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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

2009-04-26尚淑娴邢佳奈方方

魅力中国 2009年35期
关键词:民主监督民主村民

尚淑娴 邢佳 奈方方

中图分类号:D6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09)12-025-01

摘要:我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大多数的国家,如果说未来的出路在现代化,那么,牵涉到9亿农民生息休养的村民自治对中国现代化就具有基础性的意义。本文主要阐述了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分析了影响村民自治的因素,最后提出一些对策。

关键词:村民自治;民主监督司法

近几年,与农村相关政策的出台与落实,使农民得到了实惠,但农村存在的冲突时有发生,虽然不具普遍性,但说明农村工作还存在问题。村民自治作为农村运行的主要制度之一,不可避免的与此有关系。本文揭示了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最后提出些对策。

一、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

村民自治,首先内容上包含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其次程序上包含各项内容运行的规则和方法。下面将分别阐述它们中存在的问题:

1.“忙”的民主选举

3年一次的民主选举,忙,当然是针对想当选的人,先要募集人员,其中有能言的,勤快的,还有凶煞的。接着就是派他们走访各户,自己也不闲着,要亲自拜访有威望的人。市场经济下,光拜访不行,带点才觉得底气足,从米面到钞票,一来体现我们经济水平提高,二来反映我们思想与时俱进。临近选举日,还要准备演讲,当然,演讲只是形式,不出意外,会顺利当选,如出意外,哪个村民捣乱,此时要不收买,要不打压。当然这是个例,但看出其中的问题为日后村委领导腐败等现象的出现埋下了伏笔。

2.“独”的民主决策

村民会议主要是决策机构,但是,在一些村务决策中,有的乡镇领导把个人意见强加于村民决策中;有的党支部书记习惯决定一切;有的村委会主任有事不商量。长此以往,村民要么沉默,要么在沉默中暴发。我们不否认大多数村落还是民主的天空,但是也有个别领导者享受着孤独的快乐。

3.“压”的民主管理

村领导在管理中,最头疼的就是上访户,在此,举个亲历,2008年的奥运会,是件大事,保持当时稳定是领导者的责任,有些地方,做了些匪夷所思的规定。我生活的市,规定,此间进京上访,以危害国家安全罪论,拉上访者的出租车司机也以同罪论,原来危害国家安全罪不小心就会犯,定罪不去法院,直接拉到监狱执行,而且21世纪也实行连坐。村领导对上访户,要压住。

4.“弱”的民主监督

村民自治中,村民是监督的主体。孟德斯鸠曾提出不受监督的权力易被滥用。民主监督,是重要的一环,但现实中确最弱。

5.“轻”的程序

其次,程序上,自古重实体,轻程序,村民自治中,违规操作是普遍现象。

二、影响村民自治的因素分析

1.影响村民自治的经济基础

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村民自治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的生长和发展由经济基础决定。《女人的村庄》正在热播,反映了现时女人也顶半边天,但也折射出一些问题,村民要先填饱肚子,才会关心政治。历史也体现了这样的规律,资产阶级装满钞票,才要求拥有政治权利来保障既得利益,进而革命。我国的改革也是先在经济领域,现实中也是经济好的村,村民参与政治的积极性高,村民自治搞的好些。

2.影响村民自治的政治前提

村民自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的实现形式,本身就是我们的政治体制结合国情建构出来的,它从无到有,从有到泛,每一步,都与党和政府的肯定,提倡,引导和规范有关系。

3.影响村民自治的文化条件

传统小农意识不仅积淀于传统文化中,且根植于现实土壤中。沉积在农民意识中的传统文化心理以特殊形式影响着人们对村民自治的态度和行为,主要表现在:(1)权利意识模糊一些村民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轻易把自己的权利相让(2)宗法意识复燃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历史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造成了人们宗法观念的根深蒂固,宗法与现代的村民自治理念严重不符,但是,在农村这个熟人关系圈内,不仅现实的存在,而且在骨子里扎了根。(3)政治冷漠客观存在 “与世无争”的传统观念影响着村民对政治参与不积极,有些村民认为谁当上村领导与自己无关。(4)以权代法时有发生权大于法的观念在我们这个有几千年官本位的国家里很有市场。

三、探索解决村民自治中问题的对策

正如上所述,村民自治中最弱的是民主监督,这块鸡肋,让不良动机的人钻了空子。在原有的监督体系中,主要由政府、村党组织和村民三股力量组成。其中,村民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每个村民都有监督权,等于无人行使,除非其利益被侵害。有些地方,村党组织要么专断要么软弱无力,剩下政府是最强的监督者,但谁来监督政府呢?实际上,原有的监督体系是一种单线的模式,彼此不发生制衡,势必这样的监督体系不稳定。

如另建监督模式,经济成本太高,再者传统文化惯性影响的村民,未必买这种新事

物的账。因此,何不对原有的加以改造,使其稳定并易让村民接受。要使原有的稳定,必须

引入新的力量—司法,与其说引入不如说增强。鉴于法庭在农村的先天优势,增强司法力量,

可以通过完善法庭建设来加强,具体有以下对策:

(1)逐步按乡镇区划设立人民法庭 一是便于村民进行诉讼,二是通过对案件的处理起到监督政府的作用。

(2)推广巡回法庭制度一是巡回法庭可以及时解决村民自治中违反法律而引起的纠纷,使这些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巡回法庭就地办案,可以传播法律知识,增强村民的法律意识,监督村民自治中违法现象。

(3)建立准司法干事制度每年成千上万的人参加司考,但通过率在去年约为25%,未通过的人将何去何从,继续考还是转行,何不为这些人拓展新的就业渠道,国家可以组织村级准司法干事考试,吸纳这部分人,他们要比那些没有受过法律教育的大学生对法律的实施有优势,可以负责调解工作,处理纠纷,充当村级组织的法律顾问,监督村民自治中的违法现象。

有理由相信,经过努力,村民自治会朝着健康的方向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 尚重生:当代中国社会问题透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2] 郑永流:当代中国农村法律发展道路探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 蒋传光:中国农村民主与法制进程,安徽人民出版社.2006

[4] 刘丹:乡村民主之路—中国农村基层直接民主的发展及其法制化著 湖南人民出版.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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