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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话语背后的较量

2009-05-21丁西泠

学理论·下 2009年3期

丁西泠

摘要:本文试图从该案涉及的基本法律冲突入手。首先分析该案可能反映的问题:以继承法“遗嘱自由”为代表的个人财产权与婚姻法所保护的合法婚姻关系的冲突,其次是西方近代以来两大民法基本原则——“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的矛盾。

关键词:权利话语;背后;较量

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09)06-0096-02

一、婚姻法与继承法问题

本案的关键在于法律的适用和解释问题。毫无疑问,作为一起遗赠纠纷,应该适用继承法。公证已经证明了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合法;而从现行继承法的条文中确实看不到禁止“第三者”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的人接受遗赠的内容和规则。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确认了遗赠的合法性。第19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明确规定了遗嘱遗赠限制的范围;也就是说,只有在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遗产份额的情况下,遗赠才可以受到限制(无效或部分无效)。按照大陆法系禁止法官“造法”的原则,这种严格的法条主义解释对法官来说本应是风险最小的选择。在此,继承法保护的“遗嘱自由”与婚姻法的基本原则遭遇了正面碰撞。

二、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

从理论层面考察,遗嘱人自由决定个人财产的归属,本质上是行使所有权的基本权能,是财产权的自然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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