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生命权:一个欧洲人权法院裁而未决的问题
2009-05-21刘宇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9年4期
关键词:法律
刘 宇
《欧洲人权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条规定:“每个人的生命权都应受法律保护”。但是这一规定中的“每个人”是否包括未出生的胎儿,《公约》并未予以明确。因此,围绕胎儿是否享有生命权、胎儿的生命权如何受法律保护问题,各缔约国一直争论不休。1999年12月,冯诉法国(Vo v.France)一案将这一激烈争论的问题现实地摆在了欧洲人权法院的法官们面前。虽然经过旷日持久的诉讼。欧洲人权法院最终于2004年7月8日对该案作出裁决,但是该裁决并未真正解决胎儿生命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一、案情介绍与诉讼过程
1991年11月的一天,冯姓甲女士去法国里昂综合医院进行妊娠21周的孕期例行检查。碰巧,当天另一位冯姓乙女士也到该医院做避孕环摘除手术。由于两人同属一姓。加之身怀有孕的甲女士不能用法语进行交流,结果妇科医生误把甲当作乙而对其作了避孕环摘除手术。导致胎儿流产。
事情发生后,甲女士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主治医师犯了过失杀人罪。1996年6月,里昂刑事法院经过审判后宣告该名医生无罪,理由是没有法律规定胎儿已经是刑法意义上的“人”。鉴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刑事法院认为此案的裁判有必要依据已知的“科学事实”来进行判断。在刑事法院看来,科学研究的结论是胎儿只有生长到6个月以后才能存活下来,一个21周大的胎儿绝不能被认为是一个“人”。刑事法院认为裁判应该充分尊重科学事实,因此宣布对于一个立法者尚未成功界定的问题,法院不能够创造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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