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式之争还是理念之辩
2009-05-21刘桂明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9年4期
刘桂明
张兆松教授的专著《刑事司法公正的制度选择》近日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研究刑事诉讼制度的学者都知道,“诉讼模式”历来就是中外学者关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以往的刑事诉讼理论中,有关刑事诉讼模式的研究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1964年,美国学者赫伯,帕克教授曾提出了“正当程序”与“犯罪控制”的两个诉讼模式理论,为此引起了众多学者的广泛兴趣。1970年,美国学者格里菲斯教授又提出了“争斗模式”与“家庭模式”的诉讼理论,以对帕克教授的模式理论进行补充和修正。到了20世纪90年代,围绕刑事诉讼模式问题,美国又出现了戈德斯坦教授的“纠问模式”与“弹劾模式”、达马斯卡教授的“阶层模式”与“同位模式”等一系列模式理论。可以说,这些模式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对英美和大陆法之中的刑事诉讼制度均作出了新的类型化分析。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在《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一书中进行了高度的概括。他认为,对于刑事诉讼模式的分析,其实中外法学界的理论已相对成熟。就诉讼构造的角度来看,“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模式分类理论。已经被人们广为接受;帕克教授的“正当程序”与“犯罪控制”模式分类理论,对刑事诉讼的二元价值构造作出了开创性的揭示;格里菲斯教授提出的“第三模式”——“家庭模式”理论,则揭示了一种相对于“争斗模式”而存在的关爱和疗救模式,从而使有关刑事诉讼价值的讨论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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