自称有着德国血统的百年地板企业,顷刻间变成了空中楼阁。

“中国消费者协会为其认证,允许其使用‘3·15标志,这就是一种中介行为。结果证明消协是在弄虚作假,利用自身在消费者心中的权威性,为不正规企业谋取信誉,这已经构成了不正当行为。”林跃勤说。

此外,律师原本应该是维护公平与正义的职业,但是,现在在律师行业中,却流行报酬率高达30%的“风险代理”。林跃勤说,所谓“风险代理”,就是一些本来无法打赢的官司,通过为委托方跑关系、勾结法官、作假证,为腐败交易提供程序性和技术性支持,把打官司变成“打关系”、“打金钱”,将有罪翻成无罪,将重罪变成轻罪等。

中介组织腐败之源

社科院报告分析中介组织腐败的原因时首先强调,政社不分、行政干预为一些中介组织违规腐败提供了条件。

中国的社会中介组织不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大多数都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基于政府改革所产生的政府权力转移而出现的,如公证、律师、会计师等,以及基于市场需要而产生的中介机构,如咨询、信息、经纪等中介机构。许多中介组织,如贸促会、工商会、行业协会等,本身就是依托政府成立的,带有官办、半官办或官民合办的色彩。

一些中介组织表面上和原主管部门脱钩,但实际上“明脱暗不脱”,打着市场主体的幌子,从事委托经营。有些中介组织的领导由现任政府官员兼任,或者由其担任顾问、名誉会长,或者是由刚刚卸任的官员担任,实际上形成了政府、中介合二为一,结成利益共享体。

“正是政社不分、行政干预,为一些中介组织违规腐败提供了条件。”林跃勤说,“准确界定和理顺政府和中介关系,避免错位和越位,维护中介组织的独立自主性,使中介组织脱离政府或准政府地位,是确保中介组织诚信、规范运作的前提条件之一。”

与此同时,我国对中介违规违法处罚力度小,对中介机构卷入欺诈和腐败丑闻的赔偿诉讼和刑事诉讼,几乎是空白。例如,中国证监会对帮助上市企业搞欺诈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仅限于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和撤销直接责任人的执业资格,最严厉的也不过是吊销许可证。因此,中介组织参与利益分配,成为权力腐败的操盘手,丝毫不让人感到稀奇。

林跃勤认为,过去治腐的重心往往集中在受贿方面,而对行贿处罚存在疏忽或偏轻,使中介行贿或帮助行贿处于法律惩罚的盲区。“仅仅严厉惩处官员受贿行为,而不惩处中介组织的行贿行为,不足以消除腐败源泉。因此,要从法律规范上加大对中介腐败行为的惩罚力度,使其腐败的风险成本大于其腐败收益,降低其违规违法冲动。”

(摘自2009年2月9日《北京科技报》 原标题为《社科院研究:中介黑幕》 本刊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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