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之探讨
2009-04-21郭洋
消费导刊 2009年6期
郭 洋
[摘 要]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组成部分,我国保险法在告知义务主体应扩大到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续约或变更时,告知义务应作出规定,另外在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主观方面应区分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以及应明确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保险立法,促进保险市场稳定发展。
[关键词]如实告知义务 告知主体 履行时间 违反后果
作者简介:郭洋(1982-),女,河南信阳,汉族,上海大学法学院宪政专业 2006级在读硕士,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一、如实告知义务的概述
保险业作为一种集中风险分摊损失的特殊行业,为了保护保险人正确确定危险以及控制危险的利益,保险法规定了比一般合同告知义务更严格的保险合同告知义务。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指的是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告知义务人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陈述。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主要包括对事实的陈述、对将来事件或行为的陈述以及对他人陈述的转述。但如实告知义务不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产生的义务,而是保险法直接规定的合同前义务,不构成保险合同的内容。
二、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一)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
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原则上应为投保人,因为他是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的相对人。笔者认为,在保险活动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均应承担如实告知义务,这是因为:首先,对于财产保险,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状况及危险发生情况最为了解,由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更顺利和恰当。……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