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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影响犯罪心理产生的因素

2009-04-21刘晓婷

消费导刊 2009年6期

[摘 要]从古至今,犯罪为何屡禁不止,犯罪现象为何层出不穷,犯罪率为何居高不下,犯罪心理是如何产生的。本文认为,犯罪心理的形成以及犯罪行为的发生是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在这两方面因素中,内因起着决定性作用,外因是促使内因变化的条件。

[关键词]犯罪人类学派 犯罪社会学派 主体因素 客体因素

作者简介:刘晓婷,女,贵州大学人民武装学院教师,硕士,研究方向:犯罪心理学。

一、西方关于犯罪心理产生的相关学说

首先,犯罪生物学派。一是犯罪人类学派。犯罪人类学派在犯罪人的类型方面主张“天生犯罪人论”。 “天生犯罪人论”代表了一种独特的人类学类型,是意大利学者龙勃罗梭最重要、最有影响的犯罪学理论。他认为犯罪人是出生在文明时代的野蛮人,他们的生物特征决定了他们从出生时起,便具有一种犯罪的潜在可能性。他坚信在犯罪人的身上发现的特定的生理特征现象,提供了将罪犯作为一种人类学类型对待的基础。因此,他的研究一直集中在生理异常、相貌特征异常、心理异常以及犯罪倾向遗传等方面。在他看来,个体之所以事实某种犯罪行为,乃是由于其生理、心理或体质等方面所具有的不同于正常人的特质。二是血型论。血型论是由日本学者铃木芳正所奠基。他认为血型是遗传的,血型与个体的气质、性格有密切的关系。他对不同血型的特质进行了相应的分析和研究。认为不同的血型有不同的性格特征,对于哪种血型可能会从事哪方面的犯罪作出了相应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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