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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权利救济之司法救济探讨

2009-05-21杜苗苗

学理论·下 2009年3期
关键词:机制

杜苗苗

摘要:公务员作为国家权力的具体执行者,担负着管理国家、保证整个国家机器正常运行的重要职责和使命,其权利的有效保障对我国法制的完善起着重要的作用,是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步骤。我国当前公务员权利救济仅限于内部行政救济,救济程序不全面,救济效果不彻底,从国内外情形来看,公务员权力救济的司法救济方式值得探讨。本文尝试着就公务员权力救济之司法救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以期更好地保护公务员权利,实现国家机器的和谐运转。

关键词:公务员;权利救济;司法救济;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0.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09)06-0092-02

一、公务员权利救济之司法救济的必要性

(一)现有公务员权利救济机制存在的问题需要司法救济

1.我国公务员权力救济机制的具体规定

1993年10月1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施行。该条例除规定了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之外,还在第十六章明确规定了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度。对申诉、控告的含义,公务员提起申诉、控告的条件,申诉、控告的受理机关,申诉、控告的程序以及对公务员的损害赔偿问题都作了规定,使公务员可以依法通过行使申诉、控告权来寻求权利救济。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正式实行,新法相对于原《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公务员权利救济方面作了许多有益的修改和完善。

我国公务员权力救济机制具体规定为:第一是复核,《公务员法》及《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上的复核,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原处理机关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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