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的理性思考
2009-05-21范冠峰
学理论·下 2009年3期
范冠峰
摘要: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实质是免除本应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而就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转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尽管我国法律对举证责任倒置作了相关规定,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在举证责任倒置立法中应坚持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原则、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弱者原则等。
关键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推定;立法原则
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09)06-0085-02
一、举证责任与及其分配
(一)什么是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的概念是举证责任理论的基础,从不同的概念出发,便会构筑起不同的举证责任理论体系。简而言之。所谓举证责任,就是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有按照法律规定提供证据的义务,不能提供证据或所提供之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提供证据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当前,学者对举证责任概念的认识有多种,比较通行的一种观点为“双重含义说”。该说认为举证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理论上称之为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简称行为责任,行为责任又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即提供证据的责任和说服法院的责任;二是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由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理论上称为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简称结果责任。行为责任依附于结果责任,结果责任反映举证责任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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