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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高中相关利益主体博弈分析

2009-04-30马少兵

教学与管理(中学版) 2009年2期
关键词:教育经费弱势利益

马少兵

一、 重点高中相关政策的历史回顾

1953年,中央提出了“调整巩固、重点发展、保证质量、稳步前进”的教育方针。同年5月,毛泽东同志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首次提出“要办重点中学”。6月,教育部出台了《关于有重点地办好一些中学和示范学校的意见》并具体分配了各地举办重点中学的具体数目。1962年,教育部再次发出《关于有重点地办好一批全日制中小学的通知》,并提出了具体措施[1]。1978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颁发了《关于办好一批重点中小学试行方案》,指出:“切实办好一批重点中小学,以提高中小学的质量,总结经验,推动整个中小学教育的发展。”[2]1983年,教育部在《关于进一步提高普通中学教育质量的几点意见》中,重申了举办重点中学的必要性。1995年,国家教委发出《关于评价验收1000所左右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的通知》,提出根据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建设的原则,将于1997年前后,分三批评估验收1000所左右示范性高中。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一些地方用示范性高中取代了重点高中,一些地方用星级学校代替了重点学校,示范性高中、星级高中与传统的重点高中并没有实质区别。

二、 重点高中利益博弈的参与者

博弈,这是一个从西方学术理论中引进的术语,是指在遵循一定规则下的人们进行的一个共同的活动,而且进行游戏是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博弈论研究的对象就是“理性的”行动者或参与者如何选择策略或如何作出行动的决定[3]。重点高中属于严重短缺的资源,稀缺资源一直都是“理性经济人”争夺的目标,个人和组织的寻利性,追求利益最大化决定了利益相关者围绕重点高中这个平台相互博弈。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市场化的逐步推进,教育由原来国家一元价值转变为多元利益主体。重点高中在这个大趋势下涉及的多方面利益亦变得更加复杂,多种利益缠绕在一起,其中最主要的是家长、学校、政府三个群体的利益,这三个群体进行进一步的深化,家长可以再分为强势家长和弱势家长,学校也可以细化为重点高中和弱势高中,同时政府也可以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但同是重点高中带给强势家长与弱势家长的利益有所差别,重点高中和弱势高中的利益博弈更为直接、明显,甚至是激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针对重点高中也存在着利益交叉和融合,既一致又分歧。当前利益主体多元化、分散化是重点高中长期存在和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某种程度上重点高中能够满足各主体的利益需求。同时政府、学校和家长对重点高中利益的博弈是动态过程,重点高中能否长期存在取决于相关利益者能否从重点高中获得相应的利益,实现主体、个人的利益最大化。

三、 重点高中带给博弈主体的利益

1.政府在博弈中获得利益

在人类社会中,每一个人都像彪悍的猎手,到处追逐他心目中的利益。无论是组织还是个人,都会在某一个竞争平台上去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社会转型期,政府组织,尤其地方政府自身利益比较突出地表现出来。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一旦产生就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理性经济人”,也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必然导致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在公共政策实践中,政府自身利益的恶性膨胀对政府管理和决策有着巨大的负面影响,就政府与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而言,政府是公共权力的主要载体,在与社会、市场、公民及其他组织的利益博弈中处于优势地位,这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提供了制度保障[4]。地方政府与学校、家长接触更为频繁,相互之间的利益也就变得尤为复杂,地方政府是由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单个个体所构成,地方政府在与学校、家长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就难免会产生以组织为依托,直接或间接为个人谋利益,从而影响或违背相关教育政策的实施效果,同时地方政府也不会像中央政府那样把全国的教育统筹起来通盘优化,地方政府受地域局限性,会更多地关注当地利益,重点高中能够满足当地政府一定程度的利益追求。

重点高中能够带来家长、学校、政府期望的高升学率,我国现有的教育评价体制是以地区的升学率为指标,升学率高就能在地区之间的评价中获得较高位置,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就能获得较高评价,受到上级部门的赏识,从而获得物质奖励或升迁机会,同时地方政府官员个人会利用自身的影响力为子女创造进入重点高中的机会,政府官员作为行政组织成员为社会服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带有搭便车为个人牟利的倾向。政府是社会公共资源的管理和分配者,教育作为政府工作的一个重心,中央以及地方政府每年都要承担大量的财政拨款以及预算内教育经费,这对各级政府来说都是一个不小的负担,同时由于教育的特殊性,教育投资的长期性、滞后性等显著特点,政府不太愿意为教育投入大量的经费,对于这一点从中央、地方政府每年对教育经费投入的具体情况就能得出相应结论。重点高中能够为当地政府缓解甚至解决一部分教育经费,众所周知重点高中每年都要收取大量的择校费,并且收取比例是相当高的,每一届新生都能为学校缴纳高额的择校费,收取的择校费归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共同使用,择校费按比例上交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作为办学所需教育经费的一部分,既从择校费的收取中获利,又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弱势高中的投入力度,政府可以把上交的择校费作为预算内教育经费返还给学校,从而减轻政府自身的财政负担,还可以把重点高中上交的择校费作为专门的经费支持当地弱势高中的发展,这样教育部门就能相应地减少对高中阶段的经费投入,在预算内教育经费逐年增长的前提下,择校费的上交为教育部门提供了寻租机会,教育部门会利用重点高中创租、收租,满足自身利益。

2.学校从博弈中获益

重点高中属于严重稀缺的资源,整个高中阶段的教育需求大于供给,高中教育仍然是卖方市场,存在着强烈接受高中教育愿望的消费市场,占据卖方市场的重点高中和当地政府就会从中牟利。重点高中利用自身优势招收足够数量的优质生源,争取更多的教育经费、收取择校费,择校费是学校的额外收入,通过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分成后,剩余的学校自由支配,这样重点高中获得了额外的资源和动力,随着重点高中实力的不断增强,重点高中在博弈中拥有更多的筹码,获得更多的利益。另外重点高中凭借自身的影响力和强大的师资在区域内实现学校的大规模扩张,合并弱势高中或是建立分校,重点高中在规模扩张中不断蚕食弱势高中的利益,通过提供丰厚的待遇吸纳弱势高中的优秀教师为己所用,造成重点高中在区域内一枝独秀,最终实现重点高中教育垄断,在垄断中重点高中能够最大限度地追求学校的利益,尽可能提高择校费的收取标准,招收质量更高的生源,实现重点高中收益最大化。

在区域内无以伦比的高升学率使重点高中在与弱势高中博弈时处于优势地位,越来越多的家长选择到重点高中就读,使不平衡的买方与卖方市场更加失衡,重点学校在受到家长和社会各界广泛欢迎的过程中,拥有了更多与家长乃至当地政府博弈的资本,与家长博弈中掌握着主导权,能够从家长身上获得更多利益。政府自身的利益需求和利益偏好决定了对重点高中和弱势高中的支持力度会有所区别,重点高中能从政府那里获得更多的资源,无论是明显的教育经费投入还是可以利用的隐形社会资源,只要重点高中的资格不被剥夺,重点高中就会一直处在博弈中的优势地位,使家长和弱势高中处于更加不利的位置。学校所需要的资源几乎都掌握在政府手中或者受政府控制,谁能挤进政府认可(有时是直接指定)的“重点”行列,谁就能比“非重点”得到更多资源[5]。重点高中得到的经济上的和其他形式的特别帮助,不一定都是政府行为,有些是“名牌效应”的作用。但这种名牌效应的产生又是与政府在经费、人员、政策方面的支持分不开的,作为当地政府主导下的教育组织,在追逐组织自身利益的同时更多地采取与政府一致的立场,甚至是采取合作形式共同牟利。正如R·芬德莱所说,他们采取的是“和上面合作的方式”而不是“来自下面压力的形式”[6]。

弱势高中在与重点高中博弈中,各个方面都将处于弱势地位,重点高中影响了弱势高中的利益,但弱势高中并不能取消重点高中,弱势高中只能在接受重点高中的前提下寻求利益,重点高中在招收的学生中大比例收取高额择校费,这一做法已被各类高中普遍采用,最终造成高中阶段收取择校费的盛行,弱势高中也能在这一潮流中实现自身利益,相对于重点高中收取的高额择校费,弱势高中可以收取相对较低的择校费,并不是所有的适龄学生都能到重点高中就读,弱势高中也有自己稳定的生源,弱势高中就针对这部分学生收取择校费,这也是弱势高中与重点高中博弈的间接收获,弱势高中由于升学率不太理想,起初并不会有收取择校费的企图,但在重点高中收取择校费的影响下,家长对收取择校费已经觉得合情合理,并且是毫不吝啬,在这样一种大氛围下,弱势高中也开始收取择校费,获得额外的但不如重点高中丰厚的择校费。所以重点高中在剥夺弱势高中利益的同时也为弱势高中带来了获益的机会,弱势高中也能在与重点高中博弈中获得间接利益。

3.家长(学生)在博弈中收益

就业市场的唯学历导向以及大学生就业难,学历和文凭逐渐成为寻找工作和获得收入的主要依据,人们竞相储备知识,为此学校也在不断满足和刺激这种需求,即人们对高学历的要求和期望,并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大学生数量在短时期内急剧膨胀,大学招生数量增加的同时失业大学生数量也在不断攀高。教育投资不一定获得相应收益,如果继续对高等教育不加筛选地盲目接受,接受高等教育不仅不能带来任何利益,还会教育致贫。虽然大学生就业状况不容乐观,但重点大学、名牌大学的就业情况依然被看好,受到冲击的大学生就业市场是低级的大学生就业市场,重点大学、名牌大学代表着更高级的就业市场,相对于一般的大学具有更强的竞争力,适应性更强,能够在激烈的大学生就业中很好地生存下来,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在当前僧多粥少的大学生就业市场里,就读大学的层次越高,毕业后在就业市场上就会越有安全感,家长为了子女能够进入到重点大学就展开了相互竞争。在市场机制配置人力资源、就业压力激增的形势下,高等教育的竞争压力势必传递到基础教育,以至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竞争性、选拔性考试,尽管与法定宗旨不相符合,也能为社会和家长所认可[7]。我国的重点高中之所以为重点高中,其最显著的特色就是拥有高的升学率,在追求高的升学率方面,重点高中刚好可以满足家长和学生的需求,重点高中的这一核心竞争力是获得家长和学生赞誉的基础,同时也是重点高中和家长博弈的根本。强势家长要对稀缺的重点高中资源进行博弈,重点高中意味着进入重点大学的机会更大,为进入重点高中进行必要的投入,会有利可图,将来不仅能够收回重点高中的投资,并且将会有更大的盈利,家长经过利益的权衡后,就愿意为进入重点高中而支付额外的费用。对于家长和个人来说,由于当前教育与就业的不确定性,接受大学教育并不意味着就能找到理想的工作,就业岗位与大学生已经由原来的一对一转变为一对多的关系,子女要在未来就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要接受高质量的教育,在高中阶段同样如此,家长之间要进行利益博弈,每一个家长都不想让子女输在人生的起跑线上,会选择进入重点高中,最终强势家长的子女获得了有限的进入重点高中的机会。同时家长与重点高中博弈的过程中,由于家长的分散性,不能组成统一的组织,而单个家长根本没有与重点高中博弈的能力,最终家长只能接受重点高中的不合理要求,包括缴纳大量的择校费,家长从重点高中获得利益的同时也为重点高中付出了额外成本。

四、 促使利益博弈规范化的建议

重点高中作为博弈的对象和博弈的载体,成为个人、社会和学校三方主体直接或间接寻求自己利益的工具。从以上分析中,政府、学校、家长都能从重点高中运作中找到合适的位置,满足了自身的利益,究其各方面利益来源,政府、学校利益,主要以收取家长额外的择校费,以弱势高中的缓慢发展,乃至整个高中阶段的均衡发展为代价,学校差距越来越大,重点高中和地方政府在博弈中,只有收益,没有任何损失,是最大的赢家。地方政府在博弈中减轻了投资教育的沉重负担,家长付出了更多成本,地方政府和重点高中获得的利益由家长、弱势高中买单,在利益主体相互博弈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正当利益,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改变这种局面。

1.禁止高中收取择校费

高中阶段收取择校费属于让学生二次缴纳费用,高中阶段的教育属于公共产品,公民已经对公共产品缴纳对应的税收,高中阶段所需要的教育经费也应由政府相关部门来专门拨付。对公共产品进行二次收费,明显剥夺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尽管教育主管部门不止一次禁止高中阶段收取择校费,但执行的效果却差强人意,收取择校费依然成风,究其原因,当地政府与重点高中存在共同利益,当地政府与重点高中存在“合谋”,政府职能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政府应淡化追求部门利益最大化倾向,凸显并加强公共服务的职能,加大财政投入,保障高中阶段教育经费的按时足额下拨,严惩高中收取择校费的行为。

2.取消重点高中

高中阶段之所以出现不正当利益博弈,因为高中教育资源稀缺,当地政府和重点高中对优质教育资源的垄断,在垄断过程中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当地政府应消除重点高中与薄弱高中之间的差距,促使高中教育均衡发展,尽可能淡化重点高中的社会影响力,缩小学校的差异水平,使高中学校处在公平的竞争平台,杜绝获得超额利益的机会。鉴于教育的产品属性,当地政府应加强监督管理,加强薄弱高中的改造,拉近学校间的水平,实现高中学校之间良性竞争,营造一个公平的高中教育氛围,提高高中教育的质量。

3.完善和改革当前的大学生就业市场

增强就业市场容纳大学生的能力,使各类别的大学毕业生都能在就业市场找到属于自己的位置,提高普通大学的教学质量和就业能力,改变普通大学收益率不断下降的危险境地,努力提高大学教育的整体水平,适当缩小高校之间的差距,增强普通高校吸引力,解开学生、家长的“重点教育”心结。

参考文献

[1] 中国教育年鉴编辑部.中国教育年鉴(1949-1981)·重点学校.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

[2] 中央教科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事记(1949-1982).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83.

[3] 潘天群.社会现象的博弈论解读.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4] 王洛忠.论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政府利益及其影响.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

[5] 冯向东.高等学校定位:竞争中的抉择.教育评论,2004(2).

[6] 罗纳德·芬德莱.贸易、发展与国家.发展经济学的新格局——进步与展望.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87.

[7] 朱家存.教育均衡发展政策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 付一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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