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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运用特殊侦查措施之思索

2009-05-21吴雪芳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9年4期
关键词:措施

吴雪芳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下简称《公约》)对腐败犯罪等特殊诉讼对象设立了特别的侦查措施,而我国尚没有体现差别原则的特别侦查措施。笔者认为我国应同国际接轨。与《公约》规定的一些措施同步,赋予职务犯罪特殊的侦查措施,以有效地打击腐败犯罪。

一、特殊侦查措施概说

《公约》第50条第1款规定:“为有效打击腐败,各缔约国均应当在其本国法律制度基本原则许可的范围内并根据本国法律规定在其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允许其主管机关在其领域内酌情使用控制下交付和在其认为适当时候使用诸如电子或者其他监视形式和特工行动等其他特殊侦查措施,并允许法庭采信由这些手段产生的证据。”从此条文可以看出,特殊侦查措施主要包括控制下交付、监视(电子监视和其他形式的监视)和特工行动等。

所谓控制下交付,是国际社会在打击国际毒品犯罪斗争中创设的一种侦查协作手段。该手段始于1982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麻醉药品委员的第七次特别会议。是指一种技术。即,在一国或多国的主管当局知情或监督下,允许货物中非法或可疑的毒品或它们的替代物质运出、通过或运入其领土,以期查明涉及毒品犯罪的人。2000年通过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中将控制下交付手段的适用案件范围拓展到参加有组织犯罪集团、洗钱行为、腐败行为、妨害司法行为。《公约》在2003年将控制下交付作了明确规定,控制下交付的适用范围正大逐步扩大,并开始在国际侦查协作中显示出了越来越广阔应用前景和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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