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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物权法的成功与不足

2009-05-21田亚锋马凯

学理论·下 2009年3期

田亚锋 马 凯

摘要:经历七次审议,《物权法》最终以高票通过。可以说,这部法律的出台是经过各方充分酝酿的结果,有许多成功之处,如第一次明确提出把私人物权和国家、集体物权放在平等的地位上加以保护,细化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创设了新型浮动抵押制度、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等等。但是,我们也应清楚的认识到其在调整对象区分、公共利益界定、遗失物领取等方面存在的不足。

关键词:平等保护;新型浮动抵押;公共利益

中图分类号:DF52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09)06-0094-02

2000年前,孔子的核心思想之一便是名正,他认为只有名正了,才会王威、臣忠、父慈、子孝,即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社会秩序才能理顺,进而和谐。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高票通过。物权法的出台很好的诠释了他的理念,很好地体现了以人为本、重视民生的大政方针。

一、《物权法》制定的经济社会背景

作为一种财产法,《物权法》关系到全社会每个人的权益,也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之路的走向。自物权法起草伊始,各社会群体,各种思想派别的人,对《物权法》提出了很多意见,期间也有过重大的争论。这些争论有着深刻的经济社会背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方面,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私有制经济正在或者已经取代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社会方面,社会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私营业主等新兴社会阶层的力量日益壮大,社会出现了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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