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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新专利法视野中的平行进口制度

2009-05-22刘笑含

消费导刊 2009年8期
关键词:专利竞争

[摘 要]平行进口问题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与理论探讨曾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论题,世界各国对平行进口由原来的绝对禁止逐步转向限制认可,这一趋势在我国新颁布的2009年新《专利法》第六十九条也有体现。笔者将针对新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论述平行进口可能带来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为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平行进口 专利 竞争

作者简介:刘笑含(1985-),女,华东政法大学08级知识产权专业硕士研究生,山东威海人。

一、平行进口含义及特点

(一)平行进口的含义

平行进口,是指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同意或者授权的进口商,将由知识产权权利人自己或经其同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投放市场的知识产品向知识产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所在国家或地区进行进口产品的行为。其实质上是一种知识产权权利与知识产权产品在国际市场上跨国或跨地区相向流动的过程。西方有学者称“平行进口为国际贸易中最令人困惑和难以理解的问题”。[1]

(二) 平行进口产品的特点

在实践中平行进口表现为各种方式,有的方式被称为“返销”或者“重新进口”等,但无论何种方式,平行进口都表现出以下特点:1.平行进口产品与具有明显地域性特点的知识产权有关。平行进口的纠纷总是与具有明显地域性特点的知识产权相关联,如专利和商标。[2]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产生平行进口的基本原因,正是基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依照本国知识产权法才拥有对未经其许可而进口的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的进口禁止权,从而引发平行进口纠纷。2.平行进口产品是权利人合法授权生产的产品。在进口国被反对的平行进口产品为权利人在国外授权生产的拥有合法授权的产品,因而,这种产品是“真品”。该产品可以是权利人在国外自己生产的产品,也可以是权利人授权被许可方生产的产品,也可以是权利人设立的子公司生产的产品,但无论何种形式,都是权利人曾经授权生产的产品。

二、各国立法对比与我国现行规定

(一)美国

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在国际上一直备受争议,美国上世纪对此制度一贯采取反对态度,以便在世界范围内维持其技术垄断地位。但从美国近几年司法实践来看,在专利商品平行进口领域,美国法院主要适用修正的国际穷尽原则,即除非存在明确的区域销售限制,只要商品是由美国的专利权人首次销售,或者授权销售,权利人的权利即告穷尽,专利商品的平行进口应被允许。[3]

(二)日本

“知识产权国际用尽说”在国际上也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即认为只要知识产权人或其许可的知识产权使用人将知识产权产品在其享有权利的某一个国家投放到市场,那么无论他在多少个国家享有多少个知识产权,在所有享有这种知识产权的国家的所有权利全部用尽。[4]

(三)中国

专利平行进口问题在我国也备受关注,此前很多学者对此也持否定态度。然而,我国将于2009年10月1号生效的新《专利法》,在处理这一问题上,经过长时间的理论争论与实践总结,对此做出了重大改革。根据新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就是说,我国已经在专利法上承认了平行进口。

三、我国现行专利平行进口制度利弊分析

(一)现行制度的优点

1.承认平行进口,促进了贸易的国际化。新专利法排除了进口专利产品的侵权性,这样有利于促进专利产品的进口与国际流通,从而更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融入国际交易市场。2.允许平行进口,会增加市场上相似产品的种类和数量,有利于扩大消费者的选择范围。也减少了生产商和销售商依赖专利授权在一国内对特定产品垄断市场的可能性,降低了专利实施的费用和专利产品的价格,尤其有助于发展中国家的广大消费者享受先进技术带来的利益。3.允许平行进口体现了我国专利法的立法目的。平行进口现象产生的原因之一就是专利产品价格的地域差异悬殊,并且专利权人可能仅少数国家生产或授权生产销售专利产品,如果限制平行进口将会导致其他大部分国家都无法获得该专利产品,不利于专利技术的应用与发展。

(二)现行制度的弊端

1.在一定程度上损害独占被许可人的权益。由平行进口渠道进入国内的产品,对进口商来讲,相对于国内生产商必定有价格或质量优势,因此,进口产品必然会降低国内独占被许可人的市场份额,损害其经授权获得的专利权,从而会减少其市场收益。

2.妨碍市场竞争秩序。平行进口产品在国内存在专利权人的授权生产商,因此,商品通过平行进口渠道进入国内市场之后,可能出现进口产品的价格低于国内生产商价格,挤兑国内生产商市场空间的现象,这样就极有可能导致生产商由技术竞争转变为价格上的恶性竞争,从而可能引起产品质量下降,损害市场竞争秩序与消费者利益。

3.消费者混淆,品牌管理更加困难。尽管平行进口的产品是权利人在国外的正式授权产品,但由于各国之间客观条件的差异,产品在很多情况下不能与国内产品质量完全保持一致,这就出现同一品牌,不同产地,品质不同。这就会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品质和来源造成混淆,消费者也许完全是基于对本国产品的质量信赖采购买该产品,而如果平行进口产品无法达到这一质量标准,就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四、建议

1.对独占被许可人的适当补偿措施。平行进口必然会对国内专利权的被许可人造成损失,因此,有必要根据公平原则对被许可人进行适当补偿,这样一方面可以对平行进口产品的进口价格进行监督,还可以通过强制补偿的方式对国内独占被许可人的市场损失适当补偿。2.对平行进口产品的竞争监管措施。为避免进口商与国内被许可人进行不正当市场竞争,就必须建立良好的市场监督机制,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监督:(1)海关应对进口产品的数量进行监督,防止倾销现象的出现;(2)监督产品价格,杜绝市场恶性降价行为;(3)严格监督产品质量,避免因双方的不良竞争导致产品质量下降,从根源上保障消费者利益。3.标注特殊标签。由于平行进口产品可能在市场上造成消费者混淆,因此进口商和国内生产商必须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清晰、明确的产地标示。此外,也可督促国内销售商对产品分类摆放、明确标示,协助消费者识别不同来源地的产品。

五、结束语

通过2009年新《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我们欣喜地看到中国在应对国际贸易自由化时所采取的积极措施,平行进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将为促进商品流通的国际化提供便利,同时也有助于督促国内生产商提高产品质量,合理调整产品价格,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从而有利于消费者享受技术变革所带来的利益。

参考文献

[1]Christopher Heath: Parallel Import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International Industrial and Copyright (ⅡC), Vol,28, No,5/1997

[2]徐红菊著:《专利许可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2月版,第39页

[3]严桂珍:“权利穷竭原则在美国专利产品平行进口领域中的适用及其重大调整”,载《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4期

[4]刘立平:“再谈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与专利权的国际用尽论”,载《专利法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1998年版,第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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