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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法与其他国家法律之比较

2009-05-25左湘军

新西部下半月 2009年4期
关键词:公务员法管理制度

【摘 要】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处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之中,与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有着较大差别。产生的背景不同,用人标准不同,服务宗旨不同,职位划分不同,考核的标准程序等方面也不同。因此,我们要从公务员的选用、培训、工资标准、考核体系等方面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规范公务员的行为,增强公务员的积极性,促使行政整体效率的提高。

【关键词】 公务员法;西方国家;管理制度

2006年1月1日,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正式实施[1]。

我国公务员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历史发展状况,经历了一个曲折复杂的漫长过程。它源于古代的察举和征辟、九品中正制和科举制等选官制度并逐渐完善的过程[2]。而西方的公务员制度是在借鉴中国文官制度逐步确立的。

我国公务员制度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对政府中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公务的人员,依法进行科学管理的制度。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都将公务员制度法典化。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和变革,各国在实践中形成各具特色的、科学先进的公务员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级事务官或部分文职人员进行的考试、录用、考核、晋升、退休等制度。

我国的公务员是人民的勤务员,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行政权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和政府的关系是共同履行行政责任的连带关系。美国将公务员称之为政府雇员、英国称为文官、德国称为联邦官员、法国和日本称为国家公务员、波兰称为国家工作人员等。西方各国把公务员系统看作是独立的利益集团,将其身份确定为:对公众是官员,对政府来说是雇员。公务员与政府的关系是雇佣关系。

我国与西方的公务员制度大都受科举制度的影响,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过程中,以“公平、平等、竞争、择优”作为基本原则。由于起步较晚,在吸收西方公务员制度精华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但有其自身的特点,它与西方的文官制度是截然不同的,符合中国特色。

我国公务员制度与西方文官制度的区别有以下几点:第一,产生的背景不同。相关法律制度的产生与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相联系,但由于历史状况的不同和地理因素的影响,各国又有其自身的特点。西方的公务员制度是以社会化大生产和工业化为经济基础的,在多党制的政体中形成,带有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烙印,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行政管理的科学方法;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是结合我国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在借鉴各国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方法上形成的,体现了时代的特征,是符合改革开放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第二,用人标准不同。西方国家在用人标准上采取专才或通才的选拔标准,把业务知识和能力作为考核人才的主要因素;而我国采用德才兼备的标准,把思想道德作为录用、考核、晋升的重要条件。第三,服务宗旨不同。西方国家的文官与政府间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双方之间有专门机构以协调两者之间可能产生的矛盾;我国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无自己特殊的利益要求。第四,职位划分不同。西方文官制度采用两官分途,即政务官和事务官。两者不能转任,主要强调政务官所谓的政治化,事务官所谓的职业化;而我国无职位的划分,即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在政治活动中同共产党保持一致。第五,功绩制。它以公务员的工作成绩和实践能力为考察的重点,作为奖励惩罚和职位升迁的依据。英国是最早采用该制度的国家。功绩制主要通过考核体现出来,考核作为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都十分重视。在考核的标准程序等方面我国与西方国家存在很大差异[3]。

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考录范围为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根据《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考试录用的级别一般为11级到15级,在职位分类上属中下级,而且职位低。在公务员的选用上,我国不仅注重业务素质,还强调公务员的政治素质,因此我国公务员带着很浓的政治色彩。

西方国家对于公务员的选用,一般采用考试录用制或考任制,体现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以及重视人才的原则。各国都有专门的考试机构,负责公务员的考试和选拔。公务员考试分为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三种。另有品行和经历评定,作为考试录用方式的一种补充。考试的内容大体相同,包括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基本技能、智力发展、心理素质五个方面,各国在具体考试内容的不同方面略有偏重。对公务员的选用,西方各国比较注重职务上所需要的知识能力,通过考试可直接录用高级公务员。

我国公务员工资实行平衡原则,但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经济实体的痕迹。目前世界各国工资制度普遍采取四种基本原则:一是定期原则,即定期提薪;二是平等原则,即同工同酬;三是平衡原则,即与其他行业人员工资保持平衡;四是适应形势原则,即薪金增长率大于物价上涨率。为更多地吸收人才、留住已有人才,且不使国家财政开支过大。目前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参照私营企业同类人员工资的增长幅度,来调整公务员的工资水平。

我国把培训种类规定为初任培训、在职培训、专业知识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目前,对党员干部和主要行政干部的培训主要由各级党校来承担。但这种培训缺乏制度性,其体制也不太适应我国的公务员制度。需要将其加以完善,使之制度化、法律化、专业化。目前世界各国的培训种类为两种:职前培训和在职培训。西方发达国家比较注重政府与高等院校的合作,共同培训公务员。

我国公务员制度起步较晚,一般是通过吸收西方一些国家的改革精华来弥补自身法律的缺陷。因此,提高公务员的素质成为当务之急。由于公务员素质水平的高低与否直接影响到一国的政务水平,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并在其许可范围内执行公务,促使行政高效、符合时代的要求;对于公务员的管理可以建立一个健全的行政监督机构,以规范公务员的行为,使各组成部分权责明晰;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通过建立科学完善的考核体系,以公开招考的方式,招揽更多的人才,对内部人员则采用竞争上岗的方式,配套相应的奖励机制,以增强公务员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是一个曲折发展过程。公务员法的出台,表明了国家对公务员制度改革的决心,我们要充分利用西方国家和中国古代对人事管理的可取之处,改革行政过程中的弊端,使其逐渐形成自己独特的规则。

【参考文献】

[1] 张弦,胡旭.浅析我国公务员制度与西方的比较[J].探索,2008,4,195.

[2] 李姝.中美公务员薪酬制度的比较分析[J].公共管理,2008,8:41.

[3] 姜海如.中外公务员制度比较[M].商务印书馆,2003.

【作者简介】

左湘军(1976-)女,湖南省委党校2007级研究生,法律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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