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法》对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2009-04-21温晓芸
消费导刊 2009年6期
关键词:保护
[摘 要]我国汽车制造与经销企业普遍存在的价格限制、地区销售限制、零部件供应限制和独家总经销商制度,一直存在侵害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涉嫌“行业垄断”的问题。广大汽车消费者如何依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获得买车、修车的更多方便和更多实惠,成为汽车消费者维权的当务之急。想要切实保护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反垄断法相配套的相关法规的完善尤为重要。
[关键词]垄断 反垄断法 汽车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 保护
作者简介:温晓芸(1963-),女,汉族,河南固始人,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我国的汽车行业从2000年开始快速发展,私人用车需求迅猛增加。而在汽车制造、销售行业,目前最流行的“4S店特约销售服务”模式,使汽车制造商在销售渠道、价格制定和零部件供应等环节享有绝对的“话语权”。汽车消费者对跨地区买车、汽车价格和零部件价格的下调充满了期待。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的正式实施,给我国汽车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带来了福音。
一、垄断及其危害
在我国,垄断一词源于《孟子·公孙丑下》:“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网市利”。义为站在市集的高地上操纵贸易,后来泛指通过把持和独占市场来谋取利益。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垄断一般指唯一的卖者在一个或多个市场,通过一个或多个阶段,面对竞争性的消费者,亦称卖者垄断,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独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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