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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校学生会运行的法律思考

2009-05-21崔家新李秀

学理论·下 2009年3期

崔家新 李 秀

摘要:高校学生会是大学生的自治性组织,受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高校学生会在运行中存在法律主体身份不明确、责任承担等问题,故应加强对高校学生会成员的法律教育和管理,规范高校学生会的运行。

关键词:高校学生会;民事主体;责任

中图分类号:G424.2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09)06-154-03

当前,学生会已经成为高校里的固有组织,在组织校园文化活动,活跃校园氛围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一定程度上,学生会也是学校各种通知、规定上传下达的中间者和执行者,学生会已经成为各高校里不可或缺的组织。但如果从法律的层面上加以思考,我们便会发现高校学生会在运行中存在着许多法律漏洞,本文即对此问题作一浅显探讨,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规范高校学生会的运行活动。

一、高校学生会的法律性质

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规定,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凡在校学习的中国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可为学生会会员。学生会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各高校的学生会章程即是依据该章程制定,并开展相应工作的。

若以法律的视角审视《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对学生会的定位,是否可以讲高校学生会是一法人主体呢?我们知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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