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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哲学视域下的宗教民族主义管窥

2009-04-26霍晋涛

魅力中国 2009年35期

霍晋涛

中图分类号:B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09)12-146-02

摘要:在当今世界的民族主义新浪潮中,宗教民族主义已日渐成为引人关注的一种民族问题现象。宗教民族主义和世俗的民族主义的区别在于宗教的认同是其价值皈依的载体。它凭藉共同的宗教信仰为联系纽带,以相似的理念为思想中心,以同一宗教的信徒为民众基础,推行带有明显政治目的的主张或政策。

关键词:宗教Religion;民族Nation;正义Justice

二战以来,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现实政治情况,“宗教民族主义”的概念、界定及其发展变化有了新的时代内涵。

总的来说,宗教民族主义不同于世俗民族主义的关键在于宗教认同和宗教的某些特性。宗教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宗教认同也是构成民族认同的核心要素之一。

宗教的目的是强调信徒的救赎;而现代民族主义,尤其是以民族主义思想组建的民族国家,一般以族群成员的利益和安全为宗旨。通过崇拜等方式超越世俗状态,以实现与宗教目标的结合。宗教的主要目标之一是追求个体生存状态的圆满,而民族国家的目标是满足人的现实需要,并为人提供现实的利益保障。

“宗教”和“民族主义”通过某种纽带相互连接,以共同具有的某种共性为载体,互相交织重叠。对于宗教和民族主义两种现象来说,不能当二者独立存在、互不关联时,不可将二者彼此混同;如果双方彼此渗透,甚至互有融合,那么也不能将这种新的现象简单等同于“宗教”或者“民族主义”。

宗教因素与民族主义因素相互交融,以共同的利益指向为目标,以相近的精神价值为载体,以统一有组织的团体或个人行为为形式,形成既不同于传统的宗教运动,也不同于世俗民族主义的新现象,即宗教民族主义,它具有天然的多重政治认同。

宗教民族主义形成后,首先面对的是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二分基础:在私人领域,个人持有什么样的非政治的信仰,追求什么样的人生目标,完全是个人的自由,或者是价值共同体的内部事务,社会没有权力来干预,也不强求统一。但在政治公共领域,公民们在正义的原则和规范上需要拥有一致的信仰。但问题是在个人目标和公共政治道德之间,如何能够相互调整和协调一致?比如,当宗教民族主义背景下的个人信仰与公共正义发生冲突时,公共正义拥有优先性怎样说服前者并调节分歧。由此看来,宗教民族主义背景下,怎样把价值多元化作出政治上的协调显然已经成为迫切的课题。

同时具有宗教信徒和民族国家成员身份认同的人们更容易构成宗教民族主义的主体。宗教民族主义现象蕴含着强烈的排他意识,强调对超力量的忠贞和敬畏,自然地把人群划分为“类我者”和“非我者”。有学者指出,“宗教信仰和实践、民族国家认同一般情况下是隐性存在的社会纽带,其成员平时分散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比如其宗教信仰或者民族国家利益受到侵犯和威胁时,分散的个体才会动员起来,以集体组织的形式进行斗争。也就是说,两种身份认同统一并存的事实本身,并不必然形成宗教民族主义。”

宗教民族主义主体的双重身份使他们有别于非本民族国家的信徒,同时也有别于本民族国家内部的世俗主义者,由此也把宗教民族主义运动同超越民族国家疆界的宗教运动、以及不同宗教信仰的世俗民族主义运动区别开来。“作为宗教信徒与民族国家成员的交集,这个群体真正成员的规模,一般不与宗教群体边界或民族国家边界重叠。因此,宗教民族主义现象在形成伊始,其成员人数往往是有限的。但是,由于宗教民族主义的理念常常伴随着民族利益和宗教目的,所以它的影响很容易跨越核心群体的边际,在其他民族国家的相同群体中,以及在本民族国家的其他成员那里获得同情。”

由于具备了双重的身份认同感,这个群体对于“类我者”与“非我者”的边界更倾向于心理层面。由于在价值观和信仰之中潜伏着不同寻常的感情,信仰和感情,是一条无形而强大的纽带,跨越空间的距离,有效地把许多分散的个人连接起来,组成信徒的命运共同体。所以宗教民族主义现象一旦爆发,往往表现得十分激烈。

宗教民族主义在促成社会整合,解释行为和目标使之具有合法性以及社会动员方面都具有某种特殊的功能,对社会政治生活和秩序有巨大的建构或解构能量。

如我们所知,“宗教信仰和民族主义本身都是中性的,它们并不先验地或者从本质上具有维护反抗政治秩序或某一个特定阶级利益的属性。”宗教信仰和民族认同作为一种纽带,它本身并不会直接导致集体行动;只有当特殊事件发生、触及部分人的切身利益、引发其不满和怨愤时,早先分散的信徒对神的忠诚、个人对民族命运的关切和热爱,才会转化人们对于社会政治运动及其组织的集体狂热,以宗教民族主义的方式,把神圣感召和世俗利益写在旗帜上,通过赋予斗争以殉道的意义,把非理性行为合理化。

宗教民族主义与宗教、民族主义都分别存在某种特殊的关系,是二者连接融合的产物。尽管它既不同于单纯的宗教原教旨主义,也不同于世俗民族主义

它已经日渐演化为当代世界政治舞台上的重要力量。宗教民族主义不仅受宗教信念的驱动,而且还广泛关注其共同体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具体利益问题;在政治上关切他们生活其间的社会,以及自己民族的命运。宗教民族主义者对于政治生活的构想,既体现了源于所在宗教的价值观,包含着宗教热忱,而且经常通过宗教语言和词汇来表达其政治立场,使政治目标的诉求成为一种类似于宗教义务的行动。

宗教民族主义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成因是基于现实的社会利益矛盾,因而是政治性的、社会性的,只不过采取了取径于宗教的方式。有学者敏锐地指出,“与世俗民族主义者相同,宗教民族主义者有特定的利益诉求,不同的是,宗教民族主义者以宗教价值观为标准尺度,来批判和否定社会现状,同时描绘其理想的社会制度;他们还以宗教的方式表达不满和愿望,并求助于“神”来对抗和超越世俗权力的权威。”

从政治哲学的视域来看,宗教民族主义在正义问题上并不都是理性的和宽容的,和现实中的普世价值并不全能达成重叠共识。二者在关于善的价值观发生分歧的时候,互相冲突的价值观很少主动放弃自己的价值观,很难在正义问题上自动达成一致。要调和二者的矛盾,首先需要它们普遍地接受善优先于正当性权利这样一个公共理念。在传统社会中,无论是古希腊还是中世纪,政治上的正当性权利是从价值上的善推演出来的,善优先于正当,一个正当的行为,必定是一个善的行为,善制约着正当的基本规范。然而,由于在传统社会中因为价值的分歧和利益的分化而不断产生宗教和民族冲突。现实社会

中,正当性权利就从各种被尊重的价值中离析出来。但是,正当性权利并不能独立于各种价值,且很难在各种价值之间保持中立,所以无法在价值多元性的格局中起到平衡的作用。而善优先于正当性权利,与价值中立性联系在一起。

现实中,正当性权利和善之间的优先权竞争,并没有达成共识,二者的矛盾和分歧与普遍认可的社会普世理念交织缠绕在一起。而这一点正是探察宗教民族主义核心价值理念的关键。善的特殊理念需要预设,因为它和人性和人类自我的关怀有着必然的联系。善对人的预设是一个“自然人”的观念。“自然人”拥有道德能力是与价值有关的善观念的能力。要消解宗教民族主义的消极影响,就首先需要在政治哲学层面对正当性权利和善之间的优先权竞争作出实质性的解答。

宗教民族主义者在追求目的的过程中,一般都主动参与世俗政治,这使得宗教民族主义有别于纯粹宗教性的运动。因此,在宗教与政治力量结合的过程中,政治的动机会改变宗教的原始面貌。“宗教民族主义现象往往以信仰和仪式为表达方式,他们把宗教价值观写进政治斗争的纲领中。”这些理念一般都经过了重新解读,以便与现实的政治需要和目标紧密结合。因此,与其说宗教民族主义者是宗教狂热分子,不如说他们是积极的政治力量。

对于复杂的宗教民族主义现象,不可能抽象地下一些价值判断,需要深入现实了解其性质和规律,认识其在特定历史环境中的具体功能和影响,方能有助于研判和考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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