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多元计划生育政策
2009-04-21张琳
消费导刊 2009年6期
张 琳
[摘 要]本文总结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衍变的历史,以及目前在不同省区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对其进行评估分析,并针对目前所面临的情况,提出计划生育政策应该放宽地方制定政策的限制,使其能够更加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合当地实际的计划生育政策,并且应该在越低级别的行政区划中实行越详细的计划生育政策,摆脱单纯“一胎化”,真正实现“多元化”。
[关键词]计划生育政策 多元计划生育政策
作者简介:张琳(1986-),女,法学和经济学学士,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社会学专业研究生。
一、计划生育政策37年
1971年7月,国务院批转《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51号文件,在批语中指出:“人类在生育上完全无政府主义是不行的,也要有计划生育。”我国政府明确号召在全国城乡普遍推行计划生育政策。据此,人们一般都认为这是我国政府大力推行具有中国特色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开端。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通过,并自2002 年9 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由政府的行政行为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
事实上,计划生育政策属于狭义的人口政策,我国现行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内容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某些;农村某些群众有特殊困难,包括独女户,要求生二胎的,经过批准可以间隔几年后生第二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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